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錄用制度

公務員錄用制度

公務員錄用制度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據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按照一定的標準和法定的程序,採用公開考試、嚴格考察、擇優錄取的辦法,將符合條件的人員錄用為公務員的制度。

公務員錄用制度建立起始於1980年,正式建立於1989年,到2009年止經過了20年的發展已經形成了比較的穩定的人才錄用選拔體系。

簡介


中國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有著悠久的歷史,從不成熟逐漸走向了完善。現行的《公務員法》是中國公務員錄用的依據,它對公務員考試錄用的原則、範圍、具體要求作了相應的規定。中國公務員待遇的提升及工作穩定性及地位性,使得來報考人數不斷增多,報考者文化程度呈現高學歷化,考試錄用制度得以推廣。但是也存在著一些不合理之處,如:考試製度缺乏統一性,考試方法和內容缺乏科學性,考試錄用過程中存在許多違反原則的行為等,既不利於社會穩定,浪費優秀人才資源,也將導致了社會資源配置失衡。
中國的公務員制度借鑒了西方的文官制度,將“國家工作人員錄用考試”改成了“國家公務員錄用考試”。各地區各部門根據工作實際又制定下發了相應的實施辦法和細則,形成了涵蓋筆試、面試、體檢、考核、監督等諸多環節的考錄法規體系,考試錄用國家公務員工作開始步入規範化、制度化軌道。

建立推行


1989年~2009年這20年裡,中國經濟社會已經從低谷攀上高峰,持續發展;回想走過的20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從無到有,不斷完善;20年,中國的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始終在摸索中前行,勇創新路。其中,最值得記憶的事件之一就是建立並推行了公務員錄用制度,為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順利進行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公務員制度的建立和推行事關重大,起步很早。1980年,鄧小平同志提出要勇於改革不合時宜的組織制度、人事制度,要健全包括招考制度在內的一系列幹部人事制度。1987年,黨的十三大將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點確定為建立國家公務員制度。1989年,中組部、人事部下發了關於國家行政機關補充工作人員實行考試辦法的通知,通過考試選拔錄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就此展開,中國的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邁出了堅實一步。1992年,黨的十四大提出儘快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的要求。1993年10月1日起實施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對國家公務員的義務與權利、職位分類、錄用、考核、獎勵、職務升降、工資保險福利、辭職辭退、管理與監督等作了規定。1994年6月《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的頒布,標誌著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正式建立。2006年1月1日《公務員法》正式實施。《公務員法》明確規定: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以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採用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至此,公務員考錄工作正式進入法制化軌道。

