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總水平

價格總水平

價格總水平,是指在一定時期內全社會所有商品和服務價格的加權平均水平。價格總水平調控,是指國家通過經濟、法律和行政手段,對價格總水平的變動進行直接或者間接的干預和約束,以保證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的實現。

目前,世界各國,特別是在發達國家或地區,度量價格總水平的方法主要有兩種:一是編製各種價格指數,如消費者價格指數、批發價格指數等;二是計算國內生產總值縮減指數(GDP deflator)。

含義和度量


價格指數是用來反映報告周期與基期相比商品價格水平的變化趨勢和變化程度的相對數。反映價格總水平的變動叫做價格總指數,一般稱為價格指數。
價格指數有很多種類,很多國家或地區都用消費者價格指數(Consumer Price Index,簡稱CPI),作為度量價格總水平的主要指標。
我國統計部門編製和發布的價格指數主要有: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商品零售價格指數、工業品出廠價格指數、農業生產者價格指數、農業生產資料價格指數、固定資產投資價格指數等。
根據對比基期的不同,價格指數可分為:環比價格指數、定基價格指數和年距價格指數。環比價格指數,是指以報告期的前一期為基期而計算的價格指數,用以對價格的變動程度和趨勢,作出階段性觀察。定基價格指數,是以某一固定時期為基期而計算的價格指數,其目的是在此基礎規定的前提下,統觀價格變動趨勢和規律。年距價格指數,是以報告期的上年同期為基期而計算的價格指數,以便在不受季節因素影響的條件下單純反映價格的動態變化。年距價格指數是環比指數的一種特殊形態。
國內生產總值縮減指數,就是按當年價格計算的GDP與按某一基期固定價格計算的GDP的相對數。其基本公式為:
國內生產總值縮減指數=報告期按現價計算的GDP/報告期按不變價格計算的GDP×100%

變動因素


貨幣供給量、貨幣流通速度和總產出
如果以M代表一定時期內貨幣的供給數量,V代表貨幣流通速度,P代表價格總水平,T代表各類商品的交易數量,則:
MV=PT 或P=MV/T
從這個方程式可以看出,P的值取決於M、V和T這三個因素的相互關係。在這三個因素中,M是一個由模型之外的因素決定的,V是在一定時期相對穩定,T的增長相對穩定,所以價格得變動主要取決於M的變動。
如果對上述公式用微分方法進行推導,可以得出價格總水平的決定方程,即:
π=m+u-y
式中π代表價格總水平變動率通貨膨脹率,m代表貨幣供給量的變動率,u代表貨幣流通速度的變動率,y代表GDP的變動率。
很明顯,價格總水平的變動與貨幣數量、貨幣流通速度變化成正比,而與總產出變化成反比。這三個因素的不同組合,就決定了價格總水平的不同變化趨勢。
總需求和總供給
價格總水平決定於總需求和總供給的比例關係。總需求是指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某一給定的價格水平,一個國家或地區各種經濟主體願意購買的產品總量。一般來說,當價格總水平下降時,總需求擴大,當價格總水平上升時,總需求減少,價格總水平和總需求反方向變動。
總供給是指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一定時期內在一定價格水平下,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生產者願意向市場提供的產品總量。從長期看,總供給變動與價格總水平無關,不論價格總水平如何變化,總產出不變。從短期看,當價格總水平上升時,總供給擴大,反之,則減少,價格總水平與總供給成同方向變動。
價格總水平由總需求和總供給共同決定。

意義


在市場活動中,工資、利率、匯率等貨幣形式的經濟變數都和價格總水平有著相互作用的關係,當價格總水平變動時,這些經濟變數都會受到影響並做出相應的調整。
價格總水平不僅有直接的影響,還具有間接的效應,主要包括,對企業的生產決策的影響,對收入分配結構的影響,以及對經濟增長的影響。
一般來說,價格總水平變動,特別劇烈的、大幅度變化不利於經濟增長,只有在短期內,在價格變動沒有被市場主體預期的情況下,才可能對經濟增長發生某種作用。通貨膨脹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經濟增長,而通貨緊縮在一定程度上則不利於經濟增長。但這種作用也只是暫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