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華工條約

中美華工條約

中美華工條約,簽訂於光緒二十年(1894)二月十一日,此約以十年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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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華工條約
中美華工條約簽訂於光緒二十年(1894)二月十一日,美國國務卿葛禮山(W.Q.Gresham)與清朝駐美公使楊儒華盛頓簽訂《限禁來美華工保護寓美華人條約》,共六款。規定:居美華工離美期限超過一年者,不得不再入美境;不準華人入美國籍;居美華工都須按照美國國會通過的苛待華工條例進行登記。此約以十年為期。光緒三十年(1904),美國拒絕廢約,並要求續訂新約,激起中國各界人士的反美愛國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