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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學
第四版
《民事訴訟法學(第四版)》是2016年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常怡。
民事訴訟法學(第四版)
叢書名: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
ISBN:978-7-5620-6674-3
作者:常怡 主編
出版日期:2016-08
版次:4-1
開本:16
頁數:467
字數:648千字
裝訂:平裝
讀者對象:本書適合法學專業學生作為教材使用,同時也適合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士作為參考和指導用書使用。
圖書狀態:上架
本書共分為九編四十四章,內容涉及民事訴訟法的理念、民事訴訟目的、民事訴訟模式、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民事審判的基本制度、民事訴訟法律關係、民事審判權、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轄、訴訟當事人與代理人、多數當事人、訴權與訴、訴訟標的、證據、證明、期間和送達、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訴訟費用、訴訟調解、訴訟和解、第一審普通訴訟程序、簡易程序、民事判決、裁定和決定、既判力、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海事訴訟特別程序、執行程序、涉外民事訴訟程序、涉外仲裁、司法協助等。
常 怡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 1947年參加工作並同年參加共產黨,1955年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畢業, 1960年在前蘇聯列寧格勒大學法律系獲法學副博士學位,1961年任西南政法學院講師,1982年任西南政法學院副教授、1986年任西南政法大學教授,1991年被評為“重慶市優秀教師”,1992年獲政府特殊津貼,1993年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評為博士生指導教師,2009年獲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教育工作終身貢獻獎”稱號和中共重慶市委員會、重慶市人民政府頒贈“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六十年”紀念章。
第一編 緒論
第一章 民事訴訟法學
第一節 民事訴訟法學的歷史發展
第二節 民事訴訟法學的概念、研究對象和範圍
第三節 學習研究民事訴訟法學的意義和方法
第二章 民事訴訟法
第一節 民事糾紛與民事訴訟
第二節 民事訴訟法的歷史發展
第三節 民事訴訟法的概念和性質
第四節 民事訴訟法的制定根據
第五節 民事訴訟法的任務
第六節 民事訴訟法的效力範圍
第二編 基本原則與制度
第三章 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概述
第二節 共有原則
第三節 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
第四節 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第五節 自願和合法調解原則
第六節 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節 辯論原則
第八節 處分原則
第九節 其他基本原則
第四章 民事審判的基本制度
第一節 合議制度
第二節 迴避制度
第三節 公開審判制度
第四節 兩審終審制度
第三編 訴訟主體
第五章 民事訴訟法律關係
第一節 民事訴訟法律關係概述
第二節 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要素
第三節 民事訴訟法律事實
第六章 民事審判權
第一節 民事審判權概述
第二節 民事審判權的性質
第三節 民事審判權的構成
第七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及管轄
第一節 民事案件的主管
第二節 民事案件管轄概述
第三節 級別管轄
第四節 地域管轄
第五節 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第八章 訴訟當事人與代理人
第一節 當事人概述
第二節 當事人的認定
第三節 當事人主體資格
第四節 訴訟代理人
第九章 多數當事人
第一節 共同訴訟人
第二節 訴訟代表人
第三節 第三人
第四編 訴訟客體
第十章 訴權與訴
第一節 訴權
第二節 訴
第三節 反訴
第四節 訴的變更與追加
第十一章 訴訟標的
第一節 民事訴訟標的基本概念
第二節 我國訴訟標的理論透視
第五編 民事訴訟證據與證明
第十二章 證據
第一節 證據概述
第二節 證據的分類
第三節 證據的種類
第四節 證據的調查、收集和保全
第五節 證據的審核認定
第十三章 證明
第一節 證明對象
第二節 證明責任
第三節 證明標準
第四節 證明過程
第六編 民事訴訟保障制度
第十四章 期間和送達
第一節 期間
第二節 送達
第十五章 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一節 保全
第二節 先予執行
