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文物局
山東省文物局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17號)和《中央編辦關於設立山東省文物局的批複》(中央編辦復字〔2016〕34號),設立山東省文物局,由省文化廳管理。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山東省文物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的通知
魯政辦發〔2016〕26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文物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已經省政府批准,現予印發。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6月20日
(一)起草文物保護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文物保護和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負責管理和指導全省考古工作,審核、管理在山東境內和水域進行的考古勘探和發掘項目,管理文物保護和相關項目建設經費,指導協調全省文物管理、保護、搶救、發掘、研究、利用、出境、宣傳等工作。
(三)負責管理和指導全省文物保護工作,審核、申報、管理省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指導世界人文、自然遺產、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風景名勝區、宗教設施的文物保護工作;負責全省文物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四)研究處理文物保護重大問題,對查處盜竊、破壞、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專業性意見,指導全省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五)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管理社會流散文物、文物市場、文物出入境,代表國家文物出境監管機構鑒定流通文物、出境文物、刑事文物,審核重要文物的收購、交換和徵調。
(六)負責管理和指導文博外事工作,指導協調文物、博物館對外合作和交流工作,負責國家有關部委及國內外專家的聯絡、諮詢和服務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文物、博物館專門人才培訓規劃,指導文物保護和博物館方面的科研工作。
(七)承辦省委、省政府及省文化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省文物局設5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掛人事處牌子)。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機要、保密、信訪、檔案、宣傳、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製、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局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管理和指導文博外事工作,指導協調文物、博物館對外合作和交流工作,承辦國家有關部委及國內外專家的聯絡、諮詢和服務工作。
(二)規劃財務處。
組織起草文物保護和博物館事業發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編製全省文博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局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管理文物保護和相關項目建設經費。
(三)文物保護與考古處(掛大遺址保護處牌子)。
負責全省文物管理、保護、搶救、研究、利用等工作。組織文物普查,審核、申報、管理省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世界文化遺產;指導世界人文、自然遺產、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風景名勝區、宗教設施的文物保護工作;負責編製全省文物保護維修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全省文物保護有關審核審批事務及相關資質、資格認定工作;負責全省區域內國家和省重大項目建設和基本建設工程中的文物保護工作,審核、管理在山東境內和水域所進行的考古勘探和發掘項目;負責大遺址保護工作,編製大遺址保護規劃和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大遺址保護工程相關工作。
(四)博物館與社會文物處。
負責編製、審核全省博物館、紀念館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負責全省博物館、紀念館文物藏品的鑒定和科學保管工作;負責藏品交換、調撥、借展和復仿製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管理社會流散文物、文物市場、文物出入境,代表國家文物出境監管機構鑒定流通文物、出境文物、刑事文物,審核重要文物的收購、交換和徵調;指導搶救、徵集社會上珍貴流散文物,審核申報全省文物出入境展覽的管理工作;指導文物保護和博物館方面的科研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文物、博物館專門人才培訓規劃;管理全省行業博物館和社會博物館。
(五)督察執法處。
負責全省文物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負責對文博事業法規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全省文物安全保衛和消防、技防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審核文物安全技防方案,驗收文物安全技防工程,申報文物安全技防、消防工程項目;組織查處文物違法重大案件,配合有關部門打擊文物犯罪,對查處盜竊、破壞、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專業性意見。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日常工作由辦公室(掛人事處牌子)承擔。
省文物局機關行政編製41名,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處級領導職數6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8名。
(一)推進行政執法重心下移,省文物局主要負責政策標準制定、監督指導、重大案件查處和跨區域執法的組織協調工作;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生產直接相關的行政執法,主要由市縣兩級實施。
(二)將省文化廳所屬山東博物館、省石刻藝術博物館、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及下設的省文物科技保護中心劃歸省文物局管理,省水下考古研究中心、省文物保護修復中心仍為省文物局所屬事業單位。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局長: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