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賠單證
索賠單證
索賠單證是指當被保險人就保險單項下的損失向保險人索賠時應該遞送的證明文件。
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按照保險條款的規定,向保險公司提交保險單以及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以及損失程度有關的索賠單證。因為具體的保險條款不同,索賠單證的種類和形式有很大的不同。這些索賠單證中,有的是有關政府當局簽發的關於保險標的的權利證書、關於被保險人的資格證書、關於保險事故的處理決定,有的是關於保險標的的交易單證,有的是有關證人或鑒定人出具的事故性質、事故原因證明以及損失程度證明,有的是被保險人關於保險標的、保險事故的記載或說明。
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交索賠單證,就表明提出了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請求,有證明索賠申請的效力。被保險人、受益人持有索賠單證收據,可以證明是在法律或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提出了索賠申請。一些情況下,及時提交保險索賠單證,就索賠單證的完整性,可以產生保險公司被禁止反言的法律後果。如果保險公司在接受索賠單證的合理時間內,沒有通知被保險人、受益人補充提交有關單證,可視為已交的索賠單證是完整的,保險公司不得再行索要索賠單證,保險公司不得以索賠單證不完整為由而不予理賠或拒賠。
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提交索賠單證是有法律意義的行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一定要要求保險公司開具收取索賠單證的收據,以防止保險公司事後不承認接受過索賠單證。索賠單證通常交給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理賠人員,這些人員每天都要處理大量的保險單證,有可能忘記了曾接受過的索賠單證。另外,索賠單證還要按保險公司理賠流程流轉到定損人員、調查人員、核賠人員、理賠負責人手中,在多次長時間流轉中,有可能造成保險索賠單證的遺失。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持有索賠單證的收據,保險公司就不能否認事實,就得承擔單證遺失的責任。
《保險法》第23條第2款規定:“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這裡就涉及保險索賠單證的完整性問題。大部分情況下,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受益人對索賠證據的完整性沒有爭議,但如果索賠金額較大,保險公司往往出於惜賠的心理,不願意賠償,常常要求被保險人、受益人連續不斷地提供各種索賠單證,有意無意地拖延保險理賠。對於個別險種,如責任保險、工程保險、利潤損失保險等,由於保險公司對相應的理賠業務不熟悉,對保險條款的理解不清楚,理賠時總感覺沒有把握,也常常要求被保險人、受益人連續不斷地提供各種單證。這兩種情況下,保險公司對索賠單證完整性的要求基本上都是沒有根據的,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受益人常常產生爭議,甚至形成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