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朝

石家莊“搶劫犯”

1978年出生的王朝是河北石家莊人,案發前他已擁有兩家公司,資產數百萬。2007年12月10日以搶劫罪被判刑13年,2010年11月22日,河北省高院對該案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11年3月27日,主管刑偵的保定北市區公安局副局長李剛說保證此案不存在造假。

個人簡介


2006年8月11日中午,河北保定發生一起入室持槍搶劫案,經過近3個月的偵查,北市區警方鎖定王朝是此案的疑犯。警方從手機通話清單上查到,石家莊青年王朝有作案嫌疑。直到檢察院的起訴書發到手裡時,王朝才知道是因為搶劫罪被提起公訴,2007年12月10日,以搶劫罪被判刑13年,由此開始了他的牢獄生活。

涉嫌案件


案件概況

這是一樁疑竇叢生的搶劫案。
2006年8月11日中午,河北保定發生一起入室搶劫案,警方從手機通話清單上查到,石家莊青年王朝有作案嫌疑。王朝遂被逮捕,並於2007年12月10日,以搶劫罪被判刑13年。
而王朝母親列舉出案中諸多疑點,比如手機通話清單缺乏出具人簽名,多名證人證明案發當天王朝在石家莊處理交通事故。她懷疑,此案可能是兒子的合伙人聯合有關民警,偽造而成。
2010年11月22日,河北省高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還認為被告人提供的沒有作案時間的證據不能排除。
2011年3月27日,主管刑偵的保定北市區公安局副局長李剛說,“我保證這案子不存在造假”。
石家莊青年王朝的母親楊惠賢曾有很長一段時間,覺得這世界上存在“兩個”王朝。糊塗起來時,她甚至不知該相信哪一個是真的,哪一個是虛構的。
事情源於2006年8月,保定市北市區發生一起入室搶劫案。經過近3個月的偵查,北市區警方鎖定王朝是此案的疑犯。
在王朝案中,主管刑偵的保定北市區公安局副局長李剛,參與了審訊。
2007年12月10日,王朝一審被判搶劫罪,有期徒刑13年,由此開始了他的牢獄生活。
王朝倒霉透頂的日子,可以回溯到2006年8月11日。
依據石家莊市涉案物品價格鑒證中心工作人員出具的報告,那天上午10點半,王朝在石家莊被鑒定自己的車損為一萬三千多元。
而按照保定北市區警方的調查,那天上午12點10分,王朝在保定市華電生活區入室搶劫。
這兩樁事件,相差1小時40分鐘,相距152公里,則在同一天擊中了王朝。

相關案件

保定持槍劫案
陳小菊於2006年8月11日中午,在家中被一持槍男子搶劫,至今她還會夢見被劫場景。
“死裡逃生”的陳小菊(化名)至今還記得,2006年8月11日,星期五,保定市天氣炎熱。
面對記者詢問,陳小菊幾乎能回憶起當天的全部細節。從303路公交車華電小區站下車,她下意識地看了一眼表:12點零6分。
在陳小菊印象中,那個中午沒有任何異樣,除了格外悶熱。
她家離小區大門不遠,不到5分鐘,她就站在了5樓的家門口。
在陳小菊打開家門的一瞬間,從六樓衝下來一名男子,把她推進屋,並關上防盜門。
“他‘嗖’地衝到了我家門前,我根本反應不過來。”陳小菊說。
關於這名男子,陳小菊最先注意到的是,他臉上戴著口罩,隨後是他手中的槍。
這是陳小菊第一次看到真實的手槍,她的注意力全部集中在這把槍上。她清楚地記得,這名男子沖地上打了一槍,“啪”的一聲,槍口似乎還伴有紅光。
接下來的一切,幾乎是複製電視中最老套的搶劫案。
男子用黃色膠帶纏住陳小菊的嘴和腳,然後逼她說出家裡放錢和首飾的地點。陳小菊嘴巴未被纏緊,支支吾吾地告訴了男子。除了首飾錢財,陳小菊的紅色翻蓋三星手機也被搶走。
“搶劫時,男子十分放鬆,”陳小菊記得,他還用手機接了“三四個電話”,手機是“灰色、翻蓋、方形的”。
離開時,男子把陳小菊放到卧室的床上,並從廚房拿了兩瓶酒,一手一瓶,在卧室門口望了望她,便關門走了。
很久,陳小菊都一動不動躺在床上,她不確定,搶劫是否結束。
很長一段時間后,陳小菊從床上起來,她一眼看到卧室門口放著一瓶酒,“應該是男子手裡的一瓶沒有拿走”。
由於手腳被纏,陳小菊只能跳著前行,費力打開門,她先跳到四樓,敲門沒人應答,又跳到三樓,使勁地敲門。
陳小菊覺得時間過得如此之慢,“從案發到我站在三樓門口,足有40分鐘。”
門開了,一個小男孩探出頭來,片刻驚訝后,回屋拿出一把剪刀。陳小菊的手腳才解除束縛。
直到現在,陳小菊仍然噩夢不斷,她清楚地夢到那個劫匪:“身高1米7多,中長發,兩隻眼睛不大。”

