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代
以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為主要服務的企業
國際貨代行業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和其他委託方或其代理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組織、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提供國際貨物流通領域的物流增值服務的行業。
國際貨代的定義:以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為主要服務的企業被稱之為國際貨代。國際貨運代理協會聯合會(FIATA)對其規定的定義是:國際貨運代理是根據客戶的指示,並為客戶的利益而攬取運輸的人,其本身並不是承運人。國際貨運代理也可以依這些條件,從事與運送合同有關的活動,如儲貨(也含寄存)、報關、驗收、收款等。
國際貨代的服務範圍:國外提貨,國外報關,訂艙,包裝,國內清關,國內倉儲,國內派送等。
經過幾百年的實踐,伴隨著不同歷史時期客戶需求的不斷提升,國際貨運代理從最初的收發貨人代理髮展到運輸合同當事人再到當今的第三方物流供應商及至供應鏈服務商,其業務範圍相當廣泛,不僅包括傳統進出口貨物的攬貨、訂艙、託運、倉儲、包裝、監裝/卸、中轉、分撥以及辦理報送報檢、貨物保險等與國際運輸相關的一系列服務活動,還包括國際多式聯運、會展與私人物品運輸、國際快遞、第三方物流等新興業務。
國際貨代已基本成為世界各國尤其是外向型經濟發達國家和地區服務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據統計,2006年全球有40000多家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分佈在世界各地,從業人員達到1000萬。到2009年12月,國內直接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企業已超過20387家,直接從業人員超過100萬人,並且從業人員數正以10%的比例逐年遞增。
中國國際貨代行業的發展方向是國際物流。未來5-10年,中國的國民經濟和對外貿易將會在調整結構、轉變方式的基礎上實現新的跨越,中國在全球貿易中的份額會不斷上升,總量和規模仍將繼續擴大,這將賦予國際貨代企業更大的市場空間和發展機會。
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
作用:
①提單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
②提單是證明貨物已由承運人接管或已裝船的貨物收據,是承運人簽發給託運人的收據,證明已收到或接管提單所列貨物
③提單是承運人保證憑以交付貨物的物權憑證
鐵路運輸的特點
①運速較快
②運輸量大
③運輸成本低
④運輸的準確性與連續性好
⑤安全性能較高
⑥初期投資大
①“一人”是指國際多式聯運經營人;
②“一票”指多式聯運單據。多式聯運全程使用一張運輸單據;
③“兩國”指多式聯運合同中,涉及貨物的接管和交付必須發生在兩個國家的國境內;
④“一個費率”是指在簽訂多式聯運合同時,多式聯運經營人向託運人報出一個全程費率,實行全程單一運費率;
⑤“兩種方式”是指國際多式聯運必須包括兩種以上的運輸方式。
①班輪運輸具有固定航線,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固定費率,這是其最基本的特點
②承托雙方的權利和責任豁免以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簽發的提單條款為依據,併發統一的國際公約制約,而不需要另定運輸合同
③承運人對貨物負責的時限是從貨物裝上船起,到貨物卸下船止,即“船舷至船舷”或“鉤至鉤”
④承運人負責裝貨,卸貨和理艙作業,有時還負責碼頭至船邊(或船邊至碼頭倉庫)的搬運作業。航線兩端的貨物業務一般委託代理人安排和處理。
①運輸合同,發貨人與承運人之間的運輸合同
②承運人接收貨物的依據
③運費結算的憑證
④航空運單是報關單證之一
⑤保險證明
⑥是承運人內部業務的依據
1.國外一家貿易公司與我國某進出口公司訂立合同,購買小麥500噸。合同規定,2002年1月20日前開出信用證,2月5日前裝船。1月28日買方開來信用證,有效期至2月10日。由於賣方按期裝船發生困難,故電請買方將裝船期延至2月17日並將信用證有效期延長至2月20日,買方回電錶示同意,但未通知開證銀行。2月17日貨物裝船后,賣方到銀行議付時,遭到拒絕。
問題:
(1)銀行是否有權拒付貨款?為什麼?
(2)作為賣方,應當如何處理此事?
①銀行有權拒絕議付。理由如下:根據《UCP500》的規定,信用證雖是根據買賣合同開出的,但一經開出就成為獨立於買賣合同的法律關係。銀行只受原信用證條款約束,而不受買賣雙方之間合同的約束。合同條款改變,信用證條款未改變,銀行就只按原信用證條款辦事。買賣雙方達成修改信用證的協議並未通知銀行並得到銀行同意,銀行可以拒付。
②作為賣方,當銀行拒付時,可依修改後的合同條款,直接要求買方履行付款義務。
2.一批空運貨物,其中有一包是易碎貨。指運人在託運單上正確地描述了包裹中貨物的性質,但負責代為辦理託運的空運代理在填寫的航空貨運單中,由於疏忽卻未寫明該包裹中易碎貨物的性質。在目的地,卸貨操作人員不知曉該包裹中貨物的性質。至交貨時發現該批貨物已嚴重受損,收貨人打算向責任方提出索賠。試回答如下問題:
1.承運人對此是否應承擔責任,為什麼?
2.收貨人是否可以向空運代理提出索賠,為什麼?
3.空運代理對此是否應承擔責任,為什麼?
4.空運代理是否有權享受國際航空貨運公約所規定的條件和責任限額,為什麼?
5.本案應如何正確處理,其法律依據是什麼?
1.承運人無須承擔責任。理由如下:託運人不僅應對自己在貨運單上所填貨物的項目和聲明的不正確性負責,還應對其代理人、僱員在貨運單上所填貨物的項目和聲明的不正確性負責。本案正是由於託運人的代理人一一空運代理對貨運單中貨物描述的不正確而導致了貨損,因而,承運人無須承擔責任。
2.不可以。收貨人與空運代理之間無合同關係,因而,收貨人不能向空運代理提出索賠。
3.應該承擔責任。空運代理有義務盡職盡責完成受託的代也業務,並應對自己的過失承擔責任。
4.無權。此案中空運代理是貨主的代理人,並非承運人的代理人,因而無權享受國際航空貨運公約所規定的條件和責任限額。
5.此案的正確處理是:收貨人根據買賣合同向託運人提出索賠或者在投保貨物險的情況下根據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索賠;託運人賠償收貨人或保險公司(在保險公司賠償收貨人並取得權益轉讓書後也可向託運人提出追償)之後,依據委託代理合同向空運代理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