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

根據國家的需要,進行公務員考試,然後進行各地方審核,達到要求者錄用。

通知說明


標題:、印《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的通知。文號:人發[1996]84號。
容:《警察錄辦》印,請遵照執。
收單:各省、治區、轄市(勞)廳(局)、廳(局)。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二00七年十一月六日,《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廢止。

發布內容


福建省人事廳、福建省公安廳關於轉發《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的通知
各地(市)人事局、公安處(局):
現將人事部、公安部人發[1996]84號《關於印發〈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錄用辦法》)轉發給你們。為認真貫徹執行《錄用辦法》,做好我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錄用工作,現結合我省實際,對錄用人民警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見,請一併認真執行。
一、各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計劃,經省公安廳審核同意后,按照省人事廳《關於轉發〈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的通知》(閩人錄[1995]4號)文件規定的編報計劃的要求和程序報批。在編製錄用計劃時,省公安廳可同有關地市政府人事部門協商,將超編或滿編的地市公安局(處)所在地生源的警察院校畢業生調劑到其他地市公安機關。錄用計劃一經審批后,非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更改。
二、各級公安機關和人事部門應嚴格按照《錄用辦法》第四條規定,在經政府人事部門審定的錄用計劃內優先錄用符合《錄用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國家統招的公安警察院校畢業生,不足部分可從國家統招的其他院校畢業生等符合條件的人員中錄用。公安警察院校在招生時,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把好體檢、政審關,凡因招生時不按條件招收,畢業時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一律不得錄用。
三、報考人民警察,除必須具備《錄用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外,報考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的,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報考縣(市)級公安機關的,應具有中專、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四、凡按照《錄用辦法》第八條規定在離校前通過公安專業知識考試和體能、心理素質測評及考核合格、並經省人事廳統一組織的公共科目考試合格的方可錄用為人民警察。
五、對從非公安警察院校畢業的人員中新錄用的人民警察,必須嚴格執行《錄用辦法》第十二條實行一年試用期制度的規定。經考察了解,少數有真才實學的人,經批准機關同意,可免於試用。凡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由各級公安機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及時辦理任職手續;不合格的,由各級公安機關報送審批機關決定取消其錄用資格。
六、各級公安機關錄用的人民警察,都必須嚴格按照《錄用辦法》執行。凡不按《錄用辦法》執行的,人事部門不辦理錄用審批手續,公安機關不予評授警銜。對現有的以工代警人員要分流出人民警察崗位。今後不得再接收未按本辦法考試錄用的職工在警察崗位上工作。對於不按照《錄用辦法》錄用人民警察的單位,省不予安排增加公安單列編製。對地方給予增加的地方事業編製也不予承認,並對錄用單位的領導給予按照《福建省公安機關領導抓隊伍建設責任狀》的要求進行扣分和其他必要處理。
附:人事部、公安部關於印發《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的通知(人發[1996]84號)
福建省人事廳
福建省公安廳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人事部公安部關於印發《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的通知
人發[1996]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人事勞動)廳(局)、公安廳(局):
現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日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證新錄用的人民警察的基本素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結合公安機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安機關錄用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人民警察。
第三條 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必須在編製和增干計劃內進行,按照人事計劃管理程序,申請年度增干指標。錄用計劃按《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的要求編製,填寫《國家公務員(人民警察)錄用計劃審批表》,按以下程序報批:
(一)公安部機關及所屬單位人民警察錄用計劃,由公安部制定,報人事部審定;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及所屬單位人民警察錄用計劃,由公安廳(局)制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人事部門審定;
(三)副省級市、市(地、州、盟)公安局(處)及所屬單位人民警察錄用計劃,由公安局(處)制定,經公安廳(局)審核同意后,報副省級市、市(地)級政府人事部門審定;
(四)縣(市、旗)公安局人民警察錄用計劃,由縣(市、旗)公安局制定,經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和市(地、州、盟)公安局(處)審核,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複核后,報市(地)級政府人事部門審定;
(五)海南省下管縣(市)公安局人民警察錄用計劃,經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及省公安廳審核,報省級政府人事部門審定。
第四條 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主要從公安警察院校畢業生中錄用,不足部分從國家統一招考人員中錄用。
第五條 報考人民警察,除必須具備報考國家公務員的基本條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齡在25歲以下。特殊崗位或少數民族和邊遠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商錄用主管機關同意可適當放寬,但不得超過30歲;
(二)身體健康,體形端正,無殘疾,無口吃,無重聽,無色盲,裸眼視力在1.0以上。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南方部分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商錄用主管機關同意可適當放寬)。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人民警察:
(一)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少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辭退或者開除公職的;
(四)道德敗壞,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的;
(五)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
第七條 錄用人民警察,應嚴格按照《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的要求和地方政府人事部門制定的錄用實施辦法進行。公共科目考試由錄用主管機關組織實施。專業科目、體能、心理素質測評和考核由市(地)以上公安機關按照錄用主管機關的統一要求組織實施。測評項目和標準由公安部商人事部統一制定。
第八條 從公安警察院校畢業生中錄用人民警察,在校期間要通過公安專業知識考試以及體能、心理素質測評和考核。畢業分配前在校參加錄用主管機關組織的公共科目考試,合格者方可錄用為人民警察。
第九條 公安機關確需從公安警察院校以外錄用技術偵察等特殊職位的公務員時,按照《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第二十、二十一條辦理。
第十條 錄用人民警察的體檢工作由市(地)以上公安機關統一組織實施,在指定的綜合性醫院進行。體檢項目和標準由公安部和人事部統一制定。
第十一條 各級公安機關擬錄用的人民警察,由用人單位填寫《國家公務員(人民警察)錄用審批表》,按以下程序報批:
(一)公安部錄用人民警察,報人事部備案;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錄用人民警察,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人事部門審批;
(三)副省級市、市(地、州、盟)公安局(處)錄用人民警察,經公安廳(局)審核同意后,報副省級市、市(地)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批;
(四)縣(市、旗)公安局錄用人民警察,由市(地、州、盟)公安局(處)審核,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複核,報市(地)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批。
(五)海南省下管縣(市)公安局錄用人民警察,經省公安廳審核同意后,由縣(市)級政府人事部門報省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非公安警察院校畢業的新錄用人員,必須進入公安警察院校接受三個月以上的公安專業培訓。經培訓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
第十三條 在本辦法中未作規定的,按《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和省級政府人事部門制定的錄用公務員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上級公安機關和政府人事部門共同負責對下級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不按本辦法錄用人民警察的,人事部門不予辦理錄用審批手續,公安機關不予授予人民警察警銜。
第十五條 《國家公務員(人民警察)錄用計劃審批表》和《國家公務員(人民警察)錄用審批表》,由公安部和人事部統一制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