案件處理


處理過程

警方從通話清單中查到,手機“139××××1190”曾在案發現場,而這是王朝的手機號碼。
遭遇搶劫后,陳小菊掙扎著走到小區門口,請求門衛撥打了110。
接警單顯示,接警時間為2006年8月11日中午的12點30分。10分鐘后,北市區公安分局技術人員石俊鵬抵達案發現場,開始勘驗。
石俊鵬在樓道口發現了曾捆綁陳小菊的膠帶紙,並將其提取;隨後在陳小菊家裡對卧室門口的紅酒酒瓶進行了拍照和提取。在仔細搜索后,石俊鵬並未發現其他異常情況,於是手寫了現場勘驗筆錄一份,製圖一張,照相22張。
13點50分,勘驗結束。
回到公安局后,石俊鵬在實驗室,對酒瓶經過502熏顯后,發現了一枚指紋,並對該指紋進行了拍照固定。隨後“在被害人要求下”,石將酒瓶還給了陳小菊。
憑一枚指紋如何能找到真兇?2011年3月22日,保定北市區公安局副局長李剛,回答了這個問題。
他介紹說,他們從報案人問訊筆錄中,找到線索。
陳小菊在問訊筆錄中稱,那名男子大致在那天12∶10—12∶50之間,接聽了三四個電話。
警方開始尋找,那段時間內,通話三到四次的手機號碼。排查結束后,警方未發現可疑號碼。
“後來才意識到,我們忽略了非本市但案發時在保定漫遊的號碼。”李剛說。
重新排查后,警方鎖定了一個“139××××190”的石家莊號碼。
在警方出具的通話詳單上顯示,這個號碼在那天的12∶10—12∶50之間,接聽了三個電話,而且手機所使用的基站均為華電小區的基站。陳小菊就住在華電小區。
警方根據話單上的基站地點,勾勒出號碼“139××××1190”,在2006年8月11日那天的行蹤圖。早晨8點前後從石家莊出發,於上午10點前抵達保定市區,12∶10—12∶50,有3次通話記錄,下午兩點半回到了石家莊。
李剛說,為了防止抓錯人,我們還與這一號碼前後通話的十多個人,進行了核實,證實此號碼確實一直為犯罪嫌疑人使用。
楊惠賢說,她從沒接到過警方的相關問詢,因為“139××××1190”正是她兒子王朝用的手機號碼。而楊惠賢稱曾於2006年8月11日那天中午,給王朝打過多個電話。

處理結果

在陳小菊被搶劫那天,多名證人證言青年王朝在石家莊處理一起交通事故。
2006年8月11日,星期五,石家莊天氣晴朗。
早上8點剛過,王朝就來到石家莊市交通事故處理大隊修理廠。4天前,他和石家莊稅務局的公務員邢世平,因撞車而爭執不下。
邢世平覺得與他撞車的這個年輕人態度不好,“很橫”。
這一年,王朝29歲,已經擁有兩家公司,資產數百萬。因為一天到晚忙工程,面對邢世平的指責,他頗有些不耐煩。最後兩人約定,8月11日去修理廠,驗損王朝的車。
修車廠老闆錢程此前給王朝修過車,在驗損時有擴大車損的傾向。
“我記得他們的驗損單有些項目是後來添加的,不屬於此次事故範圍。保險公司代表為此發了火。”邢世平說。
核對結束后,錢程陪王朝、邢世平,到交警大隊事故科。
兩人在事故科開始辦手續的具體時間,邢世平已回憶不起來,但他認為“9點之前的可能性不大”,因為在修車廠耽擱了一段時間。
邢世平和王朝要在各種材料上共同簽字,其中籤訂了一份《石家莊市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鑒定人是郭永軍。
郭永軍是當地物價局的公務員,被派駐交警大隊事故科,負責定損價格鑒定。
在警方的問訊筆錄中,郭永軍承認,他是在2006年8月11日,為王朝和邢世平做了價格鑒定。而出具一份鑒定書的時間,一般在一個半小時左右,最長兩個小時。郭永軍他們是早晨8∶30上班。
這意味著,如果一切都順利的話,應該是在上午10點30分,至11點之間,王朝能夠處理完鑒定事宜。
鑒定完,王朝需要交700元鑒定費,但他沒帶那麼多現金。
孔令沖記得那天上午11點之前,王朝打電話找他借錢,孔從朋友處借了1000元,交給王。
等王朝交鑒定費時,邢世平已繳完錢離開。但兩人的收據編號是依次挨著的。邢世平的收據編號是9392127,王朝的則是9392128。
交完錢,領到鑒定書,王朝去找好友趙傑吃午飯。
趙傑回憶,席間,王朝心情大好,還笑著把鑒定書向趙揚了揚。吃飯時,王朝母親楊惠賢還給王朝打了幾個電話,叫他不要喝酒。
下午兩點半,邢世平和王朝接受石家莊市橋西區事故科幹警賈建立的調解,現場還有邢的女兒和同事。

