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法人
機關法人
機關法人,是指依法行使國家權力,並因行使國家權力的需要而享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國家機關。在進行民事活動時,國家機關以法人身份出現,與對方自然人或法人一樣是平等民事主體,而不是行政主體。
它確立了機關主體資格,奠定了機關工作的法律基礎,增加了機關工作的權威性、嚴肅性和規範性。機關法人的設立,能有效地解決難度大、效率低和效果不理想的問題。
機關法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2)機關法人成立的方式為特許設立。由於機關法人的設立取決於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因此其設立無須經專門機構核准登記。
(3)機關法人的經費由國家預算撥給。機關法人只進行行政管理,不從事經營活動,因此機關法人無法像企業法人那樣通過經營獲得盈利,機關法人的活動經費由國家撥給。
(4)機關法人不得從事商業經營,不得亂集資、亂收費,同時不得濫用經費。這是對機關法人的限制性要求。
特別提示:
(1)機關法人不得經商,但不表示機關法人不能參與民事活動,否則就稱不上是法人了。機關法人可以法人資格與其他主體進行經濟交往,如購置辦公用品等。
(2)機關法人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和司法機關。
機關法人是指各級政黨機關和國家機關。包括:
1、縣級以上各級中國共產黨委員會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
2、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機關;
3、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
4、縣級以上各級政治協商會議機關;
5、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法院、檢察院機關;
6、縣級以上各民主黨派機關;
7、鄉、鎮中國共產黨委員會和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
下列單位不作為機關法人
1、政府的臨時機構和組織,不單獨作為法人單位,歸入所隸屬的部門。
2、改革前行使行政管理職能,但現已改為公司,但仍具有部分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如:兵器工業集團公司、核工業集團公司等應為企業法人。
“機關法人’的設立能進一步理順了各種關係,有利於加強機關工作進行的建設。首先,機關能夠以獨立的身份參與各項事務,使得本機關與政府其他部門、司法其他機關及企事業單位的聯繫更直接。更便捷,有助於提高辦事效率。其次,明確了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減少了工作進行的後顧之憂;能夠充分調動工作積極性。同時,也為機關成為“高效廉潔”的隊伍打下了堅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