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學會法學期刊研究會

中國法學會法學期刊研究會

中國法學會法學期刊研究會成立於2005年12月,由中國法學會從事法學期刊理論研究與編輯出版工作的會員組成,是從事法學期刊研究的學術團體,是迄今為止中國法學會成立的第31個所屬研究會。

研究會概況


中國法學會法學期刊研究會成立於2005年12月,由中國法學會從事法學期刊理論研究與編輯出版工作的會員組成,是從事法學期刊研究的學術團體,是迄今為止中國法學會成立的第31個所屬研究會。
中國法學會期刊研究會會長目前由陳桂明擔任,常務副會長為張廣興,吳玉章、賀衛方、王人博、韓松、孫長永、童之偉、鄭定、劉普生、趙鋼為副會長,李仕春擔任秘書長。另外包括理事(52名)、常務理事(20名)。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本會代表會議,理事會是代表會議的執行機構。本會秘書處設在《中國法學》雜誌社。
本會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全國法學期刊工作者,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開展法學期刊理論研究與編輯出版活動,開展法學期刊交流活動,繁榮法學期刊研究,促進中國法學期刊和法學研究事業的發展。本會在中國法學會領導下,遵循《中國法學會章程》,按照自身特點依法開展活動。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中國法學會法學期刊研究會是從事法學期刊研究的學術團體,是中國法學會的專門研究會。
第二條本會由中國法學會從事法學期刊理論研究與編輯出版工作的會員組成。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全國法學期刊工作者,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開展法學期刊理論研究與編輯出版活動,開展法學期刊交流活動,繁榮法學期刊研究,促進中國法學期刊和法學研究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本會在中國法學會領導下,遵循《中國法學會章程》,按照自身特點依法開展活動。
第二章任務
第五條組織法學期刊工作者,學習和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和基本方針,提高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第六條組織法學期刊工作者,對法學期刊和法學研究的重大理論與實踐問題進行專題調研和學術研討。
第七條總結交流法學期刊研究和交流經驗,宣傳推廣研究成果。
第八條開展法學期刊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九條反映本領域中國法學會會員的意見,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條完成中國法學會交辦的事項。
第三章組織
第十一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本會代表會議。代表會議每五年舉行一次。
代表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理事會是代表會議的執行機構,由代表會議選出的理事組成,任期五年。理事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必須有超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必須出席理事會會議。理事在任期內兩年不參加本會活動即失去理事資格。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本會會務報告;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增免理事會個別成員;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任期五年。
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理事會會議;
(二)增免常務理事會個別成員,提請下次理事會追認;
(三)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四)聘請副秘書長;
(五)設置本會工作機構,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會長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簽署本會文件。
第十五條秘書長處理本會日常事務,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十六條代表會議、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時,須經出席會議人員過半數通過。
第十七條根據法學期刊研究和交流的需要,本會可以設立專業委員會。
第四章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贊助款項;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按照中國法學會的有關規定建立財務管理制度。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會秘書處設在《中國法學》雜誌社。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由本會常務理事會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經年月日本會代表會議通過。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自中國法學會核准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