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

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

《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9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12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6號發布。該《辦法》共27條,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原建設部2001年11月5日發布的《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07號)予以廢止。

內容全文


華共建設令
(107號)
《建築程施包承包計價管辦》二00二五建設九務議審議,予布,二00二施。
部長 俞正聲
二00一年十一月五日
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行為,維護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建築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以下簡稱工程發承包計價)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築工程是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築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工程發承包計價包括編製施工圖預算、招標標底、投標報價、工程結算和簽訂合同價等活動。
第三條 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在政府宏觀調控下,由市場競爭形成。
工程工發承包計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發承包計價工作的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發承包計價工作的管理。其具體工作可以委託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
第五條 施工圖預算、招標標底和投標報價由成本(直接費、間接費)、利潤和稅金構成。其編製可以採用以下計價方法:
(一)工料單價法。分部分項工程量的單價為直接費。直接費以人工、材料、機械的消耗量及其相應價格確定。間接費、利潤、稅金按照有關規定另行計算。
(二)綜合單價法。分部分項工程量的單價為全費用單價。全費用單價綜合計算完成分部分項工程所發生的直接費、間接費、利潤、稅金。
第六條 招標標底編製的依據為:
(一)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工程造價計價辦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市場價格信息。
第七條 投標報價應當滿足招標文件要求。
投標報價應當依據企業定額和市場價格信息,並按照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工程造價計價辦法進行編製。
第八條 招標投標工程可以採用工程量清單方法編製招標標底和投標報價。
工程量清單應當依據招標文件、施工設計圖紙、施工現場條件和國家制定的統一工程量計算規則、分部分項工程項目劃分、計量單位等進行編製。
第九條 招標標底和工程量清單由具有編製招標文件能力的招標人或其委託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機構、招標代理機構編製。
投標報價由投標人或其委託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機構編製。
第十條 對是否低於成本報價的異議,評標委員會可以參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辦法和有關規定進行評審。
第十一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根據中標價訂立合同。
不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在承包方編製的施工圖預算的基礎上,由發承包雙方協商訂立合同。
第十二條 合同價可以採用以下方式:
(一)固定價。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約定的風險範圍內不可調整。
(二)可調價。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實施期內,根據合同約定的辦法調整。
(三)成本加酬金。
第十三條 發承包雙方在確定合同價時,應當考慮市場環境和生產要素價格變化對合同價的影響。
第十四條 建築工程的發承包雙方應當根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結合工程款、建設工期和包工包料情況在合同中約定預付工程款的具體事宜。
第十五條 建築工程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進度分段進行工程款結算。
第十六條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竣工結算:
(一)承包方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的約定期限內提交竣工結算文件。
(二)發包方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覆。逾期未答覆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
(三)發包方對竣工結算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答覆期內向承包方提出,並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約定期限內與承包方協商。
(四)發包方在協商期內未與承包方協商或者經協商未能與承包方達成協議的,應當委託工程造價諮詢單位進行竣工結算審核。
(五)發包方應當在協商期滿后的約定期限內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出具的竣工結算審核意見。
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對上述事項的期限沒有明確約定的,可認為其約定期限均為28日。
發承包雙方對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出具的竣工結算審核意見仍有異議的,在接到該審核意見后一個月內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經發包方與承包方確認即應當作為工程決算的依據。
第十七條 招標標底、投標報價、工程結算審核和工程造價鑒定文件應當由造價工程師簽字,並加蓋造價工程師執業專用章。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築工程發承包計價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造價工程師在招標標底或者投標報價編製、工程結算審核和工程造價鑒定中,有意抬高、壓低價格,情節嚴重的,由造價工程師註冊管理機構註銷其執業資格。
第二十條 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在建築工程計價活動中有意抬高、壓低價格或者提供虛假報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註銷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證書。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築工程計價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建築工程以外的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
第16號
《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已經第9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 姜偉新
2013年12月11日

