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貸主體

承貸主體

承貸主體是指符合《貸款通則》借款人條件,並能履行借款人義務,在法律上被認可的可獨立承擔在貸款方取得借款產生的各項義務和責任的民事權利主體,可以是單位或個人。承貸主體的義務與借款人的義務相似,但包括了借款人的上級主管部門。

借款人義務


一、應當如實提供貸款人要求的資料(法律規定不能提供者除外),應當向貸款人如實提供所有開戶行、賬號及存貸款餘額情況,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和檢查;
二、應當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的監督;
三、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
四、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及時清償貸款本息;
五、將債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貸款人的同意;
六、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貸款人,同時採取保全措施

舉例說明


農村金融部門在支持農田水利建設中是應該並能夠發揮較大作用的,關鍵是能否因地制宜地解決承貸主體問題,或者說怎樣解決水利建設貸款既能放得出又能收得回的問題。近幾年來,農業銀行萊西市支行在實踐中對這個問題進行了探索,做出了回答。
【DOI】:cnki:ISSN:0578-1485.0.1991-07-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