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絕熱隔音材料協會

中國絕熱隔音材料協會

中國絕熱隔音材料協會成立於1987年3月,是在民政部正式註冊登記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經濟團體(民政部社會團體登記證:社證字3201號)。“中國絕熱隔音材料協會”更名為“中國絕熱節能材料協會”。

它是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註冊、從事絕熱隔音材料的生產、營銷、施工、設計、科研、教育及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按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不受部門、地區、所有制限制,自願組成的自律性、全國性行業組織。

成立意義


中國絕熱隔音材料協會
中國絕熱隔音材料協會
協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註冊、從事絕熱隔音材料的生產、營銷、施工、設計、施工、科研、教育及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按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不受部門、地區、所有制限制組成的自律性、全國性行業組織。
會員代表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建設宗旨


服務、協調、指導、諮詢。即遵循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對絕熱隔音行業活動進行協調、指導;為會員及其他組織提供諮詢、服務;維護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保護公平競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絕熱隔音材料行業的健康發展。
協會的工作原則是:公平、公正、公開;服務為本,協調為先,民主辦會,共同發展。

團體會員


協會現有會員400餘家。主要由從事岩礦棉、玻璃棉硅酸鋁纖維硅酸鈣泡沫石棉泡沫塑料、泡沫玻璃、膨脹蛭石、膨脹珍珠岩、硅酸鹽複合絕熱塗料、吸聲製品、輕型複合板、微珠製品、硅藻土製品、各種複合絕熱製品、專用機械生產、製造、設計、研究單位組成。協會集中了本行業最具規模、實力和代表性的企業,代表了我國絕熱隔音材料行業的整體水平。

業務範圍


1、發揮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及時向政府反映企業情況、願望和建議,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據;
2、致力於為會員服務,向會員提供信息和諮詢服務,幫助會員企業培訓管理和技術人才,組織經驗交流和產品推廣,促進橫向聯合;
3、進行行業經濟指標統計和行業調查研究;組織全國絕熱隔音材料產品標準制訂、質量監督,和評價工作等等;
4、協調行業內的經濟活動和會員關係,規範企業行為,建立企業自律機制,維護行業公平競爭;
5、定期出版《保溫材料與節能技術》雜誌,免費向會員企業贈閱;
6、組織國內外市場考察、調研、推銷活動;組織國內外企業間的技術、信息交流;組織會員參加在國內外舉辦的專業性展覽,幫助會員開拓國際市場,促進對外經濟活動。

組織機構


協會設有秘書處等四個工作部門、7個專業委員會。創辦有會刊《保溫材料與節能技術》雜誌(雙月刊)。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中國絕熱節能材料協會,英文譯名:China Insulation & Energy Efficiency Materials Association,縮寫CIEEM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是由從事絕熱節能材料與隔聲材料及相關配套產品的生產、使用、施工、流通、科研設計、設備製造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按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不受部門、地區、所有制限制自願組成,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全國性行業組織。
第三條本會宗旨: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範圍內,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受主管部門的委託負責部分行業管理任務,協助政府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促進絕熱節能事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第四條本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註冊登記為社團法人,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委託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的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11號,郵編:100831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分團體(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書。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經費來源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具體收費辦法見附件)。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2年6月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