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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木圖宣言

1991年阿拉木圖宣言

1991年12月21日,由蘇聯11個共和國(波羅的海3國和喬治亞除外)的領導人在中亞國家哈薩克最大城市阿拉木圖舉行的首腦會議上籤署(簡稱:阿拉木圖宣言)。主要內容:確認由俄羅斯、烏克蘭和白俄羅斯3國簽署的獨立國家聯合體的宗旨和原則(主要為互相承認和尊重國家主權和主權平等,互不干涉內政的原則;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脅、和平解決爭端的原則;互相承認並尊重領土完整及現有邊界不可侵犯的原則等);宣布聯合體成員國將通過協調機構進行平等協作,保留軍事戰略力量的統一指揮和以核武器進行統一監督;各成員國將在形成和發展共同經濟區域方面進行合作;宣布隨著獨聯體的成立,蘇聯將停止存在;獨聯體對承認其宗旨和原則的前蘇聯成員國或其他國家開放,經成員國一致同意均可加入獨聯體。

歷程和內容


1991年12月21日,除波羅的海三國和喬治亞外的原蘇聯的11個加盟共和國領導人在哈薩克當時的首都阿拉木圖會晤,通過了《阿拉木圖宣言》和《關於武裝力量的議定書》等文件,並確定以下內容:
1、確認由俄羅斯、烏克蘭和白俄羅斯3國簽署的獨立國家國家聯合體的宗旨和原則。
2、宣布聯合體成員國將通過協調機構進行平等合作,保留軍事戰略力量的統一指揮和以核武器進行統一監督。
3、各成員國將在形成和發展共同經濟區域方面進行合作。
4、宣布隨著獨立國家聯合體的成立,蘇聯將停止存在。
5、獨立國家聯合體對承認其宗旨和原則的前蘇聯成員國或其他國家開放,經成員國一致同意均可加入獨立國家聯合體。

宣言正文


《阿拉木圖宣言》的主要內容摘錄如下:
亞塞拜然共和國、亞美尼亞共和國、白俄羅斯共和國、哈薩克共和國、吉爾吉斯斯坦共和國、摩爾多瓦共和國、俄羅斯聯邦、塔吉克共和國、土庫曼、烏茲別克共和國和烏克蘭,努力建設民主的法制國家,將在互相承認和尊重國家主權和主權平等、不可分割的自決權、平等和不干涉內部事務的原則,不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脅,不施加經濟或其他方式的壓力,和平解決爭端,尊重人權與人的自由(包括尊重少數民族的權利),認真履行國際法義務及其他公認的原則和國際法準則的基礎上發展相互關係;互相承認並尊重領土完整及現有邊界的不可侵犯;認為加強具有深刻的歷史淵源的友好、睦鄰和互利合作關係,符合各國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於和平與安全事業;意識到自己對保持公民和睦和民族和諧的責任;忠於建立獨立國家聯合體協定的宗旨與原則。
聲明強調:聯合體參加國將通過以均等原則建立的,按聯合體(它不是任何國家組成)成員國協定規定的程序行使職能的協調機構實行平等協作。為保障國際戰略穩定與安全,將保留對軍事戰略力量的統一指揮和對核武器的統一監督;各方將互相尊重爭取成為無核或中立國家地位的願望。
獨立國家聯合體在其所有成員國都同意的情況下,可供前聯盟成員國或同意聯合體宗旨與原則的其他國家加入。重申願在形成並發展共同經濟區域、全歐和歐亞市場方面進行合作。隨著獨立國家聯合體的成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將停止存在。聯合體成員國保證按自己的憲法程序履行前聯盟條約與協定中規定的國際義務。聯合體成員國必須恪守本宣言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