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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文聯原主席
- 甘肅省天水市麥積區林業局總工程師
郭永祥
四川省文聯原主席
郭永祥,男,漢族,1949年2月生,山東臨邑人,1971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2年12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研究生班經濟管理專業畢業,高級政工師。曾任四川省文聯主席。
2015年10月13日,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
1972.12-1973.08勝利油田孤島指揮部作業27隊工人。
1973.08-1974.10勝利油田孤島指揮部宣傳部宣傳幹事。
1974.10-1984.12勝利油田黨委辦公室秘書、副科長。
1984.12-1990.08勝利油田黨委調研室副主任、主任(其間:1984.04-1986.10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黨政幹部基礎專業學習)。
1990.08-1992.11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處長。
1992.1l-1998.07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研究室副局級研究員、副主任(其間:1992.08-1994.12 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本科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98.07-2000.01國土資源部辦公廳主任。
2000.01-2000.10四川省委副秘書長(正廳級)(其間:1997.09-2000.07中央黨校研究生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2000.10-2002.05四川省委副秘書長、辦公廳副主任、常委辦主任(正廳級)。
2002.05-2002.12四川省委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常委辦主任。
2002.12-2003.08四川省委常委、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常委辦主任。
2003.09-2005.03四川省委常委、秘書長、辦公廳主任。
2005.03-2006.01四川省委常委、秘書長。
2006.01-2007.05四川省委常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省長。
2007.05-2008.01四川省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2008.01-2013.02四川省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2009.02-2014.04四川省文聯主席。
十屆全國人大代表,九屆四川省委委員,四川省十屆、十一屆人大代表。
2013年06月,據中央紀委監察部消息,四川省文聯主席郭永祥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2014年04月,中共中央紀委對四川省文聯原主席郭永祥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檢查。經查,郭永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或通過其子收受巨額賄賂;收受禮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子經營活動謀取利益;道德敗壞。
郭永祥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其中受賄問題已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郭永祥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5年03月23日,四川省文聯原主席郭永祥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經依法指定管轄,移送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5年7月22日上午8時30分,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第一審判法庭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四川省文聯原主席郭永祥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
檢察機關指控,郭永祥直接或者通過其子(另案處理)非法收受12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346.5075萬元。
截至2013年6月22日被告人郭永祥被相關部門調查,郭永祥的個人和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其個人和家庭合法收入,對差額部分中的人民幣3706.4936萬元的巨額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檢察機關認為,對郭永祥應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辯論結束后,被告人郭永祥作了最後陳述,他說:“起訴書指控我犯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都是客觀事實,我的犯罪行為對黨和人民造成了巨大損失,我會老老實實地接受法庭的審判,認罪服法。”“我要表示深深的懺悔。”“感謝宜昌司法機關辦案人員堅持人性化辦案、文明辦案。懇求司法機關能對我從輕處理!”
案件將擇期宣判。
2015年10月13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四川省文聯原主席郭永祥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法庭認定被告人郭永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對郭永祥受賄的所得財物及孳息、不能說明來源的財產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郭永祥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