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資管理
閑散資金集中統一管理的方式
投融資管理是指政府為實現一定的產業政策和財政政策目標,通過國家信用方式把各種閑散資金,特別是民間的閑散資金集中起來,統一由財政部門掌握統一
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在不以盈利為直接目的的前提下,採用直接或間接貸款方式,支持企業或事業單位發展生產和事業的一種資金活動。投融資管理是一種政策性投融資,它不同於一般的財政投資,也不同於一般的商業性投資,而是介於這兩者之間的一種新型的政府投資方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內部控制,規避風險,提高經濟效益,促進公司規範運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投融資決策主要是指公司投、融資及資產項目的管理決策,包括:對內投資、對外投資、對外融資、重大資產重組、對外擔保事項等。
第三條 本制度的決策行為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維護公司利益,爭取效益最大化;
(三)符合公司發展戰略,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揮和加強公司的競爭優勢;
(四)採取審慎態度,規模適度,量力而行,對實施過程進行相關的風險管理,兼顧風險和收益的平衡;
(五)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必要時諮詢或聘請外部專業機構。
第二章 對內投資決策管理
第四條 對內投資是指公司利用自有資金或銀行貸款進行基本建設、技術改造、購買大型機器、設備及新項目建設等。
第五條 公司對內投資的決策程序:
(一)按照公司規劃方案,結合相關部門和單位組織編製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公司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二)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履行審批程序;
(三)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討論並交董事長審議;
(四)管理層根據審批結果負責組織實施,相關部門按公司有關規定辦理項目實施所需各類手續。
第三章 對外投資決策管理
第六條 對外投資是指公司為獲取未來收益而將一定數量的貨幣資金、股權、以及經評估后的實物或無形資產等作價出資,對外進行各種形式的投資活動。
第七條 按照投資期限的長短,公司對外投資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短期投資主要指公司購入的能隨時變現且持有時間不超過一年(含一年)的投資,包括各種股票、債券、基金、分紅型保險、銀行理財產品等;長期投資主要指投資期限超過一年,不能隨時變現或不準備變現的各種投資,包括債券投資、股權投資和其他投資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類型:
(一)公司獨立興辦的企業或獨立出資的經營項目;
(二)公司出資與其他境內、外獨立法人實體、自然人成立合資、合作公司或開發項目;
(三)參股其他境內、外獨立法人實體;
(四)經營資產出租、委託經營或與他人共同經營;
(五)其他投資行為。
第八條 公司短期投資的決策程序:
(一)投融資管理部負責預選投資機會和投資對象,根據投資對象的盈利能力編製短期投資計劃;
(二)財務部負責提供公司資金流量狀況;
(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履行審批程序;
(四)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討論並交董事長審議;
(五)投融資管理部根據審批結果負責組織實施。
涉及證券投資的,公司必須執行嚴格的聯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兩名以上人員共同操作,且投資操作人員與資金管理人員分離、相互制約,不得一人單獨接觸投資資產,對任何的投資資產的存入或取出,必須董事長簽字審批。
第九條 公司長期投資的決策程序:
(一)公司投資併購小組對擬投資項目進行初步評估,提出投資建議,提交公司會議研究;並按照審核意見,組織相關部門對其進行調研、論證,編製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有關合作意向書,再次提交公司研究;
(二)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履行審批程序;
(三)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討論並交董事長審議;
(四)投融資管理部根據審批結果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條 公司在進行投資決策時,需聘請技術、經濟、法律等有關機構和專家進行諮詢;決策投資項目不能僅考慮項目的報酬率,更要關注投資風險的分析與防範,對投資項目的決策要採取謹慎的原則。
第十一條 公司審計部應依據其職責對投資項目進行監督,對違規行為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對重大問題提出專項報告,提請董事長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