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體制
教會體制
教會體制又稱“教階體制”。天主教和東正教神職人員的等級和管理的體系與制度。形成於公元8—11世紀,在13世紀最為興盛。將教會內部劃分為享有不同權利的等級,形成森嚴的教階結構。西部教會自教皇體制進一步發展后,教皇為教會的最高統治者,對教會及全體成員有最高及完全管轄權,並且是教會法院的最高審級。教皇下面又依次設立有樞機主教、宗主教、首席主教、總主教和一般主教。
目錄
主教下面是主持教堂的“彌撒”及其他聖禮和進行傳教活動的神父以及協助神父工作的助祭,此外還有終身為教會服^的下級教職人員修士和修女等。東正教會內也同樣設有各種不同等級結構,有牧首、都主教、大主教、大司祭、司祭、輔祭、修士等,都是按等級享有不同權利的神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