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班
還班
A、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B、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C、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還班就是用人單位變相剝奪員工休息時間和自由權利的不正當手法,是強加與人的.沒有法律依據.我覺得是種欺騙,專制。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四十一、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的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別情況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自身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按照規定你們延時5小時是違反勞動法的,
200+(200/8)*0.5*5 = 2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