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權履約
期權履約
期權履約是指當看漲期權買方要求買進相關期貨合約或當看跌期權買方要求賣出相關期貨合約時所採取的行動。
期權買方雖擁有履約或不履約的權利,但無論其是履約還是不履約,他都必須在期權到期日之前予以聲明,買方不履約的聲明沒有具體的規定,以到期日為限。買方履約的聲明日期一般在期權合約中預先確定,這一日期稱之為通知日或聲明日,即期權買家要求履行期權合約時,他必須在到期日前的預先確定的某一天之前(含這一天)通知賣方,以便讓賣方作好履約準備。若買方在通知日之前沒有發出履約聲明,則視之自動放棄朗權的權利。通知日定在什麼時候,由期權合約中規定,一般是取決於期權的有效期長短,有的是5天,一般在l一12天之內。
期權賣方因負有接受買方履約要求的義務和責任,因此,一旦買方提出履約要求后,賣方必須立即準備履約,並且必須在到期日之前完成相關期貨的交割手續。
買賣雙方履行期權的相關期貨交割手續的日期,稱之為“履行日”。履行日與到期日嚴格來說是有所不同的。前者是指期權持有者實際履行其買入的看漲期權或看跌期的權利的日期。而到期日則指可以履行期權的最後日期。
大多數期權的買方和賣方在期權到期時或到期前選擇沖銷的方法來結清期權頭寸。隨著到期日的臨近,期權的買方和賣方都會更準確地判斷市場價格和期權的價值(是否大於而非等於零),從而決定是否發出一個相反的指令(賣出和買進期權)。
如果期權的買方想賣出比如說買方期權,說明到期標的物品市場價格很可能低於約定價格,即期權到期時很可能價值為零。假定這種對市場價格的判斷正確,期權賣方則不需要通過買進相同的期權來沖銷原有的頭寸。因為到期期權很可能不被執行,期權賣方則不會遭受什麼損失。反之,當期權賣方想通過買進相同的期權來沖銷原有的頭寸時,相應的期權買方很可能不必再賣出相同的期權,因為到期期權的內在價值很可能大於而非等於零。
是否行使買進或賣出相應物品或證券的權利是期權多頭持有人的自由,而對應的期權空頭持有人只有被動履約的義務。
當某一期權多頭持有人要執行其期權時,就通知其經紀人,經紀人隨即通知負責該期權交易的結算公司會員,該會員接著把執行指令轉發至其結算公司。結算公司隨機地選擇某個持有相同期權空頭的會員。該會員按程序選出某個相同期權空頭的持有人,然後進行交割。如果期權的相應物品時期貨合約,那麼,期權多頭行使期權以後,就在期權合約規定的敲定價格水平上獲得一個相應的期貨交易地位。買方期權的多頭和空頭分別取得了多頭和空頭期貨地位,而賣方期權的多頭和空頭期貨地位。
一般來說,只有當期權具有正的內在價值時,買方才會行使期權。因此,履約時期權賣方將有負的內在價值,即將有損失。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期權的賣方一定虧本,因為賣出期權時所收的期權費也許會大於履約時負的內在價值。
當期權到期具有的內在價值時,買方有可能行使期權,但不一定行使。當期權沒有內在價值時(內在價值為零),買方肯定不會行使期權。當然賣方無權要求買方行使期權,所以,買方的決定也就相當於雙方的決定。
也就是說,當買方期權到期時,如果市場價格低於約定價格,或當賣方期權到期時,如果市場價格高於約定價格,期權都將被自動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