發展歷程


1989年
《公務員法》
《公務員法》
1989年選拔錄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考試,被稱作“國家工作人員錄用考試”。較大規模的錄用一般採取多個部門聯合招考的形式進行,較小規模的則採取各個部門單獨招考的形式。考試內容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公共基礎知識》,前者佔10%,後者佔90%,主要含《馬克思主義哲學》、《毛澤東思想概論》、《鄧小平理論》、《政治經濟學》、《法律基礎》、《行政管理》、《文秘知識》等。
1993年
1993年實施《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1994年6月頒布《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后,國家公務員錄用考試無論從科目的設置,還是從具體的題型上來看,都進入比較穩定的發展階段。考試內容方面,《公共基礎知識》和《行政職業能力測驗》佔有相同的權重。同時,引入了寫作考試,包括公文寫作、命題作文、給材料作文等形式,進一步豐富了考察的範圍,提高了選拔的科學性和準確率。
2000年
2000年公務員錄用考試進一步發展,在考察《公共基礎知識》、《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的基礎上,將寫作改為《申論》。
2002年再次改革,考察內容變化較大,取消《公共基礎知識》考察,選擇相關內容納入《行政職業能力測驗》之中,然後《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分為A、B兩類;考察《行政職業能力測驗》A類的考生,要考察《申論》,從而,根據職位的要求組織相應考試,大大提高了考生應試精度。(註:A類職位主要包括中央、國家機關及其派駐機構中,從事政策、法律法規、規劃等的研究起草工作和政策、法律法規、規劃實施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以及從事機關內部綜合性管理工作的職位。B類職位主要包括中央、國家機關及其派駐機構中,從事機關內部專業技術工作,對機關的業務工作提供專業技術支持的職位)
2005年
2005年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錄用考試在前一階段改革的基礎上,又進行了較大幅度的調整,取消了A、B類之分,改為:中央黨群機關、中央國家行政機關及部分中央垂直管理機構中的省級機關和直屬機構,部分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的招考職位的公共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一》、《申論》兩科;中央垂直管理機構地(市)以下所有機關及部分中央垂直管理機構中的省級機關和直屬機構,部分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的招考職位的公共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二》一科。
2006年
2006年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錄用考試,根據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將考試類別調整為綜合管理類和行政執法類,所有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的招考職位為綜合管理類,考試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一》、《申論》兩科;中央垂直管理機構地以下所有機關及部分中央垂直管理機構中的省級機關和直屬機構,部分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的招考職位為行政執法類,考試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二》和《申論》。
2007年
2007年根據公務員考試的法律法規,綜合考試以來的成功經驗,最終將《行政職業能力測驗一》和《行政職業能力測驗二》合併為統一的《行政職業能力測驗》,不再區分報考類別,使報考各類職位的考生都處於相同的起跑線上。綜合管理類與行政執法類考生答題區別在《申論》中體現。此後,2008年、2009年全部沿用,沒有結構性變化。

錄用


錄用的前提條件、職務範圍
公務員錄用制度
公務員錄用制度
(1)國家行政機關錄用公務員的前提條件:①必須在規定的編製限額內;②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2)國家行政機關錄用公務員的職務範圍包括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
錄用公務員的程序
(1)錄用公務員的程序包括:①發布招考公告;②報名和資格審查;③採取筆試和面試的方式進行考試;④招錄機關根據考試成績確定考察人選,並對其進行報考資格複審、考察和體檢;⑤招錄機關根據考試成績、考察情況和體檢結果,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並予以公示;⑥公示期滿,中央一級招錄機關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招錄機關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報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⑦試用與培訓,其中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不符合的取消錄用。
(2)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的程序。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簡化程序或者採用其他測評辦法。
報考公務員的資格條件
報考公務員的條件:(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2)年滿18周歲;(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4)具有良好的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6)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7)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報考公務員除應當具備上述條件外,還應當具備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錄用公務員的原則
(1)錄用公務員,必須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採用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方法進行。(2)《公務員法》第24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①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②曾被開除公職的;③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制度現狀


