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稅

環境保護稅

環境保護稅是由英國經濟學家庇古最先提出的,他的觀點已經為西方發達國家普遍接受。歐美各國的環保政策逐漸減少直接干預手段的運用,越來越多地採用生態稅、綠色環保稅等多種特指稅種來維護生態環境,針對污水、廢氣、噪音和廢棄物等突出的“顯性污染”進行強制徵稅。

2018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施行。

歷史起源


環境保護稅亟待實施
環境保護稅亟待實施
荷蘭是徵收環境保護稅比較早的國家,為環境保護設計的稅收 主要包括燃料稅、噪音稅、水污染稅等,其稅收政策已為不少發達國家研究和借鑒。此外,1984年義大利開徵了廢物回收費用,作為地方政府處置廢物垃圾的資金來源,法國開徵森林砍伐稅,歐盟開徵了碳稅。
歐美國家徵收的環境保護稅概括起來有:
1、對排放污染所徵收的稅,包括對工業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排放的廢水、廢氣、廢渣及汽車排放的尾氣等行為課稅,如二氧化碳稅、水污染稅、化學品稅等。
2 、對高耗能、高耗材行為徵收的稅,也可以稱為對固體廢物處理徵稅,如潤滑油稅、舊輪胎稅、飲料容器稅、電池稅等。
3、為減少自然資源開採、保護自然資源與生態資源而徵收的稅,如:開採稅、地下水稅、森林稅、土壤保護稅。
4 、對城市環境和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行為徵稅,如:噪音稅、擁擠稅、垃圾稅等。
5、對農村或農業污染所徵收的稅,如:超額糞便稅、化肥稅、農藥稅等。
6 、為防止核污染而開徵的稅,主要有鈾稅。
這些環境稅收手段加強了環保工作的力度,取得了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芬蘭全國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已從80年代初的每年60萬噸減少到幾萬噸;美國多年來堅持利用環保稅收政策,促進生態環境的良性發展,取得了顯著成效,其中最明顯的例子是雖然汽車數量不斷增加,但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卻比70年代減少了80%,空氣質量得到很大的改善。
與發達國家相比,中國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雖然也採取了一些稅收措施,但比較零散且在整個稅收體系中所佔比重較小,無法充分起到調節作用,也無法滿足環境保護所需資金。嚴格地說,中國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生態稅,而且某些稅收優惠政策在扶持或保護一些產業或部門利益的同時,卻對生態環境造成了污染和破壞。如對農膜、農藥尤其是劇毒農藥免征增值稅,雖然有利於降低農業生產資料的價格,保護農民的利益,促進農業的發展,但農藥和農膜的大量使用卻直接造成對生態和環境的嚴重污染和破壞。現行消費稅雖然對某些污染產品、高能耗消費品及不能再生和替代的資源性消費品進行徵收,但主要政策目標仍是控制和調節奢侈消費行為,強調財政作用,其環保意義不大。

中國現狀


解振華在發言
解振華在發言
國家發改委的《“十一五”規劃綱要》實施中期評估報告顯示:反映節能減排的單位GDP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兩項指標進展不容樂觀。幾年過去了,能耗、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等三項指標的完成進度,均不足三分之一。全國政協委員歐成中就此提交了一份提案,認為國家應該擇機開徵“環境保護稅”。
歐委員認為,稅收作為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應該在促進節能減排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當前經濟增速放緩,需求減少,石油、煤炭價格大幅下降,正是國家開徵環境保護稅的有利時機。他表示,環境保護稅一旦開徵,至少可以有三方面好處:一是減少污染,確保完成“十一五”規劃的節能減排指標;二是加大污染企業的經營成本,使企業產生保護生態環境的壓力和動力;三是增加政府財政收入,使政府有更多資金用於治理環境及支持、鼓勵、補貼企業開發環保技術、實施環保項目。“而開徵環境保護稅的最終目的,是使能源資源的產品價格體現環境成本,理順稀缺資源的價格,從而降低資源的消耗速度,促進生產和消費向可持續方向發展。”
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解振華在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十二五”期間有可能開徵環保稅,有關部門正在積極研究。
“有關部門正在積極研究徵收環保稅的問題,這種可能性是有的,碳稅現在還在繼續研究。”解振華強調,在“十二五”期間,中國會更多地利用市場機制和經濟手段實現碳排放強度降低的目標。碳交易,在“十二五”期間可能會走得快一些。
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院長劉桓介紹,關於環境保護稅如何徵收的問題,正在醞釀的途徑有兩種。一是在消費稅、企業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各種稅收中單獨增加一個稅目,對在生產和經營過程中造成的環境損害行為進行付費性的補償。另有一種辦法就是專門開徵單獨的環保稅,例如,對製造酸雨的排放行為,廢水廢氣廢渣的排放,佔用農田等行為徵收環保稅。
2015年6月,中國國務院法制辦公布《環境保護稅(徵求意見稿)》。
2018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施行,標誌著中國有了首個以環境保護為目標的稅種。依照規定,環保稅按季申報繳納,2018年4月1日至15日是環保稅首個征期。
2018年12月31日,環保稅開徵一周年為綠色發展提供新動力。2018年1月,我國首部環境保護稅法正式施行,在全國範圍對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雜訊等4大類污染物、共計117種主要污染因子進行徵稅。