案件疑點


疑點一

手機話單造假?
警方提供的手機話單上沒有出具人簽名、蓋章,並且不是移動公司出具的話單原件。
2007年6月18日,王朝案第一次開庭。開庭后,便有越來越多的疑點浮現出來。
警方推斷王朝行蹤的一個依據是,“139××××1190”通話單。在庭上,王朝的辯護律師首先對該清單的真實性提出質疑。
手機通話單一般記錄這樣一些信息,機主的手機號,本機呼出呼入的號碼,呼出呼入的時間,附件基站的站名,還有通訊時手機的串碼。
也正是這組串碼,讓辯方律師王振榮生疑。
每個手機都有個單獨編號,叫做手機串碼。而在通話單上,2006年8月11日14:30,出現的手機串碼卻不是王朝的手機串碼。
北市區警方解釋稱,刑偵大隊通過串碼技術分析,發現139××××1190電話卡曾於14:30時,在被搶手機上使用。也就是說,警方認為,那個尾號86301的手機串碼,是屬於陳小菊的手機。
但辯方律師指出,陳小菊使用的三星手機為一行貨手機,其包裝盒顯示,串碼尾號是8638,且只有15位。
而通話單上“陳小菊”的手機串碼則是16位。
在庭上,控方稱,手機串碼后兩位是任意的,后兩位號碼不對,也是同一部手機。
一位移動公司的技術人員告訴記者,所有行貨手機,手機串碼是唯一的,不可能出現兩個串碼,而且位數還不對。
辯方律師還指出,通話單上,王朝的手機串碼對應的,是一部直板的諾基亞手機。陳小菊在問訊筆錄中稱,疑犯使用的是一部翻蓋手機。
還有一點讓辯方律師生疑的是,北市區公安分局提供的“139××××1190”通話單上,沒有出具人的簽名,也沒有出具單位的公章。
王振榮說,作為證據,必須要有出具人、出具單位的簽名和蓋章。
在“139xxxx1190”通話單上,有著這樣一句說明,“該話單系我單位從石家莊市移動公司調取,與原件無異”,上面蓋有保定市公安居北市區分局刑警大隊的公章。
王振榮說,那原件在哪兒呢?刑警大隊有資格證明,該話單與原件無異嗎?
北市區公安分局對此曾這樣解釋,該電話清單系公安機關調取移動公司存儲器內數據,經加工整理而成,用以確定犯罪嫌疑人。