中國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的推行取得了顯著的進步,初步建立了“凡進必考”的進入機制。公務員系統通過向社會公眾招考,從社會環境吸取“新鮮血液”,實現了人員更新和素質更新的雙重功能,提高了政府運轉效能。
公務員錄用制度現狀的特點
①報考公務員的人數不斷在增多,其文化程度逐漸呈現高學歷化。公務員考錄中的公平機製作用,招考的條件越來越寬鬆,原來招考中存在的戶籍限制、性別限制、院校限制和對社會人員等資格條件的限制越來越少,使更多人獲得了參加考試的機會。同時隨著高校逐年擴招,畢業生就業壓力不斷加大使得學校畢業生報考公務員人數逐漸攀升。
②報考人數受待遇等多因素的影響。由於社會就業壓力的影響,加上公務員工資和醫療、住房、交通補貼以及各種福利待遇得到不斷提升,更重要的是公務員的穩定性和地位性,吸引了其它性質單位的人員報考。
③考試錄用制度得到了全方位的推進和改善。無論是考試錄用的規模和範圍,還是考試錄用的深度和廣度都在不斷擴大。在錄用的過程中,不斷的透明化、公開化和平等化,同時公務員考試錄用的管理水平和測試水平有了較大提高,考試日益科學化、規範化,使得更多的社會人員願意參與競爭。
公務員錄用制度存在的問題
①公務員招考成本太高
2006年中央和國家機關招錄公務員,共有50多萬人通過了資格審查。按每人80元網上報名費計算,共計4000多萬元。如果算上參加各種各樣輔導班的費用( 如按每人400元計算) ,還要增加2個億。這些都增加了選拔優秀人才的成本。中國公務員考試還沒有統一,每年在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員考試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要自行組織各地的公務員考試,考試時間不統一,考試成績也不能互認。許多學生在各地不停奔波,參加當地的公務員考試,財力、精力等都耗費頗大,增加了許多無謂的就業成本。
②對穩定不利
由於報考與錄取的比例比較高,一般能達到四、五十比一,千軍萬馬過獨木橋,公務員考試成為繼高考、考研之後競爭最為激烈的考試。對於大多數人來說,基本上是“陪考”。在2006年中央和國家機關招錄中,職位只有1萬多個,報考者有50萬,這也就是說,要有近49萬的考生會失望。這必然會對一部分考生的心理造成影響。在考試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如對高學歷、高職稱人員免考;隨意簡化考試科目和程序;考試作弊且手法五花八門(試卷不密封,在試卷上做記號等,尤其是邊遠地區,很難監管);面試過程中,賄賂面試考官、“走關係”、“打招呼”已成為公開的秘密,使得筆試成績排前者有時反而落選;先“招人”進入機關工作后參加下一次的筆試,並且有領導的承諾:能通過筆試,保證能錄取,如此種種,既降低了公務員招錄的公平、公正和有序性,同時也損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③對選拔真正的人才不利
由於公務員報考人數多,為了使分數能拉開一定的差距,在錄用考試中就會不自覺地加大考題的難度,有的時候甚至會出偏題、怪題。在2006年中央和國家公務員行政職業能力測驗試卷中出現了一些類似“腦筋急轉彎”的試題,一度受到了媒體和考生的質疑。雖然為了避免“一考而定”,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加大了面試成績在總成績中的比例,但是由於面試本身也存在許多問題。因此,選拔優秀人才的機制還有待完善。
④社會資源配置嚴重失衡
從根本上說,優秀人才的眼睛盯著不直接創造社會財富的政府機關並不是一種好現象。優秀的人才應該更多地流向企業。政府機關佔據了大量的優秀人才資源,會造成人力資源配置的失衡,不利於企業創造更多的社會財富,也不利於淡化“官本位”思想。優秀人才進入機關后,大多數也不是從事自己所學的專業,這就造成了優秀人才極大的浪費。
發達國家公務員錄用制度特點
民主參與
公民有權根據法律的規定擔任國家公務員。許多西方國家的憲法和法律都明文規定了公民的這種權利,並且在實際實施過程中加以保障。例如德國的《基本法》明確規定:“所有公民都有按照其能力與成就,依據法律規定擔任官職的權利”。美國的《文官制度法》規定:“任何一級官位都對考試成績優秀者開放”。許多西方國家的法律還規定對阻擾公民行使這種權利的人進行懲處,以保障公民這項權利的行使。
