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運動員

參加帶有明顯商業性質的職業比賽

職業運動員是指以參與體育比賽為職業,並依靠參賽獲得生活收入的運動員。職業運動員一般與某一職業體育俱樂部有固定合同關係,並可在不同俱樂部之間進行轉會,以俱樂部名義進行訓練、比賽。職業運動員通過參與商業化的職業比賽來獲得基本薪酬、出場費、獎金等收入,並能通過自己在參賽過程中獲得的關注而獲得廣告贊助收入。

產生


最早從事體育運動的運動員是沒有職業和業餘之分的。但在公元前388年至公元前146年時就已經開始出現職業運動員。18世紀末,才有人提出所謂“業餘原則”。該原則稱那些獲取過競賽報酬的運動員為職業運動員,不準其參加不獲取報酬的業餘比賽。19世紀時“業餘原則”在英國確立下來。田徑界對職業運動反對最為強烈,1876年成立於倫敦的田徑俱樂部正式將“業餘原則”寫入自己的章程。1894年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成立時也將“業餘原則”寫入章程。
“業餘原則”一產生便遭到體育界不少人的反對。他們認為這一原則造成了競技運動中的不平等現象,使不少優秀運動員喪失參加比賽的可能性。20世紀初,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內部也就這一原則展開過辯論。多年來由於社會的發展,運動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運動技術專業化訓練已成為提高運動技術的重要手段。一些國際體育組織開始放寬對“業餘”的限制,使一些職業運動員參加了國際上的重大比賽。

典型的職業運動員


典型的職業運動員中,以NBA為例,邁克爾·喬丹(Michael Jordan)科比·布萊恩特(kobe Bryant) ,勒布朗·詹姆斯(LeBron James),卡梅隆·安東尼(Carmelo Anthony)
其他聯賽,比如NFL中,湯姆·布拉迪(Tom Brady),特雷爾-歐文斯(特雷爾-歐文斯),蘭迪·莫斯(Randy Moss)等
西班牙甲級聯賽中:克里斯蒂亞諾·羅納爾多(Cristiano Ronaldo),里奧內爾·安德雷斯·梅西(Lionel Andrés Messi) 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