疑點二

只有一枚指紋?
警方從案發現場只取到一枚指紋,王朝母親懷疑公安機關中有人騙取了她兒子的指紋。
在庭上,公安機關指認王朝為搶劫疑犯的另一證據,也遭到質疑。
偵查過程,公安機關調取河北冀興高速公路公司保定管理處的監控信息,證實:一輛車牌尾數為“937”的小型車,於2006年8月11日早8點,從石家莊上高速,9點半從保定下高速。當天13點半,一輛車牌尾數為“937”號碼的小型車又從保定上了高速。
而王朝那天駕駛的車輛,車牌號剛好是“冀AW5937”。
辯方律師王振榮說,“937”不是一個完整的汽車牌號,該車的車型、隸屬哪裡管轄都不得而知,怎麼能證明,那車是王朝的車呢?
公安機關還提供了一個證據,證明王朝就是那個入室搶劫犯。
公安機關提取了王朝的指紋,與從酒瓶上獲取的指紋,一同送去對比,發現兩個指紋吻合。
但王朝的辯護律師,還是從這一證據中發現了一些疑點。
首先,民警石俊鵬在現場勘驗時,在卧室門口發現的是一隻紅酒酒瓶,並攝有照片。為什麼公安機關指紋送檢報告上顯示的是XO酒瓶?
其次,警方只從酒瓶上採集到一枚中指的指紋,而且是指尖朝上。那麼指尖朝上,怎麼能握住酒瓶呢?還有,為什麼沒有在現場採集到其他腳印或指紋呢?
王朝在獄中曾回憶了這樣一個細節,2006年9月28日,一個朋友曾給他介紹認識一位保定的“歌廳老闆”。王朝到場后,這位老闆指著桌上的一瓶XO酒要請大家喝。王朝用手將酒推開,表示自己請客。
王朝說,後來接受審訊時才發現,那“歌廳老闆”便是北市區刑偵大隊幹警王小龍。
楊惠賢懷疑,警方可能從她兒子王朝處騙取指紋。
一位曾參與審理王朝案的法官告訴記者,“我做過這麼多年的刑庭法官,可以負責任地告訴你,現場只能找到一枚嫌疑人指紋的情況基本不存在。一般現場會有許多指紋和腳印的。”

疑點三

證人為何改證詞?
警方又出具一份新證詞和原供完全相反;該證人告訴記者那是警方“誘導性”問話的結果。
王朝案第二次庭審是在在2007年6月27日。在兩次庭審中,主審法官曹雲廷均持王朝無罪的觀點。
2007年8月底,曹雲廷打算前往石家莊,詢問移動公司出具話單的情形,以及聽取公務員郭永軍的證言。在曹雲廷動身之前,王朝案的主審法官發生變動,曹雲廷不再參與此案。
“這兩個證據一旦由法院採集,或許能成為直接支持王朝無罪的證據。”一名參與審理王朝案的法官說。
2007年9月3日,王朝案進行第三次庭審。
審判過程中,保定北市區公安局副局長李剛進入法庭,當庭呈上一份新的證言。那是一份當天凌晨三點,幹警王小龍從石家莊邢世平處取得的證言。
邢世平證明:王朝在2006年8月11日上午,不僅沒有在石家莊處理車事故,還告訴邢他人在保定。
律師李波告訴記者,按照法律規定,證據提交應在審理階段之前,審理階段開始后再提交,不合法。
該案一審於2007年12月10日判決。
法院沒有認定手機通話清單作為證據的真實性,但認定了,案發現場指紋為王朝所留,且有邢世平等證人證言和高速公路監管處信息佐證,判處王朝搶劫罪成立。
18天後,王朝案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2011年3月18日,記者採訪邢世平,邢回憶了3年多前,幹警王小龍凌晨找他取證的場景:“他先給我看了一張移動的話單,話單顯示王朝的手機在8月11日確實漫遊到保定,我就相信王朝一定是搶劫了。”
邢世平承認,警方的問話“有誘導性”。他舉例說,警方會先問他“王朝是否在外地跟他打電話”,而王朝確實曾打電話說他在外地,但那是在案發前幾天;警方還會問,王朝是否某個早上給他打電話。
邢世平說,在經過“巧妙的提問和組合”,最後就成了一份與他提供給王朝律師截然相反的證言。

