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佛

活佛

漢語“活佛”一詞,是對藏傳佛教修行人的尊稱之一。在藏語中對應於“sprul-sku”(音朱古),意為化身。漢語活佛的字面意思是活著的佛,但這種解釋既不符合佛教教義,也不符合藏文原意。

在藏文原意中,sprul-sku即幻化之身,有虛假變幻、空有相容的含義。據學者考證,這一俗稱最早出現於明正德十年(公元1515年),是不折不扣的內地製造。藏傳佛教中,能夠被稱作“朱古”的,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的修行人,整個藏傳佛教僧眾中為數極少。

活佛轉世


轉世在印度教中被稱作輪迴,輪迴說認為靈魂不滅,被迫的在不同的生命形態之間生死變化。佛教吸收了這一思想,從中區分了轉世和輪迴。輪迴是被無明驅使的生死流轉,轉世則是在菩薩度化眾生的願力下產生的自由的出入生死之間的活動。活佛轉世是藏傳佛教獨有的一種制度,其思想來源於佛教的化身說、度眾說和世俗的靈魂說、轉世說的結合,是佛教教義思想世俗化的結果。

活佛轉世制度的確立


從歷史上看,活佛轉世的產生和確立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活佛轉世制度最早出現於藏傳佛教后弘期,1288年,噶瑪噶舉派首創活佛轉世制。1332年後,該派教主噶瑪拔希之轉世讓迥多傑曾先後兩次應詔赴元朝,受到器重,受封“灌頂國師”稱號,賜玉印等。活佛轉世便得到中央王朝的承認和保護。活佛轉世制度有效解決了寺廟、土地和牲畜等財產的繼承和管理、信眾的信仰歸屬、教派間的財權爭奪等問題,因此得到各派的認可和使用。寧瑪派、覺囊派、格魯派等教派也通過活佛轉世來解決各自的法統傳承問題,其中最著名的格魯派(黃教)的達賴和班禪兩大轉世系統創立於16世紀中葉。

活佛轉世的條件


根據國家宗教事務局2007年頒布的《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規定,活佛轉世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一是當地多數信教群眾和寺廟管理組織要求轉世;二是轉世系統真實並傳承至今;三是申請活佛轉世的寺廟系擬轉世活佛僧籍所在寺,並為依法登記的藏傳佛教活動場所,且具備培養和供養轉世活佛的能力。

活佛轉世的程序


滿足轉世條件后,活佛轉世還要履行申請報批手續。要由擬轉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廟管理組織或者所在地佛教協會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轉世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后,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逐級上報,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其中,在佛教界有較大影響的,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響的,報國家宗教事務局批准;有特別重大影響的,報國務院批准。
活佛轉世申請獲得批准后,根據活佛影響大小,由相應的佛教協會成立轉世指導小組;由擬轉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廟管理組織或者相應的佛教協會組建轉世靈童尋訪小組,在指導小組的指導下實施尋訪事宜。
《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規定:轉世靈童由省、自治區佛教協會或者中國佛教協會根據宗教儀軌和歷史定製認定。任何團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開展有關活佛轉世靈童的尋訪及認定活動。
按照藏傳佛教儀軌,轉世靈童尋訪和認定要經過一套完整的程序。以尋訪十一世班禪大師為例,經過了辨別預兆、神諭啟示、觀湖巡查、尋訪靈童、辨認遺物、金瓶掣籤等宗教儀軌。
一般來說,活佛轉世靈童在完成審批和備案程序后,才能在寺院里舉行轉世活佛的坐床儀式。

歷代中央政權對活佛轉世的管理


活佛轉世制度形成之後,受到了封建皇室的認可和扶持,形成了與中央王權密不可分的依賴關係。因為政治地位的不同,轉世的活佛逐漸形成了不同的等級。到了清朝時期,由於轉世活佛泛濫,轉世受到利益集團的操控和爭奪,使得活佛轉世異常混亂。為了維持轉世制度的正常運轉,清王朝頒布了《欽定藏內善後章程》對藏傳佛教大活佛的轉世進行管理,尤其對達賴、班禪的轉世採用了金瓶掣籤制度,符合佛教義理,杜絕了轉世過程中人為的欺騙行為,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一直沿用至今。民國政府頒布了《管理喇嘛寺廟條例》《喇嘛轉世辦法》,2007年頒布的《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成為了當代對活佛轉世進行管理的規範。為了防止有人假冒活佛對信眾進行坑蒙拐騙等違法行為,2016年中國佛教協會推出了《藏傳佛教活佛查詢系統》,可以查詢按照宗教儀軌和歷史定製認定、經政府批准的境內活佛的信息,包括照片、姓名、法名、法號、出生年月、教派、活佛證號和所在寺廟,照片都打上了中國佛教協會的水印,防止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