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是國際商會制訂的、旨在統一各國對跟單信用證條款的解釋而供銀行界自願採用的條例。1930年5月15日公布,先後於1951、1962、1967、1974、1983和1993年六次修改。現在使用的是1994年1月1日生效的修訂本。該慣例由總則與定義、信用證的形式與通知、責任與義務、單據、雜項規定、可轉讓信用證和款項讓渡七部分組成,共49條。該慣例僅為國際商會推薦給國際銀行界採用的業務慣例,不具有普遍的法律約束力,不採用的銀行也不受其約束。但它已被許多國家和地區的銀行界所採用,在國際上具有很大的影響。中國尚未正式承認該慣例,但在具體業務中亦參照該慣例來處理信用證中的問題及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糾紛。
UCP500/UCP600
國際商會為明確信用證有關當事人的權利、責任、付款的定義和術語,減少因解釋不同而引起各有關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和糾紛,調和各有關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於1930年擬訂一套《商業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並於1933年正式公布。
隨著國際貿易變化國際商會分別在1951年,1962年,1974年,1978年,1983年、1993年進行了多次修訂,稱為《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被各國銀行和貿易界所廣泛採用,已成為信用證業務的國際慣例。但其本身不是一個國際性的法律規章。現行的是2007年版本,從2007年7月起,《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2007年修訂本)》第600號出版物開始執行,簡稱為《UCP600》。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修訂本)》第500號出版物使用十餘年後,從2007年7月起,被《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2007年修訂本)》第600號出版物所代替,簡稱為《UCP600》。