官方態度


省高院:沒有作案時間的證據不能排除
省高院認為,被告人提供的沒有作案時間的證據不能排除,併發回北市區法院重審。
2007年12月14日,一審宣判的當天,王朝的母親楊惠賢收到北市區公安局三名幹警當面交給她的一封舉報信,信中稱,李剛是為幫助朋友,而將王朝投入監獄。
在獄中的王朝也曾對母親說,他在接受審訊時,幹警曾暗示過他工程款的問題,但沒有更多的暗示。
2011年3月27日,李剛對記者說,王朝的案子和工程款沒關係。王小龍是一名普通民警,和王朝從來不認識,也沒來往過。“這不是一個人在做這個案子,而是一個專案組在做的這個案子。”
當天,李氏兄弟也在電話中否認與李剛認識。
二審終審后,王朝又連續提起三次申訴,最後一次是2010年初,河北省高院決定提審。
記者獲悉的一份省高院的資料顯示,省高院對此案提出了14個疑點,包括具體案發時間不確定、酒瓶和指紋的證據提取不符合法律程序也不符合常理、王朝沒有作案時間、警方認定王朝使用過被搶手機,但話單顯示的串碼與被搶手機不同等。
綜上,河北省高院認為,此案可以定案的證據存在許多疑點,其中關鍵的一點是,被告人提供的沒有作案時間的證據不能排除。
從石家莊到保定,大約為150公里。一位常年跑這條線的鄭姓司機說,正常情況下單程較短時間為1小時15分,這還不包括離開高速,進出市區的時間。
根據公務員郭永軍等人的證詞,王朝一直在石家莊處理交通事故;而根據警方調查認為王朝是早晨8點從石家莊出發,約10點到達保定,作案后,又迅速返回石家莊。
“退一萬步講,即使王朝辦完車損再趕赴保定搶劫,也還是來不及。11點交完鑒定費,一個小時出頭就讓他趕到石家莊,他又不會飛!”楊惠賢說。
此外,高院還指出,提取指紋的酒瓶又發回被害人,難以再次鑒定,因此無法確定100%準確,並排斥一切疑點。
2010年11月22日,河北省高院撤銷原判,發回北市區法院重審。王朝將面臨重新一輪的審判。
“我保證,在這個案子的工作過程中,絕對不存在造假。”李剛說,如今這個案子發回北市區法院重審,將來肯定會非常有意思。
楊惠賢已經自己準備了辯護詞,一旦法院開庭,她將自己站到辯護席上為兒子辯護。
“不幸中的萬幸,是2006年8月11日那天王朝處理車事故了,不然王朝永遠也洗不清了。”楊惠賢說。

