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鼓
禁鼓
宵禁的擊打的鼓。“宵”,夜晚、晚上。“禁”,禁止。
中文名 禁鼓 拼 音 jìn gǔ 釋 義 宵禁的擊打的鼓
分 類 漢語辭彙 出 自《聲律啟蒙》 注 音ㄐㄧㄣˋ ㄍㄨ
設置在宮城譙樓上報時的鼓。
原來古代所有駐有官府機構的城市在晚上都是要實行宵禁的。這是歷代法律的嚴格規定。唐朝的法律就規定有“犯夜”的罪名。唐朝的《宮衛令》規定:每天晚上衙門的漏刻“晝刻”已盡,就擂響六百下“閉門鼓”;每天早上五更三點后,就擂響四百下“開門鼓”。凡是在“閉門鼓”后、“開門鼓”前在城裡大街上無故行走的,就觸犯“犯夜”罪名,要笞打二十下。如果是為官府送信之類的公事,或是為了婚喪吉凶以及疾病買葯請醫的私事,才可以得到街道巡邏者的同意後行走,但不得出城。
明清的法律把這一條改為“夜禁”。規定更加明確,一更三點敲響暮鼓,禁止出行;五更三點敲響晨鐘后才開禁通行。在二、三、四更在街上行走的,笞打四十下(京城五十下);在一更夜禁后、五更開禁前不久犯夜的,笞打三十下(京城四十下)。疾病、生育、死喪可以通行。
為了實施宵禁,每個駐有官府的城市一到晚上,就要鎖上城門,禁止出入城市。城門的鑰匙也要交到地方官的內衙,到了清代就必須要交給地方駐軍長官收執,即使是城裡的最高級文官晚上有緊急公務要出城,也要向駐軍長官申領鑰匙。同時在大街交叉路口上也要攔起柵欄,柵欄開有門,門口有關卡,設有類似於現代崗亭的“卡房”,由官府的衙役看守,不準通行。
《水滸傳》第五六回:“早聽得譙樓禁鼓,卻轉初更。”《續資治通鑒·宋真宗咸平五年》:“權德 因條上衢巷廣袤及禁鼓昏曉,皆復 長安 舊制。”
《聲律啟蒙》“朝車對禁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