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期違約責任

預期違約責任

預期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在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履行前,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為了及時解決經濟糾紛,不少國家以及一些國際公約組織規定,只要有確鑿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將不履行合同義務,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追究其違約責任。這在法學上稱之為“預期違約責任”。

預期違約是首先在英美法上確立的一種違約理論。它以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為界,將合同違約分為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即違約責任)。其含義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明確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當事人一方的自身行為或客觀事實默示其將不能依約履行合同義務,或者當事人一方的自身行為或客觀事實默示其將不能依約履行合同義務,引而產生的責任即為預期違約責任。依預期違約定義,將其分明示違約和默示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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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預期違約制度為世界上一切國家的合同法律制度所認可,它的存在有其客觀必然性。這一制度與當今社會法律所追求的公正、效率、效益、安全價值目標密切相關,具有追求經濟效益的合同合理性。預期違約的構建基礎亦是誠信原則下的義務。合同雙方當事人簽約后,即使合同中沒有明文規定,合同中也顯然包含著下列條件,即一方當事人的履行是以另一方當事人能夠履行、願意履行、準備履行或已經履行為條件的。一旦一方當事人在合同生效后,履行期屆滿前發出明示違約或默示違約,這一條件便喪失。合同雙方當事人互為履行的期待權,就被一方預期違約行為所侵害。雖然違約方這種預期違約行為引發的危險是未來的一種可能,但這種可能性頗大,如果在此階段,法律不給予債權人以權利救濟,而有等到履行期滿后再對這種違約行為進行制裁,這將對債權人以權利保護是非常不利,也有失公正。同時,在此階段採取預期違約制度,對違約方也是一種解脫。因為違約方之所以違約,也是從經濟角度考慮。因此,採取預期違約制度對合同當事人都是有利無害的,而且基於誠信原則,法律也應該支持這一理論的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