再次獲刑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區法院發布的消息稱,2011年9月9日零點40分,備受媒體關注的河北“王朝搶劫案”在保定北市區法院的審理有了一審結果。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王朝再次獲刑13年。
法院經再審審理查明:2006年8月11日上午8時許,王朝駕駛汽車從石家莊出發,11時32分到達保定市華電生活區。12時10分許,被害人陳英茹下班回家,王朝趁陳不備,將其推入屋內,使用膠帶將陳嘴封住,手腳捆綁。在翻找財物過程中,王朝數次接聽其母親電話;並從餐廳酒架上取下REMY紅酒一瓶(標有力嬌酒中文字樣),放置於卧室門口。王朝搶走陳家現金13000元,紅色三星手機一部,金項鏈2條、黃金、翡翠等戒指4枚、XO酒一瓶。
14時30分許,王朝在京石高速公路石家莊新樂附近使用所搶手機接聽邢世平打來的電話,邢世平催促王朝趕去處理交通事故。15時07分王朝到達石家莊橋西,與邢世平在橋西事故中隊辦理交通事故相關手續。期間,王朝將所搶手機送給朋友底某。底某將手機交其子史某可用。案發後該手機被追回併發還被害人。
法院認為,原審被告王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暴力威脅手段入室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經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王朝系入戶搶劫,且搶劫數額巨大,依法應予嚴懲。
法院認為,根據王朝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判決:王朝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20000元。判決書將在五日內送達。
法院表示,如王朝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北市區法院或者直接向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河北媒體8日23時說,保定市北市區人民法院當日對被社會廣泛關注的王朝搶劫案公開開庭審理,截至發稿時前,合議庭正在進行合議,尚未宣判。
“王朝搶劫案”於2007年5月由保定北市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同年12月經北市區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王朝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20000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王朝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后經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審,發還北市區人民法院重審。此案因主角王朝自稱遭李剛(河北大學校園車禍肇事者李啟銘之父)“栽贓陷害”一度引發社會關注。
此前,公訴人對媒體表示,對“王朝案”重新開庭審理,體現了司法機關對法律的高度負責和嚴格公正、公開透明執法的決心。專程趕到保定旁聽此案的河北省公安廳負責人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全省公安機關將認真反思該案在公安偵查辦案環節存在的瑕疵,舉一反三,認真汲取教訓,提升公安機關執法規範化建設水平。
附 宣判詞全文:
繼續開庭,傳原審被告人王朝到庭!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王朝犯搶劫罪一案,本庭經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充分聽取了各方的意見。經合議庭評議,並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宣判!
經再審審理查明:
2006年8月11日上午8時許,原審被告人王朝駕駛冀AW5937雪鐵龍賽納汽車從石家莊市出發,11時32分已到達保定市華電生活區附近。12時10分許,被害人陳英茹下班回華電小區5-1-501家時,王朝趁其不備,將其推入室內,使用膠帶將陳英茹嘴封住,手、腳捆綁。在翻找財物過程中,王朝數次接聽其母楊惠賢電話,並從餐廳酒架上取下REMY紅酒(標有力嬌酒中文字樣)一瓶,放置在卧室門口。王朝搶走陳英茹家現金人民幣13000元;紅色三星手機一部,價值688元;24K黃金項鏈一條,價值 1397.37元;24K黃金戒指一枚,價值 688.74元;翡翠戒指一枚,價值998元及黃金項鏈一條、黃金、鉑金戒指各一枚、XO酒一瓶。14時30分許,王朝在京石高速公路石家莊新樂東五樓附近使用所搶手機接聽邢世平打來的電話,邢世平催促王朝抓緊趕去處理交通事故, 15時07分王朝到達石家莊橋西非標準設備廠附近,與邢世平在石家莊市橋西事故中隊辦理交通事故相關手續。期間,王朝將所搶手機送給底雪峰,底雪峰交其妻史艷欣使用。案發後該手機被追回併發還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有:被害人陳英茹、其丈夫李全化及鄰居王博、張彤證實被害人陳英茹在其家中被搶劫財物,購物發票、收據及估價鑒定結論書證實部分被搶劫物品及其價值。華電小區保衛人員劉賀賓、劉德兵、郭榮建證實趕到案發現場並向公安機關報警的情節。現場勘查檢查人員石俊鵬、邢哲出庭證實二人進行了現場勘查並從現場提取一瓶酒和膠帶的情況。現場勘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及見證人霍文勝、被害人陳英茹陳述印證了上述情節。石俊鵬還證實其自現場提取的酒瓶上熏顯出一枚有鑒定價值的指紋,並予以拍照、固定。公安人員劉彥華、任天紅證實該指紋照片與其他現場照片儲存於A49光碟,由二人相繼保管,直至該指紋照片被送公安部進行物證鑒定。公安部物證鑒定書證實,現場提取酒瓶上的指紋系被告人王朝左手中指所留。證人表亞輝、邢世平證實案發當天上午與王朝通話,通話清單顯示出的王朝手機運行軌跡與上述二人通話時在保定市華電小區附近。又被害人陳英茹證實實施搶劫的人在案發現場數次接聽電話,而王朝母親楊惠賢亦證實案發當日中午三次撥打王朝電話,均系王朝本人接聽。通話清單顯示王朝的手機和楊惠賢家固定電話三次通話相吻合,結合現場指紋系王朝所留的證據,足以證實案發時王朝就在作案現場。扣押物品清單證實被搶手機從底雪峰之妻史艷欣處提取,底雪峰及王洪濤證言證實,該手機系王朝交給底雪峰。手機通話清單顯示被搶手機先後被王朝、史艷欣、底雪峰使用,從史艷欣處調取的手機串碼與公安機關從陳英茹處調取的被搶手機包裝盒的手機串碼一致。證人邢世平證實了當天下午撥打王朝電話,通話清單顯示王朝接聽邢世平電話時使用的是被搶手機的事實,上述證據足以證實王朝交給底雪峰的手機系被搶手機。車輛登記資料等書證及王朝前妻劉卉證言證實王朝有一輛車牌號為冀AW5937的東風雪鐵龍賽納車,高速公路監控信息及朱小利證言證實車牌號碼為937的車輛進出高速公路的時間,與上述王朝手機運行軌跡相吻合。邢世平的事故財產損失現場勘驗記錄、價格鑒定結論書及價格鑒定清單,王朝的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項目清單等書證及證人李保剛、郭永軍證言證實,8月10日王朝與邢世平的事故車輛已完成拆解、驗損,8月11日下午2時30分后王朝與邢世平辦理了交通事故相關手續。與王朝通話清單顯示的王朝8月11日上午、中午在保定,時間上並無矛盾。綜上,本案證據確實充分,相互印證,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足以證實原審被告人王朝實施搶劫犯罪的事實屬實。
