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相抵

過失相抵

過失相抵又稱“過失抵銷”。大陸法民法概念。英美法稱為“共同過失”。受害人就損害的發生亦存在過錯時,加害人可以減少賠償金額或免除賠償責任。為民法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其適用範圍不限於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亦及於其他法律規定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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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構成要件有:(1)受害人(賠償權利人)須存在過錯;(2)受害人的行為,須造成損害的發生或擴大。具備過失相抵的要件,法院無需當事人主張,即可依職權減輕或免除加害人賠償責任。我國民法中沒有這一概念,但《民法通則》第113條、第131條亦有同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