平等競爭
公民有平等的權利參加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試,在平等的條件下競爭,在平等的條件下被擇優錄用,不得由於性別、種族、出身、黨派和家庭背景等因素而遭受歧視或享受特權。如美國的《文官制度改革法》規定“保證人人機會均等,經過公開的競爭性考試,只根據能力、知識、技能來決定錄用和提升”。日本的《國家公務員法》規定“國民不分民族、信仰、性別、社會身份、家庭出身、政治見解和政治所屬關係,在本法面前一律平等。”德國的法律規定:所有公民都有“依據法律規定擔任官職的權利;一律平等,不得有任何歧視或區別”。法國的法律也規定了實行“平等原則”,對於報考國家公務員的所有公民一律平等對待,不分性別、出身、信仰、哲學觀點和政治面貌,都以實際水平和品行作為錄用的標準。
信息公開
國家公務員的招考、考試、成績和錄用,都是公開的。報紙、電視台和電台要公開發表或廣播,讓全社會的公民都知曉,爭取最廣泛的人報考,在最廣泛的範圍內選擇優秀人才。在招錄公務員之前,美國不僅在報刊和電視廣播中公開報道國家公務員的報考事項,而且聯邦政府在全國設立一百個“職業情報中心”。八百個免費的“熱線”電話號碼,供全國各地報考者使用,詢問有關公務員報考、考試的事宜。日本規定,考試公告必須寫明考試的職務、責任、待遇、報考資格、考試時間、考試地點和考試的科目,按政府各部門的特點和要求由法規統一規定。為了方便報考國家公務員,日本政府人事院在各地舉行很多次“考試說明會”,僅初級考試的說明會平均每年就舉行200多次。為了保證國家公務員的考試公告迅速發到全國各地,日本的《國家公務員法》規定“拖延或扣壓考試公告者,處一年以下徒刑或三萬日元以下罰款”。由於真正實行國家公務員的考任公開原則,日本每年報考國家公務員的人數達到六百多萬人。
競爭擇優
西方發達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的競爭分為兩種,一種是“非公開競爭考試”,全部報考者中的合格者都被錄用;另一種是“公開競爭考試”,是在少數合格者當中再選擇成績最優秀者錄用。隨著報考人數的增多,許多國家採用第二種競爭性考試,以求選擇最優秀的人才。例如,日本1979年度的公務員考試報考者共有365697人,合格者26532人,錄用者只有13454人,錄用者只佔報考者的3.6%。其中高級考試的錄用者更少,如在 1981年的國家公務員高級考試中,報考者 40770人,合格者1361人,合格者只佔報考者的3%。其中錄用者658人,只佔報考者的 1.6%。競爭擇優還體現在被錄用的公務員的文化水平上。1987年的日本,國立大學教職員中,大學畢業者佔99.1%;中學教職員中,大學畢業者佔98.5%;醫療工作者中,大學畢業者佔100%;研究機關的人員中,大學畢業者佔87.6%(包括輔助人員、行政人員)。研究所的所長、醫院的院長、學校的校長和事務次官中,大學畢業生佔99.4%。
考任為主
西方發達各國公務員的錄用制度主要有四種:選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和考任制。選任制適用於政治領導人,分為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兩類。委任制適用於長官的助手和秘書等輔助人員,目的是能與長官密切合作。聘任制適用於在社會上有一定名望的學者專家,他們有公開著作,公眾了解他們的水平。考任制是適用範圍較廣的任用制度,被大多數國家採用。它通過公開考試,擇優錄用,最廣泛地羅致優秀人才擔任領導和業務職位。
通專標準
如何通過考試來擇優,發達國家的標準和做法不盡相同,主要有兩種不同的傾向:一種是以英國為代表的“通才”標準,一種是以美國為代表的“專才”標準。所謂“通才”標準是在考試選拔中注重應考人的一般教育程度、文學素養、掌握知識的多寡、以及綜合、推理和判斷的能力。據統計,英國曆年來助理次官以上的文官中,畢業於牛津、劍橋兩所名牌學校的人員比例為 60%左右,有時高達80%,至於象常務次官這樣的最高級文官中比例還要大。所謂“專才”標準則注重應考人所具有的職務上的專業技藝,強調個人在某個領域中的一技之長,重視專家的地位和作用,並經常吸收專家學者參加領導工作。據統計,美國從羅斯福總統到肯尼迪總統這30多年中的800多名部長助理中,有一半人獲有碩士和博士學位,對所從事的學科領域均有精深的造詣。

