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行為
公務行為
公務行為是指公務員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所實施的行為。
公務行為是公務員基於其特定身份,為實現行政目的而實施的行為,這種行為直接指向被管理者,並為行政機關實現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的主要活動。
第一、公務行為的主體主要是國家公務員。
國家錄用選拔公務員的目的,就是要通過授予其一定的行政職權,讓公務員通過一定的活動實現國家的管理任務。公務員的這種活動與行政目的直接相關,這種活動的性質則是公務活動。因此,絕大多數的公務行為都是由公務員實施的。除此之外,法律、法規授權執行行政公務的組織成員和依法受委託執行公務的非公務人員,也可以實施公務行為。
第二,公務行為是行使行政職權的結果。
公務行為是一種管理行政事務的行為,它不同於行政機關以機關法人身份從事的民事行為,公務員代錶行政機關從事的民事行為,不屬於公務行為的範圍。公務行為只能是公務員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時所實施的行為。
第三、公務行為以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
公務員以個人名義實施的行為不能算是公務行為,只有以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的行為才是公務行為。
(1)時間因素
公務員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實施的行為是公務行為,在工作時間之外實施的行為是個人行為。
(2)崗位因素
公務員在工作崗位上實施的行為是公務行為,公務員離開工作崗位實施的行為一般屬於個人行為。
(3)職責因素
公務員在工作時間之外和非工作場所實施的行為,如果與職責有關,通常認為是公務行為;如果其行為既非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場所實施,又不能證明其行為與職責有關,則應認為是個人行為。
(4)命令因素
公務員按照行政首長命令、指示或委託實施的行為是公務行為,如果其行為既無行政首長的命令、指示或委託依據,也不是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實施,又不能證明與其職責有關,該行為屬於個人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