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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曉斌
安福縣委原常委
曾任安福武功山風景名勝區黨工委原副書記、旅遊管委會原主任、安福縣委原常委。
2015年11月,安福武功山風景名勝區黨工委原副書記、旅遊管委會原主任、安福縣委原常委黃曉斌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2016年11月9日,泰和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2012年4月至2015年9月期間,被告人黃曉斌利用其擔任安福武功山風景名勝區旅遊管理委員會主任的職務便利,先後收受黃祖谷等十五人的賄賂,共計74.6222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鑒於其具有自首情節,案發後已全部退贓,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原判以被告人黃曉斌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
一審宣判后,黃曉斌以原判認定部分事實有誤,其有立功情節,原判量刑過重為由,向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017年3月,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福武功山風景名勝區旅遊管理委員會原主任黃曉斌受賄一案進行了終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黃曉斌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吉安中院經公開開庭審理后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上訴認為原判認定部分事實有誤的意見不能成立。鑒於黃曉斌在二審期間繳納罰金十萬元,在一審判決宣判后羈押期間,阻止了一起刑事案件串供的發生,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