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宏偉

河南省靈寶市原市委書記

李宏偉,男,漢族,1964年7月出生,河南省鄭州市人,1981年8月參加工作,1986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本科學歷。曾任靈寶市委委員、常委、書記。

2017年8月31日違紀被查。2017年10月1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7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4日被執行逮捕。2017年12月15日被提起公訴。2018年4月14日,延津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3000000元。

人物履歷


2008年至2017年8月份歷任:陝縣副縣長,三門峽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副主任,2016年6月任靈寶市委委員、常委、書記。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7年8月31日,經河南省委批准,三門峽市靈寶市委書記李宏偉(縣處級)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九次行賄

2012年至2016年春節期間,李宏偉(原任三門峽下轄市靈寶市市委書記)為謀取職務上的提拔,先後9次到時任三門峽市市長、市委書記趙海燕的辦公室,送給其現金共計100萬元。

依法逮捕

因涉嫌受賄罪,2017年10月1日由延津縣人民檢察院決定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7年11月14日由延津縣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延津縣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4日由新鄉市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延津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提起公訴

延津縣人民檢察院以新延檢公訴刑訴〔2017〕29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宏偉犯受賄罪、行賄罪,於2017年12月15日向河南省延津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延津縣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一審宣判

2018年4月14日,河南省延津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宏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2000000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1000000元;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3000000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2030年10月22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涉案贓物53度茅台酒10件、黃金葉香煙20條、尼康牌單反相機1部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三、非法所得6497488.33元及孳息11014364.54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