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床工業指標

礦床工業指標

礦床工業指標簡稱工業指標,它是指在現行的技術經濟條件下,工業部門對礦石原料質量和礦床開採條件所提出的要求,即衡量礦體是否具有開採利用價值的綜合性標準。是圈定礦體和計算資源儲量所依據的標準,也是評價礦床工業價值、確定可采範圍的重要依據。

內容


礦床工業指標由一系列的數據和要求構成,按其內容可分為礦石質量指標和開採技術條件指標兩個部分。
礦石質量指標包括礦石組份含量指標(一般稱品位指標)和礦石物理性質指標。品位指標主要為邊界品位和工業品位,以及某些情況下的塊段品位和礦區平均品位(工業指標計算過程中的臨界品位、經濟品位和投資返本品位等,一般不出現在下達的工業指標項目中),其次為伴生有益組分品位指標、有害雜質最大允許含量、共生有益組份綜合品位指標,以及某些礦產所要求的礦石工業類型和品級指標等。在大部分冶金輔助原料礦產和許多非金屬礦產中,除有用組分品位和有害雜質含量等礦石質量要求外,還必須增加礦石物理性質指標,特別是直接利用單礦物原料的礦產,如雲母、石棉、水晶、冰洲石、光學螢石、寶石、玉石、金剛石等,其物理性質指標是工業指標中的主要內容。礦床開採技術條件指標主要包括可采厚度、夾石剔除厚度,含礦率或含礦係數、無礦地段剔除長度、剝采比,以及個別情況下的開採最低標高、露天邊坡角等。

意義


礦床工業指標不僅關係到礦產資源的利用程度和礦產勘查工作部署,而且關係到礦山設計建設以及生產期間的經營和管理,不僅直接影響到工業礦體的圈定、資源儲量在質量和數量上的評價,而且影響到我們對礦床勘探類型及經濟價值的認識。礦床工業指標應當制定得合理適當,指標過高時,雖然可使平均品位提高,但使大量的工業礦體被圈為不能利用礦或廢石,並把本來形狀規則、連續性好的厚大礦體變為形狀複雜、連續性差的薄小礦體,這樣不僅會損失相當數量的有用組分,減少儲量,造成資源浪費,而且會增加採礦的困難,導致圈出的富礦也難以開採,從而造成經濟損失;指標過低時,雖然可使儲量增加,但導致礦石質量下降,使圈出來的礦體失去其工業利用價值。因此,只有制定出合理的礦床工業指標,才能正確地指導地質勘查工作、評價礦床工業價值和進行礦山建設設計工作。簡單地說礦床工業指標的作用就是圈定礦床的標準,是衡量礦產資源是否合理利用的依據,是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過程中資源效益與經濟效益相協調的結果。

演變情況


礦床工業指標有多種稱謂,如礦產工業指標、礦產工業要求、礦產勘查工業指標等,對其定義,在《固體礦產地質勘查規範總則》中指:依據保護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的方針以及國家經濟政策、科技水平和經濟效益所確定的,由礦石質量(化學的或物理的)指標和礦床開採技術條件兩部分組成。預查、普查時,可用一般工業指標進行圈定和估算。詳查、勘探所用指標通常應結合預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依據當時的市場價格論證、確定的工業指標進行圈定和估算。供礦山建設設計利用所需的工業指標,應嚴格按國家規定的程序制定、下達。在《礦產資源綜合勘查評價規範》中則是:通過技術經濟論證提出的用於礦床勘查、圈定礦體、劃分礦石類型、品級、估算礦產資源儲量的技術標準或要求。主要包括礦石質量及開採技術條件方面的要求。而在新出版的《礦產資源工業要求手冊》中為:在當前的技術經濟條件下,工業部門或礦山企業對原礦礦產品質和開採條件所提出的要求,也是評定礦床工業價值、圈定礦體和估算資源儲量的依據。2005年國土資源部礦產儲量評審中心編印的《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概論》中則描述為:在可行性評價的基礎上認真分析國內外礦產品的供求形勢、技術水平和經濟條件,經過技術經濟論證制定的,是圈定礦體、計算儲量的依據。從以上敘述看,雖然不同的專業書籍(包括各礦種勘查規範)中對工業指標的描述不盡相同,但其基本含義是一致的。
我國的儲量審批工作始於1953年。當時,國務院成立全國礦產儲量鑒定委員會,主要負責審查批准各種礦物原料的儲量並編製勘探規範,后更名為全國礦產儲量委員會(簡稱全國儲委),1986年《礦產資源法》頒布確立了礦產儲量審批工作的法律地位。1987年組建國家礦產儲量管理局。進入政府管理序列。1993年國家礦產儲量管理局併入地礦部,納入了地礦行政管理範疇,並增加了礦床工業指標審批下達與管理職責。1996年,國務院為加強全國的礦產資源管理,將全國儲委更名為全國礦產資源委員會,仍履行礦床工業指標審批下達與管理職責。由於我國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所以礦床工業指標歷來都由政府進行管理。1988年以前,礦床工業指標主要由各工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1988年成立國儲局后,為了加強國家對礦產儲量的統一管理,首次明確由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負責組織擬定礦產資源評價使用的一般工業指標,仲裁下達礦產資源勘探階段有爭議的正式工業指標。為規範管理,1992年國儲局制定下發了《礦床工業指標管理暫行辦法》。1994年在國務院批准的地礦部“三定”方案中,又進一步明確礦床工業指標由礦產儲量審批機構統一審批下達。1999年國土資源部等部委頒布了《礦產資源儲量認定辦法》,規定國土資源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管理礦床工業指標,延續了對礦床工業指標實行審批的制度。隨著社會主義市經濟的發展,2002年國務院下發了《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最終取消了礦床工業指標的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