完善措施


合併報考、統一考試
公務員考試備考教材
公務員考試備考教材
公務員考試既有中央和國家機關層次上的,也有省級層次上的,還有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授權的市級層次上的,每一層次的公務員招錄都需要單獨的一次報名。為了節約資源,方便考生,可以將這些層次的報考合併進行,考生填寫一次相關信息即可,各級招錄主管部門可以共享這些信息。
合併考試,就是說使公務員考試變成公務員資格考試,就像法官、檢察官任職需通過統一的司法資格考試一樣。考生每年只需參加一次考試,達到合格線就獲得了一定的面試資格,可以規定考試資格的有效期。這樣可以節約大量資源,也便於操作。複習可以參考《國家公務員考試備考教材》。
建立公務員人才儲備制度
公務員招錄程序還是比較嚴格的,一般是按招錄名額的3倍確定筆試合格后參加面試的人數,但這也意味著有三分之二的人肯定不能被錄取。這中間有許多人各方面素質、能力等還是相當不錯的,但因為當年名額有限而不能被招錄。為了節約成本,完善優秀人才的選拔機制,可以建立公務員人才儲備制度,把每年進入面試后沒有被錄取的但各方面表現不錯的人納入到人才庫中去。這樣以後相應機關在招錄公務員時,既可以從當年報考者中錄用,也可以到人才庫中去錄用符合條件的公務員。完善人才自主創業的環境
沒有良好的人才自主創業的環境,就不可能克服公務員考試“千軍萬馬過獨木橋”的現象。中央“十一五”規劃建議明確提出要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完善自主創新的激勵機制”。人們應該為人才多提供一些足夠寬裕的就業環境,讓“自主創新能力”生根。
建立嚴格的績效考評和激勵機制
公務員錄用考試科目
公務員錄用考試科目
1995年,中國開始實施公務員辭職辭退制度,據統計報告顯示,從1996年至2003年的8年時間裡,全國各地政府機關共辭退了1. 9萬多名公務員。但是總的來說,公務員隊伍的“出口”還不通暢,公務員職業還是事實上的、也可能是唯一的“鐵飯碗”。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定了公務員的考核制度,但考核往往走過場,失去了其應有的制約和激勵作用。要採取各種措施,堅決打破公務員的“鐵飯碗”。
完善公務員錄用制度中考官隊伍的結構
可以借鑒國外的一些做法。如英國成立的文官選拔委員會,該委員會裡有7名領導成員,其中有兩名是心理學家,一般是每三個考官組成一個考核小組,每次負責5個考生,三名考官是由一名主席、一名觀察員、一名心理學家組成。中國完善公務員考官隊伍,應增加有實際工作經驗和專業特長的專家學者在主考人員中的比例,同時實行考官資格證書制度,建立素質較高的公務員面試考官隊伍。
明確規定崗位專業筆試
這是用來測試考生對報考崗位所需專業能力的考試。應在《公務員法》中明確給予規定,每個崗位都必須有相應的資格證書以便上崗。國家或省級人事部門應科學地劃分崗位專業,合理地設置各專業考試科目,並組織命題人員逐步建立各專業的題庫。考題要有鮮明的專業特色,以引導考生注意所學專業與所報崗位的匹配性。凡公共科目統考筆試成績達到規定標準的考生,都可以參加所報崗位的專業筆試。

