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工藝美術師

高級工藝美術師

高級工藝美術師須系統掌握本專業理論和專業知識,熟練掌握本專業有關的標準、規程、法規,熟悉相關專業知識,及時了解本專業國內外最新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能將新技術成果應用於工作實踐;有豐富的專業設計工作經驗,高超的技藝,作品設計意念新穎,風格獨特,主持完成本專業高水平的研究、設計項目,業績顯著;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較高水平的論文、著作;有培養專門技術人才和指導工藝美術師工作的能力;熟練運用外語獲取信息和進行交流。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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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適用範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於我省從事工藝美術設計、工業產品設計、廣告設計、室內外裝飾設計工作的在職在崗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任現職期間,考核稱職以上。
任現職期間,出現如下列情況之一,在規定的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單位通報批評者,延遲1年申報。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已定性為技術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延遲年申報。
(三)弄虛作假、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者,延遲3年申報。
第三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取得工藝美術師資格后,受聘工藝美術師職務2年以上。
(二)獲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取得工藝美術師資格后受聘工藝美術師職務5年以上。
(三)大學專科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藝美術師資格后,受聘工藝美術師職務5年以上。
(四)雖不具備上述學歷,但取得工藝美術師資格后,受聘工藝美術師職務5年以上;或具備上述學歷(學位),取得工藝美術師資格后,受聘工藝美術師職務3年以上。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兩項:
1.獲國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貢獻專家”稱號者。
2.國家級科技成果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級科技成果二等獎以上攻關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廳)級科技成果一等獎攻關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3.獲國務院頒發的政府特殊津貼者。
4.獲國家或省“工藝美術大師”、“工藝美術家”稱號者。
5.創作設計成就突出,作品在國內外有很大影響,在國際專業評比中獲得金獎,為國家爭得榮譽;並取得顯著的社會和經濟效益者。
第四條 外語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掌握一門外語。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命題考試,成績符合規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外語:
1.獲博士學位。
2.任現職期間公派出國留學或工作,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並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條 繼續教育條件
任現職期間公,按照《廣東省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要求,結合實際專業技術工作需要,參加以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為主要內容的繼續教育,達到所規定的要求,並提交完成繼續教育的有效證件。
第六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加一項國家、省(部)級攻關項目或重點科研項目(課題)的研究。
(二)參加一項高級別的國際專業展覽。
(三)參加兩項國家級的專業展覽。
(四)參加三項省(部)級的專業展覽。
(五)主持三項以上大、中型的室內外裝修工程設計。
(六)參加編寫兩項以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省(部)級規範、規程。
(七)負責編寫過工藝美術專業的培訓教材,及主持過工藝美術專業人員的培訓教學工作。
第七條 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兩項:
(一)國家、省(部)級科技成果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廳)級科技成果一、二等獎攻關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二)獲得高級別的國際專業展覽評比金獎一項工銀獎兩項。
(三)獲國家級專業評獎二等獎以上兩項。
(四)獲省(部)級專業評獎一等獎以上兩項。
(五)作品被省級以上有關專業單位徵集收藏兩件。
(六)經國家、省9部)評定屬同行業省內領先水平並已採用施工的酒店或大型公共建築裝飾優秀設計,三星級工程三項,或四星級工程兩項,或五星級工程一項。
第八條 論文、著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較高水平的論文、著作(主要編著者),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有較大價值和有實踐指導意義的專業著作1部,以及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論文1篇。
(二)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論文2篇。
(三)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論文1篇,以及在國際或全國專業學術會議宣讀論文2篇或在省級專業學術會議;宣讀並獲獎的論文2篇。
第九條 附則
(一)凡符合上述條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條規定的材料者,可申報高級工藝美術師資格,並按規定程序送評。否則,各級人事(職改)部門不予受理,評委會不予評審。
(二)本資格條件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1.凡貫有“以上”的,均含 本級或本數量。如“稱職以上”含“稱職”,“2年以上”含“2年”。
2.“省級以上專業期刊”是指有“CN”或“ISSN”號的專業期刊,或省級以上專業主管部門或學術機構主辦定期(每年不少於4期)出版的專業刊物。
3.“科技成果獎”包括發明獎、科技進步獎、星火獎、優秀設計獎等。
4.“有關專業單位徵集收藏”是指美術館、珍品館、博物館徵集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