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農田保護制度

基本農田保護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國土資源部制定的有關規章對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作了規定。這些制度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保護制度


這些制度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制度。各級人民政府在編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應當將基本農田保護作為規劃的一項內容,明確基本農田保護的布局安排、數量指標和質量要求。
(二)基本農田保護區制度。
(三)佔用基本農田審批制度。基本農田保護區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者佔用。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佔用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徵用土地的,必須經國務院批准。嚴禁通過調整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變相佔用基本農田。
(四)基本農田占補平衡制度。
(五)禁止破壞和閑置、荒蕪基本農田制度。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基本農田。
(六)基本農田保護責任制度。並作為考核領導幹部政績的重要內容。
(七)基本農田監督檢查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定期組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對基本農田保護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
(八)基本農田地力建設和環境保護制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基本農田承包經營者,要採取措施,培肥地力,防止基本農田污染。

規劃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在編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應將基本農田保護作為規劃的一項重要內容,明確基本農田保護的布局安排、數量指標和質量要求。

區制度


縣級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定基本農田保護區。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划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設立保護標誌,予以公告。
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進行划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基本農田保護區是指為了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要件和程序劃定的特殊區域
划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具體範圍
現行《土地管理法》規定,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划入基本農田保護區,並進行嚴格管理:
1.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
3.蔬菜生產基地;
4.農業科研、教學實驗田;
5.國務院規定應當划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

審批制度


基本農田保護區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者佔用。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佔用基本農田,必須報國務院批准。

平衡制度


建設佔用多少基本農田,就必須補划數量相等、質量相當的耕地,確保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

農田制度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基本農田;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責任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要承擔基本農田保護的責任。要通過層層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將基本農田保護的責任落實到人、落實到地塊,並作為考核政府領導幹部政績的重要內容。

檢查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定期組織土地、農業及其他有關部門對基本農田保護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