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判法學運動
批判法學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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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法學運動,美國20世紀70年代以來形成的一種法學思潮。其代表人物主要是D.肯尼迪和R.昂格爾。他們對在英美佔主導地位的傳統法學提出了挑戰。D.肯尼迪認為,法學家在對法律規則進行分類、解釋和分析時,動機有:一是試圖找到實現社會正義的條件,二是試圖否認一個真理,即對我們自己周圍世界中實際存在的人際關係有一種痛苦的矛盾感。前者不過是一種幻想,後者是一種辯解手段,企圖使治者與被治者神秘化,使他們聽命於一種奴役狀態的“自然化”與“合理化”。認為人際關係中存在一種基本矛盾,即個體的自由既依賴於他人又與他人的關係相衝突,人們所以感受不到這種基本矛盾,主要是由於存在一種調和或否認的活動,在法律思想中,主要表現在保持平衡的活動、功能主義和形式主義,以及實質上不是假定或謊言的範疇的設計。所有這些都旨在掩飾人際關係的基本矛盾,造成許多假象,使人們滿足於現行體制。他對傳統法系的命題和理論進行了徹底的批判。昂格爾對美國當代流行的“法律和經濟學派”即經濟分析法學派以及以德沃金為代表的“權利和原則學派”進行批駁,認為這些理論都是傳統法學的派生物,以為對現行制度做些修補即可解決根本問題,並試圖使人們相信那種為現行制度辯解的似是而非的妥協是理論上深奧的見解。在批判法學領域形式主義和客觀主義的同時,昂格爾還提出了建設性的意見,設計了一種新型的超越現代西方制度的社會模式和法治模式,並提出了新的權利制度。這一運動在美國仍在繼續,它提出了許多具有啟示的新思路,更重要的是,它為美國法學界提供了一種多元成分,反映了美國法學界形成了一種不斷反思從而實現自我超越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