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移民開發局

正廳級事業單位

雲南省移民開發局前身為雲南省移民搬遷安置辦公室。經歷了四次變化,現為省人民政府直屬正廳級事業單位,機關工作人員均參照國家公務員法管理。主要負責雲南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移民工作。

歷史沿革


1990年初,省政府下發雲政發〔1990〕65號文件,決定成立省人民政府移民搬遷安置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移民辦”,正處級),機構設立在省土地管理局,並將原省人民政府支援漫灣水電站建設辦公室職能併入省移民辦。2000年組建省國土資源廳時,省移民辦被列為廳屬事業單位。
2002年,省政府下發雲政發〔2002〕114號文件,將省移民辦調整為副廳級事業單位,對外使用雲南省移民開發局牌子,仍由省國土資源廳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並明確了職能職責(雲編〔2003〕3號)。
2004年,省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決定,將雲南省移民開發局調整為省人民政府直屬副廳級事業單位,實行獨立的人事和財務管理,繼續保留雲南省人民政府移民搬遷辦公室牌子,機關工作人員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並明確了職能職責(雲編〔2004〕24號)。
2006年,省委常委第109次會議決定,將省移民開發局機構規格由副廳級調整為正廳級,仍作為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局機關工作人員參照國家公務員法管理(雲編〔2006〕7號)。2010年省編委以雲編〔2010〕16號進一步明確調整了局主要職責和內設機構職責。並下達雲南省移民開發局機關事業單位編製為75名,其中局長1名(正廳級),副局長4名(副廳級),紀檢組長1名(副廳級),正處級領導職數9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副處級領導職數11名。

領導班子


局黨組書記、局長韓梅:領導並主持雲南省移民開發局黨、政全面工作。
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劉紹鴻:協助局長工作,負責組織人事、政策法規和水電規劃安置等工作。分管人事處、政策法規處和規劃安置一處。
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李勇信:協助局長工作,負責水電規劃安置等工作。分管規劃安置二處、聯繫技術服務中心。
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宋雲河:擔任新農村建設工作總隊總隊長。其間不具體分管局機關工作。
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張異:協助局長工作,負責水利水電移民後期扶持等工作。分管後期扶持處。
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袁麗輝
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吳志勤:協助局長工作,負責監察審計和機關黨建等工作。分管監察審計處和機關黨委。
副巡視員尹占峰;協助李勇信副局長工作。
副巡視員楊光明:協助劉紹鴻副局長工作。

工作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移民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研究擬訂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工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政策。
(二)指導、協調省以下各級人民政府配合主體設計單位開展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移民安置規劃報告的編製工作,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對編製過程進行監督。
(三)負責將省級人民政府與項目法人簽訂的移民安置工作協議中的具體任務分解落實到相關州(市)人民政府及部門,對移民資金進行撥付和管理,按省政府要求管理使用好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補償獨立費用。
(四)審查國家投資主管部門立項或核准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水庫淹沒區實物指標調查細則、移民安置規劃大綱,負責審批省投資主管部門立項或核准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審核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規劃。
(五)審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實施計劃,監督、檢查州(市)、縣(市、區)移民機構按照移民安置規劃、移民安置實施計劃和移民安置年度計劃開展工作。審核移民安置實施階段的重大設計變更。對綜合設代、綜合監理、獨立評估工作進行委託、管理和監督。
(六)負責組織對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圍堰截流、下閘蓄水、竣工等階段移民安置進行專項驗收。負責組織有關單位按照規定開展移民安置驗收工作。
(七)負責全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前期管理工作。
(八)負責全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的核定登記、報批和扶持人數指標的下達。
(九)負責全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發展規劃的審批工作室;負責重點扶持項目的立項審批,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後期扶持項目年度計劃,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指導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展大中型水庫稱快後期扶持工作和小型水庫移民的幫扶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情況監測評估工作。
(十一)加強移民資金管理,負責移民資金的分配計劃和調控,負責安排全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後期扶持資金。
(十二)負責對移民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內部審計;對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規劃實施情況和重大項目進行稽察。
(十三)處理移民來信來訪,配合有關部門和省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做好庫區、安置區的社會穩定工作。
(十四)協調處理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十五)負責省、州(市)移民幹部的培訓工作,指導全省移民幹部的業務培訓。
(十六)負責全省移民業務統計工作。
(十七)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