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會計學會
廣東省會計學會
廣東省會計學會(Accounting Society of Guangdong),成立於1979年,是全國第一個成立的省級研究財會科學的群眾性學術團體,是由會計理論工作者和實際工作者組成的研究國內外會計理論與實踐的專業性學術團體。
(一)宣傳貫徹會計領域的方針政策,研究總結會計改革工作經驗,加強和發揮會計工作在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中的作用。
(二)組織和推動會計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促進科研成果的推廣和應用。
(三)培養會計專業人才,組織開展中高級會計人員培訓。
(四)編輯出版會計書刊。
(五)開展國際會計學術研討、交流活動。
(六)發揮學會聯繫政府與會員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接受政府和其他單位委託,組織開展有關工作。
第七條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財務與會計理論研究和實踐活動。
(二)開展國際財務與會計學術交流活動。
(三)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
(四)編輯出版會計刊物。
(五)編輯出版其他財務與會計書刊。
(六)舉辦各種形式的財務與會計培訓班。
(七)開展財務與會計諮詢服務。
(八)接受委託辦理會計電算化證等證書和財會人員繼續教育等工作。
(九)其他符合學會宗旨的業務活動。
學會先後獲得廣東省民政廳頒發的“全省先進民間組織”、中國會計學會頒發的“先進會計學會”以及廣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成立50周年“最具影響力學術團體”等稱號。
學會現是第八屆理事會,擁有來自全省各地、各部門的理事105名,單位會員117個,個人會員212人,
廣東省會計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中文名稱為廣東省會計學會(以下簡稱學會)。英文譯名為:Accounting Society of Guangdong。
第二條學會是由廣東省會計理論工作者和實務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專業性學術團體,為非盈利地方性社會組織,為中國會計學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學會的宗旨: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 “三個代表”和科學發展觀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和理論聯繫實際的方針,團結全省會計工作者,為提高會計理論研究和實踐水平、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第四條學會接受省財政廳、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學會會址:廣東省廣州市北京路376號省財政廳內。
第二章基本任務和業務範圍
第六條學會的基本任務:
(一)宣傳貫徹會計領域的方針政策,研究總結會計改革工作經驗,加強和發揮會計工作在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中的作用。
(二)組織和推動會計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促進科研成果的推廣和應用。
(三)培養會計專業人才,組織開展中高級會計人員培訓。
(四)編輯出版會計書刊。
(五)開展國際會計學術研討、交流活動。
(六)發揮學會聯繫政府與會員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接受政府和其他單位委託,組織開展有關工作。
第七條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財務與會計理論研究和實踐活動。
(二)開展國際財務與會計學術交流活動。
(三)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
(四)編輯出版會計刊物。
(五)編輯出版其他財務與會計書刊。
(六)舉辦各種形式的財務與會計培訓班。
(七)開展財務與會計諮詢服務。
(八)接受委託辦理會計電算化證等證書和財會人員繼續教育等工作。
(九)其他符合學會宗旨的業務活動。
第三章會 員
第八條學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一)下列各類組織可申請成為單位會員:
1、各地級以上市會計學會、省直管縣(市)會計學會和省級各專業會計學會;
2、高等院校設立的會計系(或學院);
3、科研單位設立的會計研究機構;
4、大中型企業集團、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機構;
5、其他機構。
(二)下列個人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1、在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從事會計教學、科研工作,具有中級職稱的人員或會計專業研究生;
2、在大中型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和中介機構從事會計或會計管理工作,具有中級職稱或相當水平的人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學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學會的意願;
(三)在廣東省財務與會計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評審通過;
(三)由學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學會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會的章程,執行學會的決議;
(二)維護學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學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有違反法律、法規,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學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學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授予榮譽理事稱號、聘任名譽會長、顧問;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財政廳審查並經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理事候選人原則上由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省財政廳相關部門的代表組成,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每屆理事會理事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學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廣東省財務與會計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財政廳審查並經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省財政廳審查並經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學會秘書長為學會法定代表人。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學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處理其他應由會長決定的事項。
第三十條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學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學會聘請名譽會長若干人,顧問若干人。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單位會員每年3000元,個人會員每人每年200元。
第三十四條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和省財政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對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省財政廳審查同意,並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財政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學會終止前,須在省財政廳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間組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學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省財政廳和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2013年月日第九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