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流行色協會
中國流行色協會
中國流行色協會經國家民政部批准於1982年成立,是由全國從事流行色研究、預測、設計、應用等機構和人員組成的法人社會團體,1983年代表中國加入國際流行色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for Colour in Fashion and Textiles)。作為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直屬的全國性協會,掛靠中國紡織工業協會。
中國流行色協會
中國流行色協會在2007年開始了色彩搭配設計師的資格認證工作,考試合格獲得由中國流行色協會頒發色彩搭配設計師專業資格證書。2013年開始在頒發中國流行色協會的專業資格證書基礎上,又增加了人力資源與社會勞動保障部的色彩搭配師國家職業證書。經過一段時間的操作,市場反應良好,這些專業的色彩搭配設計師能服務於服裝紡織、商品設計、建築環境、平面設計、城市規劃、室內裝飾、百貨零售、美容化妝、形象諮詢、園藝、塗料等各大企業,擔負起企業的色彩搭配與設計、色彩策劃與營銷、色彩調查與管理等重要工作。
2021年2月,中國流行色協會已完成脫鉤改革各項工作,根據相關規定,不再由中國科協業務主管,中國流行色協會仍為中國科協團體會員。
海外合作機構
國際流行色委員會 / 國際顏色學會 / 歐洲色彩學會 / 亞洲色彩聯合會 / 英國 GCR 公司 / 美國 PANTONE/ 韓國流行色中心 / 韓國設計文化協會 / 韓國紡織設計協會 / 日本流行色協會 / 日本色彩研究所
(排名不分先後)
紡織與服裝:華孚,如意,海天輕紡,美特斯邦威,李寧,特步,蓋奇,洛茲,雅戈爾,勁霸,愛慕,恆源祥,三槍,鄂爾多斯,鹿王,紅豆,依棉,夢蘭,凱喜雅,浪莎等… .
化工與塗料:龍盛,寶潔,上海家化,DIC,立邦塗料,PPG,阿克蘇諾貝爾,默克,富亞,佐敦塗料,愛卡等… .
形象與美容:西蔓色彩,千藝千惠,祺馨色彩等… ..
汽車及工業產品:豐田,本田,馬自達,日產,歐琳,三星,聯想,海爾,方正,美的,長虹,TCL,捷安特,好孩子等… .
中國流行色協會第八屆領導名單:
顧 問:王曾敬常沙娜
會 長:杜鈺洲
常務副會長:梁勇
副會長(含副會長單位):
於西蔓 王啟明 王蘊強 孫偉挺 宋建明 張志峰 張寶全
張榮明 李小白 李斌紅 邱 棟 陳建忠 陳勇斌 陳新民
周少明 周成建 林 平 羅建凡 金 耀 姚映佳 胡 松 倪振年
夏國新 席時平 徐劍光 錢金波 高德康 蔡 明 顏志超
秘書長:朱 莎
戰略顧問:陳國強
技術顧問:葉關榮
* 開展國內外市場色彩調研,預測和發布色彩流行趨勢;
* 代表中國參加國際流行色委員會專家會議,提交中國色彩預測提案;
* 進行色彩諮詢服務,承擔有關色彩項目委託、成果鑒定和技術職稱評定等;
* 開展色彩學術交流、教育和培訓等工作,普及流行色知識,向社會推薦流行色應用的優秀企業和個人;
* 開展中國應用色彩標準的研製、應用和推廣;
* 編輯出版流行色期刊和流行色應用工具及資料;
* 開展國際交流活動,發展同國際色彩團體和機構的友好往來。
* 根據中國流行色協會第六次代表大會決議,中國流行色協會秘書處自2002年1月1日起從上海遷至北京,依託中國紡織信息中心/國家紡織產品開發中心開展工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中國流行色協會。英文譯名 China Fashion & Color Association,縮寫 CFCA。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中國流行色協會是由全國從事流行色研究、設計、預測的科技工作者自願結成,依法成立的具有學術性、科普性和公益性法人社會團體,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聯繫中國從事流行色研究、設計、預測的科技工作者的紐帶和橋樑。是中國色彩事業建設的領導力量,是中國時尚前沿指導機構。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團結全國流行色科技、設計、預測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認真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自由討論,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為繁榮和發展流行色事業,積極開展流行色的普及、推廣和應用工作,為提高色彩設計的科學知識,促進兩個文明建設,加速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服務。本團體將努力成為全國流行色工作者之家。
第四條
本團體掛靠單位中國紡織工業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團體確定中國紡織信息中心 / 紡織產品開發中心為依託單位。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東長安街 12 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主要是圍繞流行色科技領域開展以下業務活動:
(一)組織國內外市場的色彩調研、預測和發布流行色趨勢;
(二)代表中國參加國際流行色委員會會議,提交中國色彩預測提案;
(三)開展色彩學術交流、教育和培訓等工作,普及流行色知識,推廣現代色彩應用技術和成果;
(四)在政府委託或批准授權下主辦時尚相關產業大型活動,開展各項賽事,推廣和普及流行色,傳播時尚概念;
(五)從事色彩及相關時尚產品的設計和諮詢服務,承擔有關色彩項目委託、成果鑒定和技術職稱評定等;
(六)開展中國應用色彩標準研製、應用和推廣;
(七)編輯出版流行色期刊和色彩應用工具及資料;
(八)表彰獎勵優秀色彩工作者,舉薦人才,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社會風尚;
(九)開展國際交流活動,發展同國際色彩研究及應用機構和組織的友好往來。
第七條
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學生會員、團體會員、榮譽會員、名譽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凡從事和熱心色彩研究和應用事業的個人都可以自願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三)個人會員:
