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銀行協議
收款銀行協議
在國際股票融資中,由於認購款的收取代表著巨大的利益,而有效認購之確認和超額配售選擇權的行使又有一定的期間,為避免利益衝突,股票發行當事人通常須委託獨立於承銷團成員之外的商業銀行(一般具有良好的信譽和廣泛的分支網路)擔任收款銀行。在法律上,收款銀行應負責匯總收取有效認股之股款並對其進行專項管理,在股票發行完全結束(指超額配售選擇權期限屆滿)后,將股款在扣除了承銷人應得的有關費用后匯轉於發行人公司,但在實踐中,收款銀行的實際收款範圍可能更為廣泛;而在承銷收款結束和發行人公司未將股款調回前,收款銀行又實際上起到發行人存款銀行的作用。
(1)主體條款與鑒於條款,本條款須明確訂約的三方當事人和協議訂立的宗旨和價實基礎,其中主承銷人及國際協調人通常要求載明其代表自身和其他承銷人簽約。 (2)任命收款銀行,發行人應於本條款中說明任命特定的銀行為收款銀行、設立收款賬戶、委託其從事代理收款工作及資金總額的專項管理等內容。
(3)認股款接收,本條款須由主承銷人及國際協調人代表全體承銷入承諾將毆款匯總匯入收款銀行的最後時間、收款賬戶、匯款總額和匯款方式。
(4)股款管理,本條款須明確收款銀行負責收款和保存股款的時間(即收款期間)、收款銀行負責向發行人公司轉款的時間(於超額配售選擇權期限屆滿后的第一個營業日)、股票發行當事人通知收款銀行轉款的方法和通知程序、股票發行當事人指令付款的簽字樣本,收款證明文件出具與驗資事項等。
(5)利息條款,本條款須明確收款銀行對所收股款應支付的利息率標準(通常依支付前一日所在地的隔夜存款利率)、利息起算日與終結日、利息歸屬等事項。
(6)通知事項,本條款通常須明確收款銀行協議全體當事人的通知送達地址和電傳號碼等、
(8)免責條款,本條款通常由發行人、主承銷人及國際協調人確認:收款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對因其履行收款義務而招致的訴訟、處罰和賠償不承擔任何責任,發行當事人應負責賠償並使收款銀行免責。
(9)不可抗力,本條款通常對協議期內的不可抗力加以定義,並通常對不可抗力發生時收款銀行因之而不能履約的行為加以免責,通常的不可抗力主要包括自然災難、政治動亂、相關國家發生戰爭或軍事事件、相關國家處於敵對狀況、法律變動和禁令、勞工糾紛、電腦或電力系統中斷、收款銀行不能預見也不能控制的任何其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