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經濟貿易
對外經濟貿易
對外經濟貿易顧名思義,本國對其他國進行的經濟,商業上的貿易。
指實際進出我國國境的貨物總金額。包括對外貿易實際進出口貨物,來料加工裝配進出口貨物,國家間、聯合國及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物資和贈送品,華僑、港澳台同胞和外籍華人捐贈品,租賃期滿歸承租人所有的租賃貨物,進料加工進出口貨物,邊境地方貿易及邊境地區小額貿易進出口貨物(邊民互市貿易除外),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經營企業進出口貨物和公用物品,到、離岸價格在規定限額以上的進出口貨樣和廣告品(無商業價值、無使用價值和免費提供出口的除外),從保稅倉庫提取在中國境內銷售的進口貨物,以及其他進出口貨物。進出口總額用以觀察一個國家在對外貿易方面的總規模。我國規定出口貨物按離岸價格統計,進口貨物按到岸價格統計。
所在地進、出口額
指所在地海關註冊登記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實際進、出口額。
商品目的地進出口額
目的地進口額,指進口貨物的消費、使用或最終抵運地的實際進口額,貨源地出口額是指出口貨物的產地或原始發貨地的實際出口額。
指我國各級政府、部門、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通過對外借款、吸收外商直接投資以及用其他方式籌措的境外現匯、設備、技術等。對外借款是我國利用外資的重要部分。指通過對外正式簽訂借款協議,從境外籌措的資金,包括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銀行商業貸款、出口信貸以及對外發行債券等。1996年及以前還包括對外發行股票。
指外國企業和經濟組織或個人(包括華僑、港澳台胞以及我國在境外註冊的企業)按我國有關政策、法規,用現匯、實物、技術等在我國境內開辦外商獨資企業、與我國境內的企業或經濟組織共同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或合作開發資源的投資(包括外商投資收益的再投資),以及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的項目投資總額內企業從境外借入的資金。
指除對外借款和外商直接投資以外的各種利用外資的形式。包括企業在境內外股票市場公開發行的以外幣計價的股票(目前主要是在香港證券市場發行的H股和在境內證券市場發行的B股)發行價總額,國際租賃進口設備的應付款,補償貿易中外商提供的進口設備、技術、物料的價款,加工裝配貿易中外商提供的進口設備、物料的價款。
指各對外承包公司以招標議標承包方式承攬的下列業務:⑴承包國外工程建設項目,⑵承包我國對外經援項目,⑶承包我國駐外機構的工程建設項目,⑷承包我國境內利用外資進行建設的工程項目,⑸與外國承包公司合營或聯合承包工程項目時我國公司分包部分,⑹對外承包兼營的房屋開發業務。對外承包工程的營業額是以貨幣表現的本期內完成的對外承包工程的工作量,包括以前年度簽訂的合同和本年度新簽訂的合同在報告期內完成的工作量。
指以收取工資的形式向業主或承包商提供技術和勞動服務的活動。我國對外承包公司在境外開辦的合營企業,中國公司同時又提供勞務的,其勞務部分也納入勞務合作統計。勞務合作營業額按報告期內向僱主提交的結算數(包括工資、加班費和獎金等)統計。
指以服務成果向業主收費的技術服務項目。包括承擔地形地貌測繪,地質資源勘探與普查,建設區域規劃,提供設計文件、圖紙、生產工藝技術資料和工程技術經濟諮詢,工程項目的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評估,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人員等;也包括承擔國(境)內利用外資進行建設的工程項目的上述規定的設計諮詢項目的收取外幣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