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
租船
租船運輸又稱不定期船運輸(tramp shipping),是區別於定期船運輸(班輪運輸)的另一種海上運輸方式。通過出租人(shipowner)和承租人(charterer)之間簽訂運輸合同或者船舶租用合同進行貨物運輸的基本營運方式。出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者部分艙室給承租人使用,具體的責任、義務、費用、風險等,均由雙方在租船合同(charter party)中商定。
漢語拼音: zūchuán
英語:ship chartering / tramp
1.沒有固定的船期表和航線,運輸完全按照合同進行。
2.適合大宗散雜貨運輸,如糧食、礦石、化肥、鋼材、木材、石油、液化氣等,貨物沒有或者僅需要簡單包裝。
3.承租雙方的責任義務全部依據租船合同的類別和條款。
4.有明確的書面的租船合同。
1.貨物運輸合同。
2.財產租賃合同。
1.航次租船(voyage charter)
航次租船主要包括單航次租船(signle trip charter)、往返航次租船(return trip charter)、連續單航次或者往返航次租船(consecutive signle voyage charter or continueous reurn voyage charter)。實踐中存在一種包運合同COA(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運輸,在形式上於連續單航次類似,是指將協定的貨物包運至指定港口。
2.定期租船(time charter)
實踐中又出現一種租船方式及航次期租(TCT,time charter on trip basis or time charter-trip),它是定期租船的一種,兼具航次租船的特點。
3.光船租船(demise charter)
租船是通過租船市場(Chartering market)進行的。在租船市場上,船舶所有人是船舶的供給方,而承租人則是船舶的需求方。在當今通訊技術十分發達的時代,雙方當事人從事的租船業務,絕大多數是通過電話、電傳、電報或傳真等現代通訊手段洽談的。
在國際租船市場上,租船交易通常都不是由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親自到場直接洽談,而是通過租船經紀人代為辦理並簽約的。租船經紀人都非常熟悉租船市場行情,精通租船業務,並且有豐富的租船知識和經驗,在整個租期交易過程中起著橋樑和中間人的作用,對順利成交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詢價又稱詢盤。通常是指承租人根據自己對貨物運輸的需要或對船舶的特殊要求通過租船經紀人在租船市場上要求租用船舶。詢價主要以電報或電傳等書面形式提出。承租人所期望條件的內容一般應包括:需要承運的貨物種類、數量、裝貨港和卸貨港、裝運期限、租船方式或期限、期望的運價(租金)水平以及所需用船舶的詳細說明等內容。詢價也可以由船舶所有人為承攬貨載而首先通過租船經紀人向租船市場發出。由船舶所有人發出的詢價內容應包括出租船舶的船名、國籍、船型、船舶的散裝和包裝容積、可供租用的時間、希望承攬的貨物種類等。
報價又稱發盤,當船舶所有人從船舶經紀人那裡得到承租人的詢價后,經過成本估算或者比較其它的詢價條件,通過租船經紀人向承租人提出自己之分。"硬性報價"是報價條件不可改變的報價。詢價人必須在有限期內對報價人的報價作出接受訂租的答覆,超過有效期,這一報價即告失效。與此相反,"條件報價"是可以改變報價條件的報價。
還價又稱還盤。在條件報價的情況下,承租人與船舶所有人之間對報價條件中不能接受的條件提出修改或增刪的內容,或提出自己的條件稱為還價。還價意味著詢價人對報價人報價的拒絕和新的報價開始。因此,船東對租船人的還價可能全部接受,也可能接受部分還價,對不同意部分提出再還價或新報價。這種對還價條件作出答覆或再次作出新的報價稱為反還價(recounter offer)或稱反還盤。
在一筆租船交易中,經過多次還價與反還價,如果雙方對租船合同條款的意見一致,一方可以以報實盤的方式要求對方作出是否成交的決定。報實盤時,要列舉租船合同中的必要條款,將雙方已經同意的條款和尚未最後確定的條件在實盤中加以確定。同時還要在實盤中規定有效期限,要求對方答覆是否接受實盤,並在規定的有效期限內作出答覆。若在有效期限內未作出答覆,所報實盤即告失效。同樣,在有效期內,報實盤的一方對報出的實盤是不能撤消或修改的,也不能同時向其它第三方報實盤(firm offer)。
接受訂租(acceptance)又稱受盤。指一方當事人對實盤所列條件在有效期內明確表示承諾。至此,租船合同即告成立。原則上,接受訂租是租船程序的最後階段。接受訂租后,一項租船洽商即告結束。
接受訂租是租船程序的最後階段,一項租船業務即告成交。通常的做法是,當事人之間還要簽署一份"訂租確認書"(fixture note)。"訂租確認書"無統一格式,但其內容應詳細列出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在洽租過程中雙方承諾的主要條款。訂租確認書經當事人雙方簽署后,各保存一份備查。
正式的租船合同實際是合同已經成立后才開始編製的。雙方簽認的訂租確認書實質就是一份供雙方履行的簡式的租船合同。簽認訂租確認書後,船東按照已達成協議的內容編製正式的租船合同,通過租船經紀人送交承租人審核。如果租船人對編製的合同沒有什麼異議,就可簽字。
船公司在經營不定期船時,每一筆交易均需和租方單獨訂立合同。為了各自的利益,在訂立合同時,必然要對租船合同的條款逐項推敲。這樣勢必造成曠日持久的談判,不利於迅速成交。為了簡化簽訂租船合同的手續,加快簽約的進程和節省為簽訂租船合同而發生的費用,也為了能通過在合同中列入一些對自己有利的條款,以維護自己一方的利益,在國際航運市場上,一些航運壟斷集團、大的船公司、或貨主壟斷組織,先後編製了供租船雙方選用,作為洽商合同條款基礎的租船合同範本。租船合同範本中羅列了事先擬就的主要條款。為了便於商定租船合同的雙方通過函電對範本中所列條款進行刪減、修改和補充,每一租船合同範本都為範本的名稱規定了代碼,為每一條款編了代號,並在每一行文字前(或后)編了行次的順號。這樣在洽定租船合同的過程中,只須在函電中列明所選用的範本的代碼、指明對第×款第×行的內容增、刪、改的意見,就能較快地擬就雙方所同意的條款。雖然採用租船合同範本可以極大地方便租船合同條款的擬訂,但是由於這些範本多數是由船舶所有人一方或代表船舶所有人一方利益的某些航運壟斷集團單方面制定的,許多條款都不會對承租人一方有利,這是在選用租船合同範本時不能不考慮的問題。租船合同範本的種類很多,標準航次租船合同代表範本"金康"(GENCON),定期租船合同代表範本有"紐約土產"(NYPE),光船租船合同代表範本有"光租"(BAREC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