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管理費
工商管理費
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近日聯合發出通知,決定從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國統一停止徵收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和集貿市場管理費。
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和集貿市場管理費是從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向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徵收的,主要用於建設集貿市場,為個體工商戶提供服務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經費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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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費的收取源於1983年6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財政部發布的《關於個體工商業戶管理費收支的暫行規定》:對從事購銷活動的,按營業額的0.5%—1.5%收取;對從事勞務活動的,按收益額的2%—3%收取。市場管理費的收取則源於同年2月國務院下發的《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除國營商業、供銷合作商業在集市上進行議購議銷業務外,對進入集市交易的商品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取少量的市場管理費,工業品、大牲畜費率按成交額計算不得超過1%,其他商品不得超過2%。
財政部表示,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不斷完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能發生了轉變,主要是維護經濟秩序和進行市場監管,不再直接參與市場建設。停徵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和集貿市場管理費,有利於減輕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負擔,實現市場經營主體公平競爭,促進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有利於加強和改進工商行政管理,促進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政和公正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