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鑒定
專業術語
補充鑒定是專業術語,拼音為bǔ chōnɡ jiàn dìnɡ,是指公安、司法機關為使鑒定結論更臻充實完善而在原鑒定基礎上,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案件中某些遺漏的專門性問 題進行鑒別和判斷並作出結論的一種訴訟活動。其目的在於彌補原鑒定的 不足,保證鑒定的全面性和客觀性。
目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補充鑒定:
(一)發現新的相關鑒定材料;
(二)原鑒定項目有遺漏。
補充鑒定可以由原司法鑒定人進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鑒定人進行。補充司法鑒定文書是原司法鑒定文書的組成部分。
我國刑事訴訟中補充鑒定的理由,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偵查人員將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提交鑒定后又發現了同一案件中某些相同的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
如偵查人員在勘查一起盜竊案件的被盜地點發現了幾枚手印已送刑事技術部門鑒定,後來在複查現場時又發現了幾枚手印需要一同鑒定,鑒別是否為犯罪嫌疑人所遺留。
2、辦案部門或者偵查人員審查初始和複核鑒定結論,發現鑒定結論不確切或者有錯誤而要求補充鑒定。
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在初始鑒定和複核鑒定時應當提出需要解決的問題而未提出,如果以後偵查人員認 為有解決的必要,此時,可利用原材料要求原鑒定人對初始鑒定和複核鑒定進行補充鑒定。
二是偵查人員就案件中的某個問題進行審查后又發現了有關這個問題的新材料,此時,可要求原鑒定人根據新材料進行補充鑒定。三是由於鑒定人工作方面的疏忽,導致鑒定結論不確切或者有錯誤。如鑒定結論 不明確甚至有錯誤鑒定結論不夠完備鑒定人沒有完全利用向他提供的材料,沒有完全解決向他提出的問題 等。
3、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申請補充鑒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的理由主要是他們認為鑒定結論有疑點,與案件事實因果關係不明確或者結 論的內容有遺漏等,可能影響對案件事實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