加快立法


霧霾治理的緊迫、水污染防治的難題……種種環境保護問題加劇,倒逼環境保護稅改革步伐加快。作為一種懲罰性質的稅種,環境保護稅的徵收目的是讓污染者付出更多代價,而改革選擇的路徑也逐漸走向立法先行。
“十二五”規劃提出,選擇防治任務繁重、技術標準成熟的稅目開徵環境保護稅,逐步擴大徵收範圍。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2014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也提出,做好環境保護稅立法相關工作。
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相關負責人介紹,財稅、環保部門一直在積極推進環境保護稅立法。2013年,財政部、稅務總局、環保部向國務院報送了環境保護稅立法的請示,國務院法制辦根據徵求意見對送審稿進行了修改,下一步將配合國務院法制辦對送審稿再次徵求意見,修改後提請國務院審議,審議通過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在2014年“兩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闞珂也介紹,環境保護稅法草案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起草,在條件成熟的時候,會由國務院依法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審議。
儘管在中國現行稅制中一些稅種涉及環境保護內容,比如消費稅、資源稅和車船稅,但一直以來,中國缺少針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或產品課徵的專門性稅種,即真正意義上的環境保護稅,而這在西方很多國家已經實行相當長的時間。
國際上環境稅大致包括碳稅、硫稅、水污染稅、雜訊稅、固體廢物稅等五種。美國多年來堅持環保稅收政策,雖然汽車數量不斷增加,但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比上世紀70年代減少了80%,空氣質量得到很大改善。
“我國開徵環境稅還存在兩大難點,一是如何與其他稅種的稅制改革相互協調,例如資源稅、增值稅;再有就是與現在環境方面的收費如何協調,如排污費、礦產開發保護費等。可以說,環境稅的開徵涉及財稅體制的方方面面。”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白景明說。
稅務總局稅科所副所長靳東升說,環境保護稅立法需要綜合考慮資源環境承受能力和社會可持續發展能力,可以根據不同領域分類試點推進,更好地發揮稅收在污染防治和節能減排過程中應有的作用。

最新信息


環境保護稅法草案29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草案提出在我國開徵環境保護稅。
根據草案,環保稅的納稅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稅污染物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雜訊。
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在對草案的說明中稱,本次立法是按照“稅負平移”的原則,將現行排污費制度向環保稅制度轉移。
我國自1979年已經確立了排污費制度,2015年徵收排污費173億元,繳費戶數28萬戶。
草案將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作為環保稅的稅額下限,規定:大氣污染物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為1.4元;固體廢物按不同種類,稅額為每噸5元至1000元;雜訊按超標分貝數,稅額為每月350元至11200元。
考慮到各地情況差異較大,草案中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可以在《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標準基礎上,上浮應稅污染物的適用稅額,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環境保護稅法草案是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修改後的立法法對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提出明確要求和作出明確規定后,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第一部稅收法律草案。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認為,制定環境保護稅法、推進環境保護費改稅,有利於從根本上解決現行排污費制度存在的執法剛性不足、行政干預較多、強制性和規範性較為缺乏等問題,有利於促進形成治污減排的內在約束機制,有利於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於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依照該法規定徵收環境保護稅,不再徵收排污費。
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該規定表明:不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不繳納環境保護稅;居民個人不屬於納稅人,不用繳納環境保護稅。
與現行排污費制度的徵收對象相銜接,環境保護稅的徵稅對象是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雜訊等4類應稅污染物。具體應稅污染物依據稅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目稅額表》《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的規定執行。
這一方案的出台,標誌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已從先行試點進入全國試行的階段。通過全國試行,不斷提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修復的效率,將有效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積極促進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生態環境修復等相關產業發展,有力保護生態環境和人民環境權益。
2018年1月1日起環境保護稅法正式施行。該法明確“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納稅人,確定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雜訊為應稅污染物。
法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稅務機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單位分工協作工作機制,加強環境保護稅徵收管理,保障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應當建立涉稅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機制。法律明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違法和受行政處罰情況等環境保護相關信息,定期交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將納稅人的納稅申報、稅款入庫、減免稅額、欠繳稅款以及風險疑點等環境保護稅涉稅信息,定期交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