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主任
村民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的一把手
村主任,即俗稱的“村長”。村主任是村民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的一把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由本村村民民主選舉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的規定,凡年滿18歲的中國合法公民都享有本村的村主任的競選資格。
1、在黨支部的領導下帶領村委會一班人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實行村民自治。
2、主持村民委員會全面工作,組織全體委員執行村民代表決議,定期將執行情況向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報告。
3、組織村民委員會成員會議,討論制定本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計劃,解決村民生產中的困難,幫貧扶困,帶動村民發展經濟,共同富裕。
4、領導村民委員會2個成員和6個社長及民兵工作,經常檢查監督他們完成各項任務。
5、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帶頭遵紀守法。
6、帶領村民完成國家定購、稅款,組織村民利用當地優勢興辦公共福利事業。
7、召集主持村民委員會和村民代表大會,接受民主監督,積極配合鎮人民政府開展好各項工作。
村主任是農村人,屬於村民委員會的負責人。村委主任不是國家幹部,是由所在的村之村民合法選舉產生的。
但是《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司法解釋規定,村委主任在協助政府作以下九種管理工作時視為國家幹部:
(一)救災、搶險、防汛、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
(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
(三)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四)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繳稅款;
(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徵兵工作;
(七)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