管理辦法


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行為,維護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建築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以下簡稱工程發承包計價)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築工程是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本辦法所稱工程發承包計價包括編製工程量清單、最高投標限價、招標標底、投標報價,進行工程結算,以及簽訂和調整合同價款等活動。
第三條 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在政府宏觀調控下,由市場競爭形成。
工程發承包計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發承包計價工作的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發承包計價工作的管理。其具體工作可以委託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
第五條 國家推廣工程造價諮詢制度,對建築工程項目實行全過程造價管理。
第六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築工程(以下簡稱國有資金投資的建築工程),應當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築工程,鼓勵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國有資金投資的建築工程招標的,應當設有最高投標限價;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築工程招標的,可以設有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招標標底。
最高投標限價及其成果文件,應當由招標人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工程量清單應當依據國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工程量計算規範等編製。工程量清單應當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八條 最高投標限價應當依據工程量清單、工程計價有關規定和市場價格信息等編製。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時公布最高投標限價的總價,以及各單位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和稅金。
第九條 招標標底應當依據工程計價有關規定和市場價格信息等編製。
第十條 投標報價不得低於工程成本,不得高於最高投標限價。
投標報價應當依據工程量清單、工程計價有關規定、企業定額和市場價格信息等編製。
第十一條 投標報價低於工程成本或者高於最高投標限價總價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投標人的投標。
對是否低於工程成本報價的異議,評標委員會可以參照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有關規定進行評審。
第十二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根據中標價訂立合同。不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由發承包雙方協商訂立合同。
合同價款的有關事項由發承包雙方約定,一般包括合同價款約定方式,預付工程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的支付和結算方式,以及合同價款的調整情形等。
第十三條 發承包雙方在確定合同價款時,應當考慮市場環境和生產要素價格變化對合同價款的影響。
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建築工程,鼓勵發承包雙方採用單價方式確定合同價款。
建設規模較小、技術難度較低、工期較短的建築工程,發承包雙方可以採用總價方式確定合同價款。
緊急搶險、救災以及施工技術特別複雜的建築工程,發承包雙方可以採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確定合同價款。
第十四條 發承包雙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發生下列情形時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
(一)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的;
(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價格調整信息的;
(三)經批准變更設計的;
(四)發包方更改經審定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造成費用增加的;
(五)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條 發承包雙方應當根據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結合工程款、建設工期等情況在合同中約定預付工程款的具體事宜。
預付工程款按照合同價款或者年度工程計劃額度的一定比例確定和支付,並在工程進度款中予以抵扣。
第十六條 承包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發包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報告。發包方收到工程量報告后,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核對並確認。
第十七條 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進度分段進行工程款結算和支付。
第十八條 工程完工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竣工結算:
(一)承包方應當在工程完工後的約定期限內提交竣工結算文件。
(二)國有資金投資建築工程的發包方,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對竣工結算文件進行審核,並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出具的竣工結算文件審核意見;逾期未答覆的,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合同有約定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
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築工程發包方,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覆,逾期未答覆的,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發包方對竣工結算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答覆期內向承包方提出,並可以在提出異議之日起的約定期限內與承包方協商;發包方在協商期內未與承包方協商或者經協商未能與承包方達成協議的,應當委託工程造價諮詢企業進行竣工結算審核,並在協商期滿后的約定期限內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出具的竣工結算文件審核意見。
(三)承包方對發包方提出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竣工結算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在接到該審核意見后一個月內,可以向有關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或者有關行業組織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對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的期限沒有明確約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可認為其約定期限均為28日。
第十九條 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經發承包雙方簽字確認的,應當作為工程決算的依據,未經對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結算文件委託工程造價諮詢企業重複審核。發包方應當按照竣工結算文件及時支付竣工結算款。
竣工結算文件應當由發包方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造價工程師編製工程量清單、最高投標限價、招標標底、投標報價、工程結算審核和工程造價鑒定文件,應當簽字並加蓋造價工程師執業專用章。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加強對建築工程發承包計價活動的監督檢查和投訴舉報的核查,並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就有關問題詢問簽署文件的人員;
(三)要求改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本辦法或者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 造價工程師在最高投標限價、招標標底或者投標報價編製、工程結算審核和工程造價鑒定中,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記入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依照《註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在建築工程計價活動中,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記入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信用檔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通報。
第二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築工程計價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建築工程以外的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原建設部2001年11月5日發布的《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0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