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識
社會意識的組成部分
法律意識是社會意識的組成部分。是人們關於法的思想、觀點、理論和心理的統稱。包括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體系兩部分,前者涵蓋人們對法的本質和作用的看法,對現行法律的要求和態度,常是自發形成的,屬於法律意識的初級階段;後者指人們對法律的評價和解釋,對人們的行為是否合法的評價以及法制觀念等,屬法律意識的高級階段,需經培養、教育才能逐步形成。
法律意識同人們的世界觀、倫理道德觀等有密切聯繫,具有強烈的階級性。不同階級的法律意識各不相同。在階級社會中,沒有全社會統一的法律意識。統治階級的法律意識在社會上居於統治地位,起著支配作用。各階級法律意識的內容,歸根結底由該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在統治階級內部,由於各階層、各集團乃至個人所處的具體地位不同及其他原因,其法律意識也不完全相同,但在基本點上都服從於統治階級的利益。
統治階級的法律意識直接指導法的制定、執行和遵守。為統治階級利益服務的法律制度,保護統治階級利益的法律、法規等,都是在統治階級的法律意識指導下確立和制定的;司法人員在應用法律規範時,他們的法律意識對實施法律規範和維護統治階級利益具有重要作用。法律主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法律意識的增強,有助於他們依憑法律捍衛自己的權利,更好地履行法律義務,並對法制的健全、鞏固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具體來講,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未成年人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共規範
實踐證明未成年人一旦養成了種種不良習性后要矯正過來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費更大的力氣,因此,未成年人就應該在日常生活中和學習中,處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社會公共規範,尊重社會公德,從小養成良好習慣加強自我修養,自我調節、自我完善,自覺抵制違法犯罪行為的引誘。如我在99年辦理的一起未成年人入室搶劫案,涉案人員有三人,其中年齡最小的王某年僅14周歲,99年10月的一天晚上,樓某與李某到我市甜夢歌舞廳找到王某,並邀王某去玩,王某就跟隨前往來到帶湖路一住宅區,樓某帶頭敲開被害人陳某家的門,後進屋要陳某拿錢,陳不從,李某便上前搶陳某脖子上的金項鏈,王某見狀退出房外,最後樓某被判8年徒刑,李某被判5年徒刑,王某因年少,不辯是非,又沒有實施具體行為,為體現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政策,我們對他作不起訴處理,此案中如果王某也積極主動動手幫助實施搶劫,那麼王某也將被判刑坐牢。
樹立自尊、自立、自強的意識
自尊、自律、自強是一種積極的人生態度,也是未成年人進行自我防範和贏得社會保護的途徑。如果未成年人自甘墮落,外界再怎樣幫助,也是無濟於事的。
如我辦理的舒某搶劫、傷害案,案犯舒某原是我們信州區五中的學生,因從小養成了嬌生慣養的不良習慣,一直不好好讀書以至成績越來越差,他的母親把他轉到三中讀書後,他認為自己不是讀書的材料,還是自暴自棄,成天泡在遊戲機房玩遊戲,並結識了也是不讀書的劉某等人,后與劉某等人一同去打架傷人,搶計程車司機,墜落的無法自拔,最後被關進監牢,被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增強辨別是非和自我保護的能力
未成年人只有學好知識,豐富社會生活經驗,鍛煉各種能力,才能對違法犯罪行為有一個清醒的認識。才能分清是非,未成年人還要加強鍛煉身體,增強體魄,這樣有助於未成年人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時候,及時逃脫或者進行正當防衛,不至於受犯罪行為的隨意侵害。
加強未成年人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
未成年兒童對犯罪的自我防範,除以上講的,還必需懂得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應該採取哪些措施。
個人法律意識、群體法律意識、社會法律意識
依據法律意識的主體不同,可以將法律意識分為個人法律意識、群體法律意識和社會法律意識。
個人法律意識是具體的個人對法律現象的思想、看法、意見和情緒,它是個人獨特的社會地位和社會經歷的反映。
群體法律意識是指家庭、集體、團體、階級、階層、民族、政黨等不同的社會集合體對法的現象的意識。這種法律意識是最為複雜的。
社會法律意識是指社會作為一個整體對法律現象的意識,是一個社會中個人法律意識與各種群體法律意識相互交融的產物,因此這種法律意識往往是對一個國家法制狀況總的反映。
占統治地位的與不佔統治地位的法律意識
這是從法律意識社會政治屬性角度所作的分類,一般來說,前者的作用是正面的、積極的,後者的作用是負面的、消極的和破壞性的。
占統治地位的法律意識存在著兩種不同的作用形式 :第一種是間接作用形式,即法律意識首先滲透到法律制度和法律調整之中,再由法律制度對社會進行法律調整,最終達到通過法律制度和法律調整來間接影響社會的效果。第二種形式是直接作用形式,即法律意識不是通過法律制度和法律調整來間接影響社會,而是直接發揮意識形態所固有的作用,向全社會傳播和灌輸統治階級的世界觀,價值觀和法律觀,推廣和普及法律意識和法律法制教育,為實施和貫徹統治階級的階級意志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從而達到維護現行政治制度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