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

國民教育

國民教育亦稱“公共教育”。國家為本國國民(或公民)實施的學校教育。一般為國家規定的每個公民必須接受的基礎教育,即小學和初中教育,有的國家還包括幼兒教育和高等教育。中國在1915年把初等小學改為國民學校,實施國民教育。1922年仍改為初等小學。1940年又將初等小學改為保國民學校。各鄉將完小改稱中心國民學校。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不再沿用國民教育名稱。

普通高等教育


根據高考錄取批次的不同,本科也分為一本、二本、三本,但它們同屬於一個層次和等級(即本科教育層次)。同時本科又分為“重點本科高校”與“普通本科高校”。“重點本科高校”與“普通本科高校”只是側重不同,無本質差別,前者注重理論研究後者注重理論實踐應用。普通高等教育指主要招收高中畢業生進行全日制學習的學歷教育,是""中國高等教育儲干培養計劃""最具權威的措施之一,也是""中國高等教育高層次人才培養方案""的主要措施.
普通高等教育
普通高等教育
中國高等教育儲干培養計劃之下的本科辦學等級(部屬、省屬、市屬)的不同、本科辦學體制以及性質(公辦、民辦)的不同,由辦學體制決定的本科學費高低的不同,本科(一本、二本、三本)各大學畢業證書“本簿和顏色”的相同與不同等等與本科高校的層次和“學歷、文憑”水平的高低無關,所以一本、二本、三本高校是具有相同本科學歷和文憑的高校,只是側重不同,重點本科高校(985、211高校)重理論研究,普通本科高校(普通一本、二本、三本高校)重理論應用。即重點本科重研究,普通本科重應用。

國民教育介紹


國民教育系列指納入國家教育計劃里的教育系列,其主管部門是國家教育部。

解釋


1、我國的學歷證書分為兩大類:分別是國民教育系列和非國民系列;國民系列是指國家承認學歷,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上查詢,非國民教育系列指民辦高等院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依法向學員頒發的證書,該證書除了不能參加國家的司法考試和公務員考試外,享受國民教育同等待遇。
關於畢業證書的說明:
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民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學、就業、社會優待以及參加先進評選等方面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權利”。
⑵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一條國家實行學業證書制度。經國家批准設立或者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⑶頒發的大專、本科證書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依法發給學員受教育的憑證,是受國家法律承認和保護的。其證書性質與國家普通高校的“國民教育系列證書”相比有一定區別;即參加國家公務員考試、普通高校專升本考試、研究生全國統一考試等有特定要求必須使用“國民教育系列證書”的,此證書不能使用。但由於此大專、本科證書是根據國家法律規定依法頒發的,又與“國民教育系列證書”屬同等學歷,所以經多年來實踐,從取得證書的學員來看,該證書是求職、就業、晉陞、提級、評定職稱、各類職業資格初、中級考試及出國公證時的重要憑證。學員畢業后,同時建立完整的學籍檔案,根據學員要求,可向有關單位寄發學員檔案。證書在校園網進行電子註冊,供用人單位及畢業生網上查詢證書真偽。
2、什麼是國民教育系列
3、哪些證書屬非國民教育系列的畢業證書?
(1)社會力量辦學的學校(民辦高校)自主發證;
(2)各級黨校頒發的畢業證書;(註:中央黨校和十四所省級黨校的全日制統招學位研究生屬於國民教育序列)
(3)社會人員取得的軍隊院校畢業證書(如:軍人證、士兵證、複員證者);
(4)高等院校所屬的二級學院所發證書;
(5)研究生課程班畢(結)業證書;
(6)1993年—2001年間,非教育部(國家教委)統一印製的成人高等教育畢業證書或沒有驗印章的證書;
(7)1994年—2000年非教育部(國家教委)統一印製的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其中2000年北京、天津、遼寧、湖北、重慶五省市試點由普通高等學校自行頒發畢業證書的除外。
涵義
國民教育,又稱九年國民教育,也即九年義務教育,屬普及義務教育,教育期限包括小學6年,初中3年,分別稱為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共計9年。基本上是以提高人口素質為宗旨,即對6到15歲的兒童與少年進行義務教育。1962年,台灣首次召開教育大會,針對當時的學制與教育問題,研究配合經濟建設的教育方案和規劃。60年代末期始,台灣當局開始推動九年義務教育,率先在金門地區試點。1968年8月起,正式實施九年國民教育制度,全面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小學畢業生一律免試進入中學就讀。

分類


台灣教育體系按教育類型分為正規教育與非正規教育,正規教育包括國民教育、高級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非正規教育包括幼兒教育、特殊教育、補習教育等。按教育辦學方式分,台灣教育可分為公立與私立兩種。私人辦學是台灣加快教育發展的一個重要措施,也是台灣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1950年以前,台灣私立學校很少,學校主要為公立。1955年,台灣當局頒布《私立學校獎助辦法》后,由於採取免稅、低息貸款以及每年由教育主管部門撥給一定補助專款,促進了台灣私立學校的迅速發展,尤其是私人興辦職業學校和專科學校發展更為迅速,學校數遠超過過官辦。到1988年,私立職業學校佔了55.7%,私立專科學校佔82.9%;私立大學及獨立院校佔35.9%,但學生人數佔60%以上。80年代末,台灣當局進一步開放私立辦學校的辦學限制,進一步促進私立學校的發展。總體格局是,國民教育以公立為主,私立學校甚少;高級中等教育則是公立與私立平分秋色;高等教育則是私立後來居上,已佔了高校總數64.7%。

