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基準是一種綜合性基準,它是由與人體健康有關的衛生基準、與各種動植物保護有關的生物基準以及與保護各種物質財富有關的物理基準綜合而成。
在制訂環境標準時,必須首先對環境中各種污染物對人體、生物以及物質財富等的危害影響進行綜合研究,分析污染物劑量、效應之間的相關性。關於這種相關性的系統資料稱為環境基準,它是制訂
環境質量標準的重要科學依據。但是它並不具有法律效力。
確切地說,環境基準具體是指各個環境要素的基準,如大氣環境基準、水環境基準和雜訊基準等。一種污染物在一個環境要素(或
介質)中的基準是一系列的濃度(或強度)值,只要不超出這些濃度值(
閾值)即有可能使人們對環境的某種要求得到滿足,生物才能保持某種程度的存活率、不致病率或正常生長繁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