對王朝辯解及辯護人提出的主要辯護觀點,評判如下:
第一,關於辯護人提出補充偵查的主體應為原偵查機關的辯護觀點。經查,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即進入法庭審判過程,檢察機關在此過程中依法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在延期審理期間,北市區檢察院進行補充偵查並依法要求公安機關協助,因北市區公安分局協助偵查有困難,保定市公安局抽調有關力量成立“專案組”協助北市區檢察院開展補充偵查工作,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第二、關於辯護人提出現場勘查筆錄沒有偵查人員及見證人親筆簽名,霍文勝不是見證人,且無法提供案發當天現場勘查筆錄的草稿,石俊鵬出庭只能證實勘查問題,言詞不可替代證據本身。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的現場勘查筆錄不客觀、不真實,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觀點,經查,石俊鵬、邢哲當庭證實二人共同對現場進行了勘查,霍文勝見證了現場勘查過程。石俊鵬還證實製作正式的現場勘查筆錄后列印了勘查人員及見證人的姓名,霍文勝證言證實見證了整個現場勘查的過程,被害人陳英茹亦證實了現場勘查的情況。該證據雖未有相關人員親筆簽名,存在瑕疵,但已得到合理解釋,依據兩高三部《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該證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第三、關於辯護人提出扣押酒瓶的物品清單隻有石俊鵬一人簽字,該清單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且現場照片沒有顯示提取酒瓶的特徵,不能顯示指紋與現場酒瓶的關係,不能認定指紋和酒瓶來自案發現場的辯護觀點,經查,扣押物品清單僅有石俊鵬一人簽字存在瑕疵,但是石俊鵬、邢哲、霍文勝均證實從案發現場提取了該酒瓶,且扣押物品清單上有見證人及被害人簽字,足以證實現場提取該酒瓶的真實性。公安人員石俊鵬出庭證實從現場提取的酒瓶上熏顯發現一枚有鑒定價值的指紋,拍照固定后,儲存於A49光碟,後送公安部鑒定。劉彥華證言印證上述情節、且石俊鵬、王小龍還證實該酒瓶自提取至發還前一直在石俊鵬保管之下,又被害人陳英茹及其丈夫李全化均證實,公安機關第二次提取的酒瓶就是當時從石俊鵬處領回的酒瓶。並經公安部微量物質鑒定,證實該酒瓶上還有熏顯指紋時留下的502粘合劑成分。上述證據足以證實原審被告人王朝的指紋來自現場提取的酒瓶,扣押物品清單形式上的瑕疵不影響該證據的效力,該辯護觀點不能成立。
第四、關於辯護人提出指紋的提取、鑒定均由石俊鵬一人完成,程序違法,該證據不能採信,該指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觀點,經查,該證據由一人完成確實不符合法律規定,但石俊鵬出庭對提取、鑒定的具體過程做出了詳細解釋,另,本次開庭公安部已重新對指紋進行了鑒定,證實現場指紋系王朝所留,根據兩高三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該證據可以作為本案定案依據。
第五、關於辯護人提出酒瓶發還違法的觀點,經查,偵查機關已於2006年8月14日對酒瓶上的指紋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及時返還並無不當。該辯護觀點不予採納。
第六、關於辯護人提出第二次送檢公安部的指紋不能確認來自案發現場,A49光碟中指紋的形成時間已被修改,屬於變造的觀點,經查,石俊鵬證言證實,拍照后即將照片電子版交給內勤劉彥華保管。劉彥華證言證實,其將該照片刻錄進A49光碟保管直至移交給任天紅。任天紅證言證實,其從劉彥華處接管該A49光碟,至本次公安部鑒定,才從A49光碟中調出該指紋的電子檔。石俊鵬、劉彥華、任天紅均證實在其保管期間無人調取過指紋的電子檔。且A49光碟中該照片屬性顯示拍照日期為2006年8月14日,與卷中指紋照片顯示時間一致,足以證實指紋照片的形成時間是2006年8月14日。上述保管過程三人的證言相互印證,足以確認送檢公安部的指紋確系來自案發現場。
第七、關於辯護人提出公安機關出具的號碼為139xxxxx190手機通話清單的辦案說明,不屬於法定證據及該手機通話清單顯示信息不完整,系變造,不具有證據效力,對通話清單的質證應當公開進行的辯護意見,經查,通話清單顯示的信息與多名證人證言證實撥打王朝電話,其本人接聽的情節相印證,該通話清單具有客觀性、關聯性,通話清單已經庭審質證,該辯護觀點不能成立。通話清單涉及偵查秘密及個人隱私,不公開審理於法有據。
第八、關於王朝及辯護人提出王朝案發當日在石家莊處理交通事故,沒有作案時間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查,王朝所使用的139xxxxx190的手機的運行軌跡與楊惠賢證言、被害人陳英茹陳述、證人邢世平、底雪峰、表亞輝、梁曉光、孔令沖等多人證言吻合,證實王朝案發當天到過保定。保險公司的理賠卷宗中的原始記載及證人李保剛均證實,2011年8月10日車輛拆解、驗損已經結束,王朝在保定作案之後返回石家莊辦理交通事故手續在時間上並不衝突。王朝及辯護人提出王朝沒有作案時間的觀點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採納。
第九、關於辯護人提出辯方調取的證據不能作為公訴人指控王朝犯罪的證據使用的辯護觀點,於法無據,不予採納。
第十、關於辯護人提出檢察機關指控所搶劫物品,只有被害人陳述,沒有贓物下落,不能認定的觀點,經查,被害人陳英茹、李全化關於被搶物品陳述一致,且有被搶物品的購買發票予以印證,對辯護人觀點不予採納。
第十一、關於王朝辯稱被害人陳述中稱搶劫的人持槍,搶劫事實尚未查清的辯護意見,經查,公安機關在現場勘驗中未發現彈痕,也沒有找到槍支下落,公訴機關認為王朝持槍搶劫的證據不足,未予認定,故該辯解觀點不能成立。
第十二、關於辯護人提出公安部的鑒定人員劉寰、白燁參與本案兩次鑒定,應當迴避的辯護觀點,經查,根據《公安機關鑒定規則》第十條關於鑒定人迴避的規定,本案鑒定人不符合迴避的法定情形,該辯護觀點不予採納。
第十三、關於辯護人提出本案系假案,串碼可以偽造,不排除有人故意陷害王朝的觀點,經查,本案據以定案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點,本案的證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足以認定本案的犯罪事實屬實。
第十四、關於辯護人提出高速公路監控信息顯示的尾號為937的車輛不能認定為王朝駕駛的車輛的辯護觀點,經查,證人邢世平等人證言、王朝手機運行軌跡相互印證,證實了王朝駕駛冀AW5937雪鐵龍賽納汽車來往於石家莊與保定的情節。
本院認為,原審被告人王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暴力、威脅手段入室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原審被告人王朝系入戶搶劫,且搶劫數額巨大,依法應予嚴懲。根據原審被告人王朝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審被告人王朝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判決書將在五日內送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正式上訴


