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備案
知識產權備案
是指知識產權權利人為取得海關知識產權保護而事先就自己需要保護的知識產權向海關進行申請的手續。
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依照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規定,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 申請備案;申請備案的,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註冊地或者國籍等;
(二)知識產權的名稱、內容及其相關信息;
(三)知識產權許可行使狀況;
(四)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行使知識產權的貨物的名稱、產地、進出境地海關、進出口商、主要特徵、價格等;
(五)已知的侵犯知識產權貨物的製造商、進出口商、進出境地海關、主要特徵、價格等。
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內容有證明文件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附送證明文件。
海關總署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備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備案的,應當說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總署不予備案:
(一)申請文件不齊全或者無效的;
(二)申請人不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
(三)知識產權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
海關發現知識產權權利人申請知識產權備案未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文件的,海關總署可以撤銷其備案。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自海關總署准予備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10年。
知識產權有效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在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向海關總署申請續展備案。每次續展備案的有效期為10年。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有效期屆滿而不申請續展或者知識產權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隨即失效。
備案知識產權的情況發生改變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自發生改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總署辦理備案變更或者註銷手續。
知識產權備案有以下3個作用:
(一)是海關採取保護措施的前提條件。根據《條例》的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如果事先沒有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備案,即使發現侵權貨物即將進出境,也沒有權利要求口岸海關予以扣留。
(二)有助於海關發現侵權貨物。儘管根據《條例》的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在進行備案后,仍然需要在發現侵權貨物即將進出境時向有關海關提出採取保護措施的申請,但是,能否發現侵權貨物,主要依賴於海關對有關貨物的查驗。由於權利人在備案時,需要提供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狀況、權利人的聯繫方式、合法使用知識產權情況、侵權嫌疑貨物情況、有關圖片和照片等情況,使海關有可能在對貨物的日常監管過程中發現侵權嫌疑貨物並主動予以扣留的。所以,事先進行知識產權備案,可以使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的保護。
(三)預防將來可能的侵權行為發生。由於海關對進出口侵權貨物予以沒收並給予進出口企業行政處罰,儘早進行知識產權備案,可以對那些過去毫無顧忌地進出口侵權貨物的企業產生警告和震懾作用,促使其自覺地尊重有關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