第十六章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第一節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概述
第二節 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構成和種類
第三節 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強制措施
第四節 構成犯罪的妨害民事訴訟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七章 訴訟費用
第一節 訴訟費用概述
第二節 訴訟費用的種類及收費標準
第三節 訴訟費用的交納和管理
第四節 訴訟費用的負擔原則和司法救助
第七編 訴訟調解與和解
第十八章 訴訟調解
第一節 訴訟調解概述
第二節 訴訟調解的原則
第三節 訴訟調解的適用範圍
第四節 訴訟調解的程序與方式
第五節 調解協議與調解書
第六節 調解協議的效力和對反悔的處理
第十九章 訴訟和解
第一節 訴訟和解概述
第二節 訴訟和解的性質
第三節 訴訟和解的基本原則與制度
第八編 訴訟程序
第二十章 第一審普通訴訟程序
第一節 第一審普通訴訟程序概述
第二節 起訴與受理
第三節 審理前的準備
第四節 開庭審理
第五節 撤訴
第六節 缺席判決
第七節 延期審理、訴訟中止和訴訟終結
第八節 公益訴訟
第二十一章 簡易程序
第一節 簡易程序的概念和意義
第二節 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
第三節 簡易程序的適用
第四節 小額訴訟的簡易程序
第二十二章 民事判決、裁定和決定
第一節 民事判決
第二節 民事裁定
第三節 民事決定
第二十三章 既判力
第一節 既判力概述
第二節 既判力的主體界限
第三節 既判力的客體界限
第四節 既判力的時間界限
第二十四章 第二審程序
第一節 第二審程序概述
第二節 上訴的提起和受理
第三節 上訴案件的審理
第四節 上訴案件的裁判
第二十五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一節 審判監督程序概述
第二節 當事人申請再審
第三節 法院決定再審
第四節 人民檢察院抗訴引起的再審
第五節 再審案件的審判
第二十六章 特別程序
第一節 特別程序的概念和特點
第二節 選民資格案件
第三節 宣告公民失蹤案件
第四節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第五節 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第六節 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第七節 確認調解協議案件
第八節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第二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一節 督促程序概述
第二節 督促程序的開始
第三節 支付令的製作、發出和效力
第四節 支付令的異議和督促程序的終結
第二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節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第二節 公示催告程序的適用範圍和條件
第三節 公示催告的審理程序
第四節 除權判決
第九編 執行程序
第二十九章 執行程序概述
第一節 執行和執行程序
第二節 執行的原則
第三十章 執行程序的一般規定
第一節 執行機構
第二節 執行管轄
第三節 執行根據
第四節 執行異議
第五節 執行擔保和承擔
第六節 委託執行和協助執行
第七節 執行和解與執行迴轉
第八節 執行監督
第三十一章 執行開始
第一節 申請執行
第二節 移送執行
第三節 執行的準備工作
第三十二章 執行措施
第一節 對動產的執行措施
第二節 對不動產的執行措施
第三節 指定交付財物、票證、完成行為和對隱匿財產、會計賬簿的執行措施
第四節 特殊的執行措施與制度
第三十三章 執行中止和執行終結
第一節 執行中止
第二節 執行終結
第十編 涉港、澳、台民事司法協助
第三十四章 涉港、澳、台民事司法協助概述
第一節 涉港、澳、台民事司法協助的含義
第二節 涉港、澳、台民事司法協助的法理基礎
第三十五章 涉港、澳、台民事司法協助的規定
第一節 我國內地與香港之間民事司法協助的規定
第二節 我國內地與澳門之間民事司法協助的規定
第三節 我國大陸與台灣地區之間民事司法協助的規定
第十一編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
第三十六章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概述及其一般原則
第一節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概述
第二節 涉外民事訴訟的一般原則
第三十七章 涉外民事訴訟的管轄
第一節 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概念和原則
第二節 我國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種類
第三十八章 涉外民事訴訟的送達和期間
第一節 涉外民事訴訟的送達
第二節 涉外民事訴訟的期間
第三十九章 涉外仲裁
第一節 涉外仲裁概述
第二節 涉外仲裁程序
第四十章 司法協助
第一節 司法協助概述
第二節 一般司法協助
第三節 特殊司法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