王朝[石家莊“搶劫犯”]
王朝[石家莊“搶劫犯”]
在接到保定北市區法院重審維持原判的判決書4天後,2011年9月19日上午,王朝正式委託其代理人孫瑩律師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向保定市中院提起上訴。
“我想要是你們不管我,我就自己上訴。”王朝對其代理人說。這是2011年9月8日重審開庭后,王朝第一次見到自己的律師。在上訴書上簽字摁了手印后,王朝在一張A4紙上寫了“我無罪!我上訴!”6個大字,讓律師將這份材料與上訴書一起交給保定北市區法院。上訴書請求“撤銷[2011]北刑再初字第二號刑事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無罪”。
王朝同時告訴律師,他被有關方面告知,如果認罪后再上訴,法院會考慮輕判,他也會被送到條件好的監獄服刑,但王朝堅決不同意。保定北市區法院已經接收了這份上訴書。
王朝的母親楊惠賢當天也隨律師到了保定,她說,在王朝案重審判決書中,北市區法院合議庭只對辯方辯護觀點予以否認,並未提及辯方證據,也沒有表示對這些證據的態度。
此外,楊惠賢還注意到,合議庭的庭審判決詞和判決書不一樣,“很多辯護觀點判決書上有,判決詞上卻沒有,也就是說,合議庭在還沒有完全考慮辯護觀點的時候就草草宣判了”。
楊惠賢稱,她堅信王朝是清白的,並表示,“只要法院不判決他無罪,我會一直替他上訴”。

終審判決


2011年12月15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王朝搶劫案”依法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被告人王朝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人物事件


2006年,王朝被指為河北保定一樁搶劫案的兇手,然而他卻“沒有作案時間”,因為案發當天,他在石家莊忙著處理交通事故。此案曾被河北高院發回重審,幾經周折,2011年,保定中院終審維持原判,認定王朝犯搶劫罪,被判入獄13年。其後四年,該案先後經歷10次裁決,最終王朝於昨日再提起申訴,被河北高院正式受理。
王朝被指為一樁搶劫案的兇手,但因沒有作案時間被發回重審,保定中院終審維持原判。該案經歷10次裁決,最終王朝於昨日再提起申訴,已被正式受理。該案辦案人員系“我爸是李剛”案的李剛。此前,他曾否認案件造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