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業家協會
河北省企業家協會
河北省企業家協會成立於1984年,建會二十年來始終堅持為企業、企業家服務的宗旨,積極開展各項有益於企業的服務活動,目前擁有直屬會員近千家,系統會員5000餘家,會員遍布全省11個市,20多個行業,集合國有、股份制、私營、中外合資等多種經濟性質的企業。我會連年被省民政廳評為“河北省優秀社團”。2004年由國家民政部舉辦的“全國首屆先進民間組織評選”中,我會被國家民政部授予“全國先進民間組織”榮譽稱號。
河北省企業家協會被省政府認定的河北省僱主組織的代表。維護企業、僱主的權益是協會的基本職責,是企業、僱主、企業家利益的代表,也是企業家團結聯合的象徵。
河北省企業家協會始終保持“民間性”的特點,立足服務,走市場化道路。我們的每一位工作人員深知:只有不斷的為企業推出好的服務項目,提高服務質量,才能得到企業的認可和擁護。因此,服務項目全面、服務周到是我們的優勢。“專業化、職業化、科學化、藝術化”是我們每位工作人員的工作準則。
河北省企業家協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河北省企業家協會(英文譯名為:HEBEI ENTREPRISE DIRECTORS ASSOCIATION 縮寫為:HBEDA)是經河北省民政廳核准註冊登記的全省性社團法人組織。
第二條 河北省企業家協會是全省性的由各種所有制企業有成就的企業家為主體,有專家、學者、新聞工作者參加的聯合廣大企業家、企業經營管理者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河北省企業家協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依據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面向企業,為企業家和企業提供各項服務。
河北省企業家協會的主要目標是:以代表企業家和僱主的利益,維護企業家和僱主的合法權益;協調企業勞動關係,維護企業和諧穩定;溝通企業家與政府之間的聯繫,反映企業家和僱主的意願,配合政府建立一支高素質的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社會主義企業家隊伍為目標。
第四條 河北省企業家協會是中國企業家協會的團體會員,接受中國企業家協會的指導。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河北省工業經濟聯合會(河北省經濟團體聯合會)。民政廳為本會的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本會接受上述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會址設在河北省省會石家莊市。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河北省企業家協會本著組織、引導、維護、服務的方針發展協會。
河北省企業家協會
3.大力開展以學習先進典型、交流實踐經驗為目的的學術交流活動;
4.表彰先進,樹立典型,向社會推出我省的典型企業和優秀企業家;
5.努力開展以維護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為中心內容的僱主服務工作;
6.努力開展以提高企業家素質、為企業培養人才為目的的各項培訓工作;
7.適應改革開放、走向世界的新形勢,積極組織企業家的國際交往活動;
8.認真做好保護企業家身心健康為目的的健康管理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承認本章程,履行會員權利與義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批同意后,成為本會會員。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
1.在河北省境內的由工商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註冊的各種所有制企業;
2.各省轄市、各行業、各縣級市企業家協會;
3.其他有關法人組織。
個人會員:
1.在企業管理、經濟管理研究工作方面取得顯著成績者;
2.在企業管理、經濟管理實踐工作方面取得顯著成績者;
3.本會團體會員單位的現職領導。
第八條 會員權利: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權通過協會組織向政府反映意見和建議;
3.有權通過網路免費發布會員企業信息、獲取協會提供的市場信息、經濟信息、政策信息等;
4.有權免費獲得協會提供的會員企業名單,根據會員需求,協會秘書處負責牽線搭橋;
5.有權獲得協會提供的會刊《河北企業家》等免費學習資料;
6.有權利用協會會刊《河北企業家》彩頁進行免費形象宣傳;
7.有權向協會提出請求支持、保護和法律幫助的要求;
8.有權享受協會提供的保健、保險、培訓、諮詢、療養等各項服務;
9.優先參加協會組織的評選表彰、考察交流、學術研討等各項活動;
10.參加協會組織的面向社會的有償服務享受優惠;
11.有權對協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並進行批評與監督;
12.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 會員義務:
1.遵守協會章程,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2.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關心協會建設,並為協會活動提供方便;
3.根據協會需要,提供本企業相關信息和資料;
4.按規定足額繳納會費;
5.積極參加協會活動。
第十條 會員不遵守本章程,協會有權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1次。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2.討論並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中長期任務,重大問題,通過重大提案;
3.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4.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5.推選會長;
6.選舉和罷免理事會和監事會組成人員;
7.決定終止事宜;
8.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根據章程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協會工作。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每年召開一次全體理事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3.審定協會工作計劃,討論決定重要工作;
4.審議、處理有關議案;
5.審議會費收支報告;
6.選舉產生協會常務理事會;
7.選舉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8.根據會長提名確定會長助理、秘書長;
9.籌備、組織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閉幕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1~2次。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1.貫徹理事會的決議;
2.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3.審定協會各種重大事項;
4.向理事會提出增補理事、常務理事建議人選;
5.向理事會提出各種需要討論的議案和工作計劃。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或副會長主持,秘書長協助領導日常工作。在常務理事會召集困難的特殊情況下,由會長會議行使其職權。
第十四條 凡擔任協會理事以上的領導職務者,在任期間內因工作變化離開原工作崗位后,其協會職務由接替者暫行代理,直至理事會確認。
第十五條 協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由企業現任正職領導擔任。
第十六條 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熱心協會事業、關心和支持協會建設。
第十七條 監事會。
本協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是指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會員代表組成的對協會的決策和各項活動行使監督、檢查職能的機構。本會監事會任期5年。設監事會主席1名、副主席1~5名,成員若干名組成。監事會成員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職務。
監事會或監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2.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3.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4.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5.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的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十八條 協會常設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全面負責秘書處工作。秘書處設副秘書長若干名,由秘書長提名,經會長會審議通過,協助秘書長工作。
為充分發揮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的領導作用,加強會長、副會長與秘書處的溝通聯繫,設會長助理1名,專門負責貫徹會長、副會長指示精神,督導秘書處工作。
秘書處職責:
1.承擔協會日常工作,執行協會工作計劃;
2.代表協會開展各項業務活動;
3.代表協會與相關組織建立和發展合作關係;
4.負責申請入會和會員退會事宜;
5.根據形勢要求,提議召開並召集會長會議、常務理事會議研究討論協會重大事項;
6.負責設立並管理協會的二級組織;
7.負責管理協會的財務收支。
第十九條 秘書處建立黨支部。黨支部根據黨章的各項規定,在秘書處發揮政治領導和監督保證作用。
第二十條 協會秘書長為我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協會組織體制方面的重大變化,分立或合併等事宜要經過理事會提出動議,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五章 經費與資產
第二十二條 經費來源:
1.會費
會費標準為:
會長單位:2萬元/年
常務副會長單位:1萬元/年
副會長單位:6000元/年
常務理事單位:3000元/年
理事單位:2000元/年
會員:
(1)大型企業集團:每年3000元
(2)大 型 企 業:每年2000元
(3)中、小型企業:每年1000元
2.捐贈;
3.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本會會費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五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六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與出納分離。實行會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 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審計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增、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二十九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並經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一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河北省工業經濟聯合會(河北省經濟團體聯合會)審查同意。
第三十二條 協會在終止前,須在河北省工業經濟聯合會(河北省經濟團體聯合會)、民政廳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等善後事宜。剩餘財產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三十三條 協會經河北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為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8年6 月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河北省企業家協會理事會。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自河北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地位:
我會建會二十周年慶祝大會發來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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