昌樂縣教育局

昌樂縣教育局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教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縣教育工作的政策和規範性文件並監督執行。

(二)制定全縣教育事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全縣基礎教育(含學前教育)、職業技術教育、成人教育、民辦教育和高等教育的統籌規劃和協調管理工作。

主要職責


(四)負責全縣教育督政、督學工作,組織進行教育督導與評估,指導全縣督導責任區建設。
(五)統籌規劃中小學布局,負責推進全縣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促進教育公平;按規定承擔義務教育學校和普通中等專業學校的設立、撤銷、更名和調整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全縣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協調指導全縣教育體制和辦學體制的改革。
(六)參與擬訂教育經費籌措、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教育收費及其管理的政策、規定,監測教育經費的籌措和使用情況;參與全縣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工作;負責學生資助救助工作;編報縣級教育經費年度預決算建議方案,指導所屬單位事業費、基建投資和專項經費的管理工作。
(七)指導全縣教育系統經費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所屬單位的定期審計和主要負責人的離任審計。
(八)主管全縣教師工作,指導全縣各級各類學校教職工隊伍建設;負責中小學校長的管理、選聘、任職資格認定、職級評審認定、培訓、交流等工作;指導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和教育教學改革;負責教師資格認定;負責全縣師範類高校畢業生、畢業研究生的就業指導服務工作。
(九)歸口管理全縣的學歷教育及考試工作,規劃、指導繼續教育、社會力量辦學、自學考試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縣各類學校招生建議計劃和政策,並組織指導實施。管理工作。
(十)負責全縣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發布工作;指導全縣學校體育、衛生健康、藝術和國防教育工作。
(十一)負責對外交流以及與港、澳、台地區的教育交流與合作工作;歸口管理全縣出國留學和接受留學生工作;負責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審核報批工作、外籍教師引進和管理工作。
(十二)組織承擔國家、省、市下達的重大教育科研項目並協調實施;負責擬訂縣級教育改革的有關課題並組織實施;規劃、指導並推動全縣教育系統的科研、教研成果轉化工作。
(十三)負責全縣語言文字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所屬單位黨的建設工作,指導所屬單位做好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和黨員的教育、管理及發展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所屬單位有關領導班子和幹部的考察、任免工作。
(十五)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和維護穩定工作。
(十六)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昌樂縣縣教育局設6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安全保密、檔案、信息、宣傳、督查、車輛、後勤保障和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全縣教育工作有關規範性文件、規定的擬定、審核工作;負責重大事項的調查研究及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機關黨務、學習、文明機關創建工作;負責政協提案及人大代表建議的辦理及回復;指導教育系統普法教育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教育督政、督學工作,組織進行教育督導與評估,指導全縣督導責任區建設;負責指導全縣教育工會工作,加強各級各類學校校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負責共青團、少先隊工作;負責機關婦女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教育系統婦女兒童工作。
(二)組織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製、勞動工資、績效考核等工作;負責全縣教師工作,完善中小學教師管理體制,指導各級各類學校教師、教育行政幹部隊伍建設和學校內部人事與分配製度改革及教師考核工作;負責全縣教育系統表彰獎勵、教師資格認定工作;負責中小學校長的管理、選聘、任職資格認定、職級評審認定、培訓、交流等工作;負責全縣師範類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指導服務工作;負責全縣教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外籍教師引進、管理工作。
(三)規劃財務科(掛審計科牌子)
擬訂全縣教育事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劃,參與編製全縣普通和成人大中專學校以及普通高中、職業中專、職業高中的招生建議計劃;承擔有關學校的設置、撤銷、更名和調整的審核、報批的有關工作;負責對各級各類學校布局和結構調整進行宏觀指導和管理;參與擬訂教育經費籌措和管理的政策規定,編製縣級教育經費年度預決算建議方案,監測教育經費投入和使用情況;管理所屬學校和單位的事業費、專項經費和國有資產;管理國內外教育貸款、教育援助資金;協調落實全縣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負責學生資助救助工作;參與全縣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負責校產管理、招商引資、節能減排工作。
負責所屬單位的定期審計和主要領導的離任審計;負責所屬單位預算內、外財務收支、基本建設項目決算及機關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全縣社會力量辦學單位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指導全縣教育系統教育經費內部審計工作。
(四)基礎教育科(掛學前教育科、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科牌子)
負責全縣基礎教育的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基礎教育辦學標準,規範辦學行為,推進教育教學改革;落實基礎教育教學和教材建設的政策規定;擬訂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規範性文件,提出保障各類學生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具體措施;指導中小學教學信息化、圖書館和實驗設備配備工作;負責高中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管理、指導全縣特殊教育工作;負責中小學校的德育工作;負責語言文字管理工作。
歸口管理全縣托幼工作;參與新建托幼園(所)的規劃、驗收工作;參與幼兒園園長及幼兒教師的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指導全縣托幼園(所)布局調整、教育教學管理工作。
指導全縣學校體育、衛生健康、藝術教育和國防教育工作;擬定有關“體、衛、藝”教育教學與學生體育競賽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規劃指導有關的教材建設、專業師資培訓工作;協調指導全縣學校國防教育和大、中學生軍訓工作;監督學校飲食衛生工作。
(五)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科(掛教師教育科、民辦教育科牌子)
負責全縣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的管理工作;擬訂相關發展規劃和評估標準,負責教育教學管理、專業設置與調整和學籍管理工作;參與普通中等專業學校設置、撤銷與調整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掃除青壯年文盲和社區教育工作;指導職業與成人教育條件裝備和現代遠程教育工作;負責全縣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建設。
制定教師培訓機構發展規劃,指導教師培訓機構教育教學改革;負責制定全縣校長和教師繼續教育的政策、規劃和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中小學縣級骨幹教師、教育專家和名師名校長的認定、培訓、考核、管理等工作;指導全縣教育系統對外交流及與港、澳、台地區的教育交流與合作工作;負責全縣出國留學和接受留學的有關管理工作;負責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報批工作;指導對外漢語推廣工作。
負責全縣民辦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抓好民辦教育管理、協調、指導、監督和民辦教育行政執法檢查工作;負責民辦學校和其他民辦培訓機構的調整、設置與撤銷的審核、報批、備案工作;制定民辦教育管理及教育教學評估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各類民辦學校招生辦學廣告的審核備案工作。
(六)學校安全工作科
負責全縣學校安全穩定和縣直教育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指導全縣各級各類學校開展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及平安和諧校園創建工作;制定全縣教育系統突發公共安全事件工作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協調指導全縣各級各類學校做好安全穩定工作,參與處理屬地學校突發事件,做好反邪教工作;負責受理各類信訪、來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