⒈ 具有相當於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及相當水平的科技設計人員。
⒉ 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從事本專業三年以上或自學成才,在實際工作中有顯著成果,或獲得碩士學位者。
⒊ 熱心和支持協會工作,並從事本專業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
⒋ 學術上有成就,對中國友好,表示願意與本會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其中,在學術上具有相當造詣的,可聘為協會海外顧問。
(四)團體會員:
與本會專業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設計隊伍的科研、教育、生產等企事業單位,以及各省、市依法成立的與本專業有關的學術性群眾團體,願意參加協會有關活動,支持協會工作,接受協會業務指導,可申請為團體會員。對一貫熱心支持協會工作,關心協會發展,並做出突出貢獻的團體會員經會長辦公會議推薦后,
經理事會通過,可作為協會副會長單位和理事單位。
(五)凡對本會有重大貢獻的會員,經常務理事會推薦,理事會通過,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六)凡對本會有重要貢獻,且有較高學術威望,熱心參加或協助我會技術交流的專家、學者,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授予名譽會員稱號。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⒈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秘書處討論通過;
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團體的有關學術活動;
(三)優惠取得本團體的有關學術資料;
(四)可要求本團體優先給予技術諮詢;
(五)可請求本團體協助舉辦培訓班等;
(六)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個人會員如果 1 年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團體會員如 1 年無正當理由不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協會不再為其提供各種服務。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結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最高權利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召開最長不超過 1 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在色彩學術和建設上取得突出成就的資深會員可經理事會推薦作為協會榮譽理事,參與或指導協會理事會工作。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常務副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專業委員會主任的聘任,任期均為當期;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原則上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 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理事、常務理事如在 1 年內無正當理由不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的視為自動離職;在兩次會員代表大會期間,本會理事、常務理事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可經理事會批准,可以辭去理事、常務理事職務。協會可根據需要提議增補理事、常務理事,但需要經過理事會通過。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內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如秘書長為兼職,秘書長所在地應設專職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秘書長負責處理秘書處的工作;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
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屆。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
情況需延長任期的,原則上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2/3 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擔任。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建立與各省市流行色協會的工作關係,協調與地方協會或組織的技術交流、項目合作、信息服務等活動。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掛靠單位資助;
(四)政府資助;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委員會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對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 15 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決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2005 年 12 月 1 日第七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