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務員錄用工作,保證新錄用公務員的基本素質,根據公務員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
第三條 錄用公務員,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採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第四條 錄用公務員,必須在規定的編製限額內,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條 錄用公務員,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發布招考公告;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考試;
(四)考察與體檢;
(五)公示、審批或備案。
必要時,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對上述程序進行調整。
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簡化程序。
第六條 民族自治地方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具體辦法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
第七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應當採取措施,便利公民報考。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八條 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擬定公務員錄用法規;
(二)制定公務員錄用的規章、政策;
(三)指導和監督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工作。
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
第九條 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貫徹國家有關公務員錄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根據公務員法和本規定,制定本轄區內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
(三)負責組織本轄區內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
(四)指導和監督設區的市級以下各級機關公務員錄用工作;
(五)承辦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委託的公務員錄用有關工作。
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本轄區內公務員的錄用。
第十條 設區的市級以下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定,負責本轄區內公務員錄用的有關工作。
第十一條 招錄機關按照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要求,承擔本機關公務員錄用的有關工作
第三章 錄用計劃與招考公告
第十二條 招錄機關根據職位空缺情況和職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職位、名額和報考資格條件,擬定錄用計劃。
第十三條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錄用計劃,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
省級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錄用計劃,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設區的市級以下機關錄用計劃的申報程序和審批許可權,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 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經授權組織本轄區公務員錄用時,其招考工作方案應當報經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五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依據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會發布。招考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招錄機關、招考職位、名額和報考資格條件;
(二)報名方式方法、時間和地點;
(三)報考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
(四)考試科目、時間和地點;
(五)其他須知事項。
第四章 報名與資格審查
第十六條 報考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齡為十八周歲以上,三十五周歲以下;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二)、(七)項所列條件,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調整。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不得設置與職位要求無關的報考資格條件。
第十七條 下列人員不得報考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條 報考者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職位。
第十九條 報考者應當向招錄機關提交報考申請材料,報考者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準確。
招錄機關根據報考資格條件對報考申請進行審查,在規定時間內確認報考者是否具有報考資格。
第五章 考 試
第二十條 公務員錄用考試採取筆試和面試的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根據公務員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職位類別分別設置。
第二十一條 筆試包括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確定。專業科目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需要設置。
第二十二條 筆試結束后,招錄機關按照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筆試成績由高到低確定面試人選。
面試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也可以委託招錄機關或授權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面試的內容和方法,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面試應當組成面試考官小組。面試考官小組由具有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組成。面試考官資格的認定與管理,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三條 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採用其他測評辦法。
第六章 考察與體檢
第二十四條 招錄機關按照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報考者的考試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確定考察人選,並對其進行報考資格複審和考察。
第二十五條 報考資格複審主要核實報考者是否符合規定的報考資格條件,確認其報名時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實、準確。
第二十六條 考察內容主要包括報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以及是否需要迴避等方面的情況。
考察應當組成考察組,考察組由兩人以上組成。考察組應當廣泛聽取意見,做到全面、客觀、公正,並據實寫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七條 體檢工作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招錄機關實施。
體檢的項目和標準依照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體檢應當在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體檢完畢,主檢醫生應當審核體檢結果並簽名,醫療機構加蓋公章。
招錄機關或者報考者對體檢結果有疑問的,可以按照規定提出複檢。必要時,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要求體檢對象複檢。
第七章 公示、審批或備案
第二十八條 招錄機關根據報考者的考試成績、考察情況和體檢結果,擇優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向社會公示。
公示時間為七天。公示內容包括招錄機關名稱、擬錄用人員姓名、性別、准考證號、畢業院校或者工作單位、監督電話以及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錄用的,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對有嚴重問題並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但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錄用,待查實並做出結論后再決定是否錄用。
第二十九條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擬錄用人員名單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招錄機關擬錄用人員名單報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內,由招錄機關對新錄用的公務員進行考察,並安排必要的培訓。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試用期不合格的,取消錄用。中央機關取消錄用的,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機關取消錄用的審批許可權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第八章 紀律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 公務員錄用工作要接受監督。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應當及時受理舉報,並按管理許可權處理。
第三十二條 從事錄用工作的人員凡有公務員法第七十條所列情形的,應當實行迴避。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視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錄用工作崗位或者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的編製限額和職位要求進行錄用的;
(二)不按規定的資格條件和程序錄用的;
(三)未經授權,擅自出台、變更錄用政策,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錄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
第三十四條 從事錄用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錄用工作崗位或者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試題和其他考錄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偽造考試成績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關資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協助報考者考試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職,導致招考工作重新進行的;
(五)違反錄用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錄用紀律的報考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取消考試、考察和體檢資格,不予錄用或取消錄用等處理。其中,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五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錄用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公務員錄用所需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7日發布的《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人錄發〔1994〕1號)和1996年9月10日發布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人發〔1996〕8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