發展


1970年,台灣召開第二次教育大會,制訂了新階段的教育綱領及實施“科學教育”的革新方案,組織人力編寫在中小學實施“科學教育”的實驗教材。台灣當局甚至把加強中小學教育當成“百年大計”和發展經濟的最大投資,採取強化義務教育的許多具體方案。1979年和1982年,台灣先後制訂了《國民教育法》和《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規定6到15歲的兒童強制入學;后又相繼制訂《強迫入學條例》、《國民小學課程標準》及《改進國民教育六年計劃》等,將國民教育法制化、具體化。1988年,台灣召開第三次教育大會,制訂新的“國民教育”發展計劃,提出未來“國民教育”要以德、智、體、群、美五育全面發展的目標。同時將國民教育向幼兒教育和職業教育延伸。隨後,台灣開始規劃將9義務教育延長至12年,以實現12年義務教育。
2000年,台灣進一步加大對中小學教育的投資與改革。自2001年起,台灣正式實施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教育,其中2001學年度在小學一年級實施,2002年擴大到小學二年、四年與初一,到2003年中小學全面實施。到2001年10月,已有716所初中試辦“九年一貫新課程”。2003年初,教育部公布“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取代原先的暫行綱要,一個主要內容是強調本土化教育,鄉土語言音標教學原則上延至小學三年級,初中社會課程增加“認識台灣”的內容等。然而,主張台灣意識的本土化教育,在島內引起極大爭議。
近幾年來,國民義務教育重視“發展小班教學精神”,2001學年度,小學與初中每班學生平均為30.5人與34.9人,平均每位教師教導學生分別為21.5人與18.3人,均較以前明顯下降。同時,2001年9月起,全面實施小學五年級、六年級英語教學。為提高小學教師英語水平,於2002年起建立小學英語師資“認證制度”,小學英語教師必須先通過教育主管部門所辦或委辦的檢核測驗,或全民英語檢驗中高級以上、電腦化托福測驗213分以上,另加發音測驗。
國民教育得到較快發展。到2000學年度,台灣共有國民小學2600所(其中私立25所),在校學生近193萬人,教師10萬餘人;國民中學709所(其中私立僅7所),在校學生在1995學年度達到116萬人後開始下降,2000年降為93萬人,教師4.9萬人。

教育序列


國民教育序列指在教育部頒發畢業證書範圍內的全日制畢業生、自學考試畢業生、成人高等教育畢業生、函授或電大、遠程教育畢業生等。頒發的文憑都是在教育部電子註冊的,是被國家和社會承認的!國民教育序列大學學歷也就是教育部承認的大學學歷.
我國的國民教育高等教育學歷分專科、本科、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四個層次。
高等教育學歷文憑主要有四種,即: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即普通招生計劃高等教育學歷)、成人高等教育畢業(結業)證書、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結業)證書、遠程教育畢業(結業)證書。以上四類學歷證書由經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備案的獨立設立的普通高等學校(含設在成人高等學校、軍事院校中的普通班,提供現代遠程教育的機構)、成人高等學校(即廣播電視大學、職工高等學校、農民高等學校、管理幹部學院、教育學院、獨立設置的函授學院)、民辦學歷高校發給其所舉辦的高等學歷教育的畢業生,以及由社會力量辦學單位發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
經國家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具有舉辦學歷教育資格的普通高等學校(含培養研究生的科研單位)、成人高等學校、民辦學歷學校所頒發的學歷證書,國家予以承認。另外,通過自學考試、由國務院自學考試委員會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學考試委員會頒發的自學考試畢業證書,經國家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在黨校、成人高校、軍事院校設立的全日制普通班中就讀的學生所取得的畢業證書,學歷文憑考試學校頒發的畢業證書,普通高等學校以遠程教育形式舉辦的高等學歷教育所頒發的畢業證書,以及符合《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所頒發的學歷證書,國家同樣予以承認。

國內教育


中國大陸語境下的國民教育
國民教育即義務教育指政府有義務運用公共資源保障所有適齡兒童接受的教育。義務教育的三個基本原則是強制、普遍與免費。凡是適齡兒童都應強制接受教育的義務,並且教育對象沒有階級或是出身的限制,此外還必須是免納學費的。1717年,普魯士王國開始實施義務國民教育,是全世界第一個實施義務教育的國家。《世界人權宣言》第26條第一款指出:「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教育應當免費,至少在初級和基本階段應如此。初級教育應屬義務性質。」現代大部份的國家和地區都有實施義務教育,但年數和成效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