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稿多投

一稿多投

“一稿多投”是指作者把自己的作品同時或者先後發給不同的出版社或其他媒體發表(同時或者先後發表)。

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有規定:“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這就意味著,作者在規定之日內是不得一稿多投的。

產生的原因


法律無明文禁止一稿多投
我們經常在媒體上看到關於例如“對一稿多投的稿件一經發現,不發稿酬”的聲明,這讓筆者不明白,既然錄用了人家的作品幾已經證明了該作品符合出版和報道宗旨,並以發表的方式肯定了作品的優劣,即接受了作者關於發表的授權,就應該給予稿酬。實際這種聲明類似於合同中的格式條款,其法律效力是要質疑的。《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合同當事人地位平等,合同訂立必須遵循自願公平原則,其中還特彆強調,“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因此,此聲明只是一種行規,違反了法律保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規定。
從權利和義務一致的法律原則上認識這一問題,我認為,既然出版機構有權利對一些好的作品多次反覆再版,作者自己就更應該有權一稿多投。甚至還可以反過來,只有在法律肯定作者有權一稿多投的前提下,才能賦予出版機構再版的權利。
編輯期普遍較長,作者權益得不到保障
現在多數報刊包括某些網站都規定:來稿一律不退,愈三個月未見採用通知,作者可自行處理。在這種情況下,作者不能及時收到編輯的確認信件也是導致一稿多投的重要原因。學術論文並沒有很強的時效性,一篇稿件上半年可以發,下半年也可以發,但對於一些時效性很強的(如雜文、評論)的稿件,如果投出去后石沉大海,杳無音訊,別說三個月就是拖三天,恐怕也會成為明日黃花。作者的心血也因為“過期”而作廢。所以,無奈之下,大多數作者被迫選擇一稿多投,不是故意想多掙些稿費,而僅僅是希望把辛辛苦苦寫出來的稿件發表出來而已。
學術評議制度和滲透在學術界的不良風氣
相信包括各編輯人員在內的“文人”,都有過面臨晉陞職稱、教授、拿學位等要發文章的經歷。以教育界為例,研究生博士生的順利畢業,其中一個主要的條件就是論文的發表。試想,中國的博士三年畢業的大有人在(至少四年基本上都可以畢業),手頭沒有6、7篇文章不能畢業。屈指可數的幾家省級、國家級刊物成了文人爭奪的戰地。在這種制度下,一稿多投既然可以極大的提高論文產出,又怎麼能不受學生老師們的“厚愛”呢?
另外,由此產生的學術腐敗同樣逼迫著多數作者一稿多投。許多教授導師都有著自己獨特的“學術圈子”,也大都擔著某某雜誌報刊的主編、編委,發文章毫無障礙。那麼,對於大部分沒有“硬關係”的導師、學生,就不得不選擇一稿多投這個終南捷徑,希望“大面積播種,總有一個地方開花”。壞的制度可以使壞人更壞,也會使好人變壞,打擊個別人的學術腐敗,其最終目的還是要建立健全一個好的學術監督和評議制度。
編輯及媒體的不負責任
首先,對於一篇好的作品,媒體之間會頻繁轉載,而極少會主動付費給作者。出版社擁有無數次的使用權,而相反的作者只有一次,面對“不能一稿多投”的行規,作者的權利又在哪裡?難道就在於千方百計地去尋找全國乃至全世界未經許可使用自己作品的事實,然後再到法院去索賠?孤身一人的作者面對眾多的出版機構顯得蒼白無力。與其被多家報刊轉載而得不到權益保障,到不如自己一開始就一稿多投,這無疑是很多作者一致的想法。所以,要解決一稿多投的問題上,除了一味的譴責作者,要求作者自律之外,媒體同樣應該自律。在刊登和轉載文章時,做到充分尊重作者的權益,及時主動的給予聯繫和付款。
第二,作為報刊、雜誌的編輯,如果無法防止作者一稿多投,那至少可以防止一稿多發。一篇稿件的出籠,往往要經過好幾個編輯的手,只要每個人都經常關注和瀏覽別家報刊的文章,防止一稿多發就不是難事。況且,也有益於取長補短,提高自身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